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加強研究生學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和行政規章,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經所錄取的研究生培養單位及其所屬二級黨委批準,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并報研究生院備案。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對其入學資格予以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隨下一級研究生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的,可繼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次保留時間為一年,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不得超過兩次。復查合格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之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到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研究生應當按照所屬專業的培養方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具體考核與成績記載依據研究生培養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進行。
第十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良好,可以給予其重修機會。
第十一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相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學制與最長學習年限
第十二條 學制為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基本學習年限:
(一)博士研究生學制一般為3年;
(二) 碩博連讀研究生博士階段學制一般為3年或4年;
(三)本科生直接攻博學制一般為5年;
(四)碩士研究生學制一般為2年、2.5年或3年。
具體學制情況以研究生所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為準。
所有類型博士研究生累計學習年限最長為七年(含休學)。所有類型碩士研究生累計學習年限最長為五年(含休學)。
第五章 轉專業、轉學與層次變更
第十三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專業。如因學校學科專業調整、導師變動且原專業無法調整安排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十四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研究生因健康原因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入學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第十六條 研究生轉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研究生培養單位及其所屬二級黨委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學校批準后,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條件同意接收的可以辦理轉學手續。具體轉學辦理流程按照研究生轉學備案工作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博士研究生因學業或其他原因申請轉為碩士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研究生培養單位及其所屬二級黨委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學校批準后,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審批通過,方可轉為碩士。
博士研究生申請轉為碩士的,必須在學制內提出申請,超學制的博士生申請轉為碩士的,不予受理。博士研究生經批準轉為碩士后,須在兩年時間內完成學業。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達到最長學習年限時,須以畢業或退學等形式終止學籍,并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九條 研究生學習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培養單位及其所屬二級黨委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準予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半年或一年為限,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以申請繼續休學,但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對休學用以創業的研究生,休學時間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創業休學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第二十二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人身、財產等安全責任由研究生個人負責。因病休學的,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提前一至兩周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填寫《西北大學研究生復學申請表》,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七章 退 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意外傷殘等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四)未經批準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七)經學校相關程序認定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或誠信不端行為的;
(八)有學校規定的其他應予以退學處理的情況的。
第二十五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委托的分管校長及主管部門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正式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提出申訴的,按照西北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相關處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錄取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學歷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或文件,經研究生培養單位及其所屬二級黨委和研究生院兩級審查,核實無誤,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學校教育教學、科研計劃規定內容,同時達到以下四項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二)修夠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學分,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畢業論文(設計)工作且通過論文(設計)答辯;
(四)完成科研訓練要求,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符合學校學位授予相關條件的,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和培養環節,但未通過或未進行畢業論文答辯或者學位論文答辯的,可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獲得結業證書的研究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重新申請畢業答辯或學位論文答辯一次。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二條 退學的研究生,或學習年限已滿不能畢業、結業的,或未通過論文開題、中期考核,之后重新開題、中期考核仍未通過的,可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三條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 如果發現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不予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五條 畢業、結業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 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施行,由研究生院(部)負責解釋。原《西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西大研〔2017〕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