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2017〕41 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北京科技大學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應持《北京科技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事先向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請假,并遞交有關證明,請假期限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1)經北京科技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學年。
(2)經相關部門認定,屬于開展創新創業實踐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般不超過兩學年。
(3)按學校規定擔任學生輔導員在校從事學生工作、擔任機關工作人員在校從事行政工作、支教、支援西部建設等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般不超過兩學年。
(4)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須在下學年開學第一周內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學申請,經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學校新生入學體檢標準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新生入學后,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校醫院進行健康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六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八條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的,由學校按相應程序處理,研究生院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研究生對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條 研究生每學期應當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持本人研究生證到所在學院(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注冊包括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網上注冊和在研究生證上加蓋注冊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冊的研究生,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1)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須出具有關證明,事先向研究生導師和所在學院(培養單位)請假,事假不得超過一周、病假不得超過兩周,并報所在學院(培養單位)備案。
(2)在注冊時間內,如本人需要在校外進行論文工作,須由研究生本人事先申述理由,寫出書面申請,經研究生導師簽字同意后,報所在學院(培養單位)備案。
(3)在注冊時間內,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時辦理注冊手續者,按本條第一款處理。
(4)在注冊時間內,丟失研究生證的,憑其他有效證件先行辦理報到手續,待補辦后再予注冊。
(5)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再予注冊。
第十條 通過注冊的研究生,除因退學等原因導致學籍終止之外,其學籍有效期截止到下學期開學之前。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為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導師的指導下,按所在專業的培養要求和本人培養計劃,在每學期開學初辦理選課手續。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成績以百分制形式評定,60 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分為通過和不通過。
第十三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本規定第三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所修課程和應修學分數以《北京科技大學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各專業規定要求為準。研究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進行選課、退課,并在規定期限內參加所選課程的考核,無故不參加考核者,成績按缺考計。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缺考、不合格成績和重修成績在研究生成績單上均如實記載。
第十五條 研究生可以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經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可以跨校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經學院(培養單位)審核后,可以折算為實踐環節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七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八條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自其離校之日起五年內有效,重新考入我校同一專業的,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承認;重新考入我校不同專業的,按轉專業學生進行認定。從校外單位中止學業重新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原學校成績單和課程教學大綱申請免修我校相近課程,由所在學院(培養單位)進行審定。
第十九條 研究生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1)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按曠課處理。
(2)研究生在節假日、寒暑假外出離校者,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返校。平時必須堅持在校學習,不得任意離校,因故離校須事先請假,獲準后方可離校。
(3)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一般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由研究生導師和研究生輔導員批準;兩周以內,由所在學院(培養單位)批準;兩周以上,經所在學院(培養單位)提出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
(4)研究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如確需請事假,兩天以內由研究生導師和研究生輔導員批準;一周以內由所在學院(培養單位)批準;一周以上,經所在學院(培養單位)提出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
(5)研究生請假期滿后,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6)研究生因病或因事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者,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歸者,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均按曠課論處。對曠課的研究生根據情節輕重和本人的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曠課三天以內的給予通報批評,四天至一周以內的給予警告處分,一周至兩周以內(不含兩周)的給予記過處分,兩周以上(含兩周)的給予退學處理。
(7)凡出具假證明者,一經查出,加重處理。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跨一級學科或領域轉專業。因學科調整、研究生導師變動等原因確需轉專業者,研究生應在畢業前一年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經轉出和轉入學院(培養單位)研究生導師和主管領導同意后,送研究生院審核,報研究生院辦公會討論,討論通過后在校內網站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研究生轉專業事宜須在征得定向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予以優先考慮。
研究生轉專業后,其獎助學金評定、課程學習、論文研究等按轉入的專業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研究生確需轉學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轉學申請表》,經研究生導師和學院(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并征得擬轉入學校和擬轉入專業導師的同意,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報送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確認轉學理由正當的,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校外單位的研究生,要求轉入我校學習的,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請,并提交本人轉學申請書、原學校同意轉學證明函、本人入學考試成績和在校學習成績等材料。經研究生院審核,確認其符合轉入條件并征得擬轉入學院(培養單位)、擬轉入專業導師的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報送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批通過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研究生院對擬轉學研究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在校內網站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三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4)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5)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相關證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一般應連續完成學業,因正當理由需中斷學習者,應當申請休學。
(1)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診斷,證明需要在較長時間內進行治療和休養的,應當申請休學。
(2)研究生因事(如創業、生育等)需中斷學習者,應當申請休學。
(3)研究生在一學期內,請病假累計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必須休學。
(4)研究生所在學院(培養單位)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四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休學的,須填寫《研究生休學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研究生導師和學院(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同意(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研
究生需定向單位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后,予以休學。
因特殊原因,研究生所在學院(培養單位)認為必須休學的,由學院(培養單位)提出,經學院(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和學院(培養單位)主管學生工作負責人審查同意,報送研究生院審核,提交研究生院辦公會討論通過后,予以休學,由所在學院(培養單位)協助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因創業休學,經相關部門認定屬實的,一般以一學年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一學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一學期,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二十七條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兩年,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研究生在校期間參加由導師、學院(培養單位)或學校組織的與學業相關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或者承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等公派出訪任務的,應到研究生院辦理相關出訪審批手續,超過三個月以上,應辦理離校手續,按期返校后辦理返校手續。研究生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因事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時,須在新學期第一周內填寫《研究生復學申請表》,由學院(培養單位)簽署意見,經研究生院審批后,予以復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因病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時,須在新學期第一周內持醫院開具的健康診斷證明書,填寫《研究生復學申請表》,經校醫院復查,確認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學院(培養單位)簽署意見,經研究生院審批后,予以復學。
第三十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六章 退 學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處理。
(1)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2)第一學年內取得課程學分,不足本人培養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學分要求二分之一的;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根據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7)因長期不與研究生導師聯系、學習或科研工作不努力、客觀上不適合繼續培養等原因,由研究生導師提出退學申請的;
(8)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須填寫《研究生退學申請表》,由其導師和所在學院(培養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經研究生院審批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對研究生作出退學處理的,由學校按相應程序處理,研究生院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對研究生作出退學處理的,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由學院(培養單位)送交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由研究生院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視同通知本人。
第三十四條 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五條 退學研究生自批準之日起兩周內,必須辦完離校手續。自批準的下個月起不再享受獎助學金、公費醫療等在校學習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休學(創業除外)和保留學籍計入研究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因創業休學的研究生學習年限相應順延。
(1)全日制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學制為 2~3 年,最長學習年限在學制基礎上最多延長 1 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碩博連讀研究生學制為 4 年(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為 3 年),非定向就業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 6 年(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為 5 年),定向就業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 8 年;學士直攻博士研究生,學制為 5 年,最長學習年限為 6 年。
(2)非全日制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學制為 2~3 年,最長學習年限為 5 年;博士研究生學制為 4 年(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為 3 年),最長學習年限為 8 年。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提前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學分成績合格,并完成畢業論文及其他教學環節,可填寫《研究生提前答辯申請表》,由研究生導師、學院(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同意,經研究生院審批后,可以提前進行畢業(學位)論文答辯。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提前答辯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應不少于 3 年(學士直攻博士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應不少于 4 年);申請提前答辯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應不少于 2 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不允許申請提前答辯。
第四十條 研究生達到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學習年限者,一般不允許延長。由于特殊原因確需延長的,須填寫《研究生延長學習年限申請表》,經研究生導師和學院(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后生效。研究生在延長學習年限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屆時不能按期畢業的研究生,按退學處理。
第八章 畢業、結業及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按《北京科技大學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按《北京科技大學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完成畢業(學位)論文但答辯未通過者,可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獲得結業證書的研究生可在結業后的規定時間內
(碩士研究生一年內、博士研究生兩年內)重新申請畢業
(學位)論文答辯一次,答辯通過者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畢業(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且未申請結業,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再次申請畢業(學位)論文答辯并通過的,按照第四十一條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不滿一學年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七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無誤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的研究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自規定離校之日起自動取消學籍。如有特殊情況本人無法按時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但不得晚于規定期限后兩周,辦理離校手續程序為:
(1)畢業研究生到所屬學院(培養單位)辦公室領取《研究生離校手續表》,到校內有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
(2)研究生辦完有關離校手續后,到所屬學院(培養單位)領取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各學院(培養單位)將離校手續表反饋至研究生院。
(3)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結業研究生,應在規定時間內
辦理離校手續。延期就業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
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研究生,逾期三個月后,將戶口、檔案、人事關系等轉至人才交流中心或家庭所在地(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研究生轉至入學前定向單
位),所產生的后果由不按規定時間辦理離校手續的研究生自負。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對接受學歷教育的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經 2017 年第 13 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經 2017 年第 17 次校長辦公會修訂通過,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校發〔2011〕27 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北京科技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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