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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北京理工大學令第132號)有關條款和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新生入學報到

  第二條 研究生新生應當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到學校指定地點報到,辦理入學相關手續。

  研究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時報到入學的,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應提前向所在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書面請假并提交有關證明(因病請假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

  第三條 研究生新生應于入學當年10月至11月期間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簡稱學信網,網址:https://www.chsi.com.cn/),經實名注冊后查詢、核對本人身份信息和學籍注冊信息。信息有誤的應及時向所在學院遞交修改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學院審核后報研究生院。

  第四條 研究生新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 經校醫院診斷身體條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暫不宜在校學習的;

  (二) 已懷孕或于入學前分娩、從報到之日起仍需休產假一個月以上的;

  (三) 定向就業研究生,根據定向單位要求,需要先到定向單位入職的;

  (四) 為增加社會實踐、學科(專業)實踐經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五)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學校對(一)、(二)、(三)、(四)種情況的新生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不得再次申請),對第(五)種情況的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保留入學資格時間以一年為單位。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新生需按照學校要求準備相關材料。保留入學資格辦理流程參見《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辦理流程》。

  因上述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如在通知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后兩周內無故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因上述原因(三)、(四)、(五)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應在當年新生入學報到日期之前辦理。

  研究生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但未獲得學校批準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正常入學手續。

  研究生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戶口、檔案等各種關系不應轉入學校。研究生新生報到后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的,應交回入學報到時發放的所有證件,并辦理離校手續。研究生新生因上述原因(一)或(二)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的應及時離校治療、休養。

  第五條 保留入學資格即將期滿的研究生新生,應當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因病、因孕保留入學資格的應有校醫院診斷結果為合格的證明,或校醫院指定醫院診斷結果為合格的證明并經校醫院認定。研究生院審查合格后,方可按新生入學報到要求辦理入學手續。

  保留入學資格重新入學辦理流程參見《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辦理流程》。

  第六條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學院提出,研究生院批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一)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研究生新生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的;

  (二) 除經學校認可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以外,研究生新生在入學時具有其他高校(培養單位)的學籍,且在新生報到后一個月內未能按要求提供原學校發放的退學證明材料的;

  (三)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新生,在通知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而無故逾期兩周不辦理的;

  (四)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

  (五)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未獲得批準的研究生新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的;

  第七條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學院提出,研究生院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一)初步審查發現研究生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

  (二)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后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不合格的。

  第二章 注冊與請假

  第八條 研究生每學期開學時應按校歷規定的注冊日期辦理注冊手續,確認學籍信息。研究生現場注冊時應攜帶好學生證,前往各學院指定地點注冊,申請在學生證加蓋注冊章。

  第九條 因故不能于規定日期注冊的,須申請暫緩注冊。暫緩注冊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具體規定如下:

  (一)研究生填寫《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如實說明事由,由本人導師和學院主管領導分別審核批準后,及時交學院管理部門留存。(二)暫緩期滿之前,及時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

  第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或不予注冊:

  (一) 處于休學期間;

  (二) 處于保留學籍期間;

  (三) 取消入學資格;

  (四) 被學校開除學籍或退學;

  (五)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六)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證研究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批準,逾期兩周未注冊的,予以退學處理。研究生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十一條 研究生每學期注冊時應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內完善個人相關信息的登記及更新,向學校提供和確認準確的電子郵箱、手機號碼、家庭地址、家庭電話、父母或監護人身份信息等信息,學校將其作為本人聲明和認定的聯系方式,學校有關重要通知、文件、決定等,均按此聯系方式發出。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學院將本學期研究生的注冊名單(含實際注冊、暫緩注冊、應注冊而未注冊、保留學籍不用注冊等情況)報研究生院。

  每學期開學兩周后至一個月內,學院對應注冊而未注冊的研究生,應核實未注冊人員情況,將未注冊名單在公示欄張貼、學院網站公布,并去電或發函告知退學處理意見,將確認需作退學處理的研究生名單及情況說明反饋研究生院。對于擬予以退學處理的研究生,還應有導師及學院作出處理意見的事實和證據,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研究后書面報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將依據學院的處理意見開展學籍處理。

  學院應嚴格按照注冊的規定及要求為研究生辦理注冊手續。對不應注冊但違規進行注冊學籍的情況,學校追究注冊當事人及學院的責任。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因特殊原因必須請假、離校的,應當填寫《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提前書面請假并提交必要的證明,報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批準,履行相應手續。請假一周以內的由導師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的由學院主管副院長批準;請假兩周以上的由學院院長或書記批準。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應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請假期滿后,研究生應及時返校,并到學院研究生主管部門辦理銷假手續。

  第三章 轉導師、轉學科(專業)、層次變更、轉學

  第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導師的,應滿足如下規定:

  (一) 轉入導師應具備研究生所在學科(專業)當年的招生(指導)資格;

  (二) 轉入導師應滿足導師名下在籍研究生人數的相關規定;

  (三) 未完整培養一屆研究生的新上崗導師,原則上每學年最多轉入一名同層次研究生;

  (四) 在同一學年內,每名導師原則上最多轉入兩名同層次研究生;

  (五) 研究生新生在入學的第一學期內不得申請轉導師;

  (六) 研究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允許更換一次導師;

  (七) 研究生結業后原則上不允許更換導師。

  對于因原導師調離、退休、去世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換導師的,不受上述(二)至(七)款的規定限制。

  研究生申請轉導師的辦理流程參見《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辦理流程》。

  第十五條 研究生轉學科(專業)的所有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研究生申請轉學科(專業)的程序如下。

  (一) 研究生跨學院轉學科(專業)的,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同意,經轉出學院同意和轉入學院考核,考核標準及要求不低于轉入學院同層次、同類別研究生招生面試(考試)的要求。通過考核后,轉入學院應將擬接收研究生的申請材料和考核結果于學院網站、公示欄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研究生院備案。

  (二) 研究生在本學院內轉學科(專業)的,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審核通過,學院應將研究生的申請材料和學院意見于學院網站、公示欄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研究生院備案。

  (三) 研究生轉學科(專業)的同時需要轉導師的,還需符合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 研究生申請轉學科(專業)的辦理流程參見《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辦理流程》。

  第十六條 學院應根據辦學條件及培養能力擇優接收申請轉學科(專業)的研究生。對于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學院應當優先考慮。各學院應結合本學院實際情況制定研究生轉學科(專業)實施細則,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后公開發布。

  各學院應嚴格按照本學院制定的實施細則受理、審批研究生的轉學科(專業)申請。轉學科(專業)實施細則有變化的,應及時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研究生不允許轉學科(專業)。

  (一)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如通過破格錄取、參加單獨考試錄取的研究生等),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二) 已通過碩博連讀選拔但未取得博士學籍的碩士研究生;

  (三) 專業學位研究生轉為學術型研究生的;

  (四) 處于入學第一學期內的研究生新生;

  (五) 已超過基本學制年限的;

  (六) 在校期間已轉過學科(專業)的。

  第十八條 下列特殊情況下轉學科(專業),不受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六)款的規定限制。

  (一)學校辦學條件改變,原學科(專業)無法調整安排;

  (二)研究生正常入學以后,出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等身體方面的原因(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入學復查期間除外),經校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學科(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學科(專業)學習者。

  第十九條 不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的碩博連讀研究生、本科直博研究生可申請轉為碩士生培養。博士生轉為碩士后不得再轉為博士。

  博士生轉為碩士生后仍在碩士學科(專業)要求學制年限內的,應按學制相關要求完成學業;已超過基本學制的,應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內畢業。

  博士生轉碩僅為培養層次的變更,即由博士生身份轉為碩士生,其他如學科(專業)、導師等的變更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博士生轉碩的申請辦理流程參見《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辦理流程》。

  第二十條 研究生院每年春季學期校歷第13-14周、秋季學期校歷第16-17周集中受理研究生轉學科(專業)、博士生轉碩申請。研究生轉學科(專業)或博轉碩后于下學期初按新學科(專業)或碩士身份注冊報到、培養。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轉學科(專業)、博士生轉碩士必須按擬調換之后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重新制訂培養計劃,在原學科(專業)獲得的學分由接收學院組織確認。

  第二十二條 轉學科(專業)前后所有課程成績均如實記載。學費按轉入學科(專業)標準收取。學制按轉入學科(專業)的學制執行(錄取當年),入學時間不變。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我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研究生轉學的條件、申請材料及審批程序等按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京教學〔2017〕10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一) 因身心健康問題不宜在校學習,經指定醫院診斷,校醫院復核,認為需休養、治療者;

  (二) 一學期內請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三)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四) 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導師和所在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五) 因創業需要休學者;

  (六) 因心理問題已經發生傷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險,而且拒絕就醫者;

  (七) 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休學申請時間以學期為單位(從休學申請之日起,到本學期結束,計為休學一學期),每次申請限一個學期。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學期。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應當在休學期滿的下學期開學1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辦理復學手續。因心理問題休學的學生提出復學,按照《北京理工大學學生心理問題相關學籍處置工作細則》辦理。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保留學籍:

  (一)于校外聯合培養三個月及以上的;

  (二)出國留學聯合培養三個月及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應保留學籍的。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應繳納學費,享受應有的獎助待遇。保留學籍的時間計入學習的學制內。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休學、保留學籍、復學的申請辦理流程參見

  《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辦理流程》。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應辦理退宿等離校手續,不得參加校內教學與培養活動。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學校、單位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學校對研究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責任。

  第五章 退學、取消學籍、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研究生因學習困難、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的,研究生本人可申請退學。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辦理流程參見《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辦理流程》。

  第三十一條 對于研究生予以退學處理的程序:

  (一) 對研究生予以退學處理應由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在對相關事實進行初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擬處理意見,并以研究生注冊時提供的指定聯系方式書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導師。如無法聯系到研究生本人,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告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告期限屆滿視為送達。研究生對擬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院研究生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辯。如研究生本人申請,學院應召開聽證會,聽取研究生本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意見,并如實記錄。

  (二) 學院黨政聯席會根據研究生違反學校相關管理規定的事實,以及研究生本人的申辯情況、導師意見等,作出擬處理決定,將《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退學審批表》以及相關原始材料報送研究生院;

  (三) 研究生院對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材料、程序等進行核查,并經學校法律事務機構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后,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后作出處理決定;

  (四) 退學處理決定書由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采取以研究生注冊時提供的指定聯系方式郵寄送達;難于聯系的,由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采用校內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告期限屆滿視為送達;

  (五) 研究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的程序和辦法參照《北京理工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學籍或取消入學資格的處理,參照退學處理的相關規定、程序執行。

  第六章 提前畢業與超基本學制管理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提前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碩士研究生原則上不允許提前畢業,博士研究生提前畢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研究生提前畢業應由本人至少距擬申請的畢業日期前一年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審核通過后,由學院將研究生的申請材料和學院意見于學院網站、公示欄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研究生院批準。

  研究生院每年春季學期校歷第13-14周、秋季學期校歷第16-17周集中受理研究生提前畢業申請。

  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屆時不能完成學業的,學校根據研究生學業的實際完成情況,給予結業或肄業處理。

  研究生申請提前畢業的辦理流程參見《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辦理流程》。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如未能在基本學制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業,可進行超基本學制的申請以適當延長學習時間,但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延期畢業申請以學期為單位,相關事項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四條 獲得結業證書的碩士研究生,在結業離校后一年以內,滿足畢業條件后,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獲得結業證書的博士研究生,在結業離校之后兩年以內,滿足畢業條件后,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

  研究生申請結業轉畢業的辦理流程參見《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辦理流程》。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后應按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有關就業、派遣工作,由學校就業部門按國家高校畢業生就業派遣的相關政策和規定負責辦理。

  第三十六條 招生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就業類別的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更換定向單位、也不得更改為非定向就業類別。

  第三十七條 招生錄取時確定為非全日制研究生學習形式的研究生,入學后不得更改為全日制學習形式。

  第八章 學歷證書信息變更與制發

  第三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個人信息變更的申請材料及審批程序等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京教學〔2018〕2號)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學歷證書制發流程相關事項按《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歷證書制發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申請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申請人本人應將結業證書原件交回后,方可領取畢業證書。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一條 當研究生與導師之間因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重新入學、休學、復學、退學、層次變更、轉院系、轉導師、轉學科(專業)、提前畢業、畢業、結業、結業轉畢業等與學籍相關的事項發生非學術性矛盾(糾紛)時,研究生或導師可向研究生所在學院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學院在收到申請后應成立工作小組全面了解情況,并及時出面進行調解。

  若調解無效,學院可成立仲裁委員會,受理研究生或導師的訴求。

  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學院結合實際制定。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中有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原《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學歷信息變更管理辦法》(研〔2018〕15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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