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研究生教育公平,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健全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做好西北大學研究生助學金管理工作,提升研究生助學金管理水平,根據《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20號)、《關于進一步提高博士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財科教〔2017〕5號)、《關于做好“高層次人才強軍計劃”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研究生收費和獎助工作的通知》(教財函〔201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轉入西北大學、在基本學制內的全日制非定向就業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以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研究生,申請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3000元,分別為國家助學金13000元,學校助學金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條 學校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助學金標準。
第五條 研究生助學金按月發放,每學年按10個月發放(2月和8月不發放)。
第六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助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助學金。
第七條 每學年新生入學后3周內,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整理并檢查研究生新生檔案,將符合助學金發放條件的研究生名單報送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匯總后報財務處,由財務處負責發放。
第八條 研究生助學金發放在下列情況下作出調整:
(一)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發放助學金;
(二)研究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發放助學金,復學后按累計不超過基本學制年限發放;
(三)研究生因故退學、轉學(轉出)或因其它原因終止學業者,從注銷學籍當月起停發助學金;
(四)研究生公派出國(境)或出國(境)聯合培養、合作交流,在國(境)外學習、交流期間,不發放助學金,回國(入境)后予以補發;
(五)碩博連讀研究生如申請轉回碩士階段,須退還博士階段的所有助學金;如繼續攻讀碩士學位,補發基本學制內碩士研究生助學金;
(六)直博生申請轉為碩士學習的,須退還博士階段的所有助學金,于學籍變更起停發博士研究生助學金,并補發基本學制內碩士研究生助學金;
(七)具有工作經歷的非定向研究生所轉檔案不符合學校招生管理規定的,不發放助學金,自全部檔案材料轉入學校之日起下一個月開始發放;
(八)采取偽造檔案及相關材料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助學金的研究生,一經查實,立即停止發放助學金,并追繳已經發放的助學金,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獎助工作評審委員會需根據學生學籍異動情況,及時將有異動情況的研究生信息報送至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暫緩、停止或恢復發放助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和學校助學金,其他助學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施行?!段鞅贝髮W研究生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西大研〔2014〕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