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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博士在職研究生培養的路徑改革

  隨著我國社會法治的發展進步,對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培養要求越來越高,希望他們成為“治國理政和從事法律職業的杰出人才;改善對正義的管理,營造社會的價值觀;創新法學理論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實踐;補漏社會付闕和改革完善制度,為國家、社會和公民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營造和弘揚法治文化,推動社會成員把法治作為穩定的生活方式、如何使精英成長為引領社會發展進步的領袖。”從目前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培養現狀來看,我們的培養方式、培養流程、制度設計等是值得反思的。

  (一)創新型多元培養方式

  在傳統的法學博士(Ph.D)基礎上,嘗試專業法律博士與交叉法學博士的培養模式。在澳大利亞,博士研究生項目分為哲學博士(The Doctor of Philosophy.PHD)和法律科學博士(The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SJD).此外,還有名譽博士、論文博士等方式。

  在美國,除了PHD和SJD,還有一種專業的法律博士(J.D)。日本法學教育改革中借鑒美國的法學院制度,學習J.D.(JuristDoctor)的培養方式,設立“法務博士”,以區別于傳統的法學博士。實踐證明,多元化的培養方式有利于法學博士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多層次、多方位的培養與釋放,從整體上有助于法學高級人才的素質提升。法學博士教育應走出“象牙塔”,嘗試與社會合作,比如面向企業經營的公司法、商法博士教育即可聯合培養,這種新的培養方式與傳統法學博士研究生教育相比,“區別在于,為了成為一個哲學博士,你研究的是你心里期望的東西,而為了獲得一個專業博士學位,人們則希望能進行存在于企業中的能使企業獲利的相關問題的研究。”對于創新性的要求,二者都是同樣如一的。

  (二)創新型科學培養流程

  首先,要規范并改革現有的法學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學機制。目前我國的法學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制度存在一定的公平價值,但總體而言已與國際潮流不相符合。世界各國法學博士入學都在強調“素質”標準,而非簡單的應試能力。其次,要特別強化法學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機制。美國斯坦福大學在博士研究生課程學習結束時,有一個綜合考試,由三名教授組成答辯委員會對學生進行面試,必須淘汰其中的1/3。我國現有法學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分流制度基本流于形式,沒有真正形成合理的淘汰機制,沒有淘汰就沒有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壓力和動力。淘汰機制本來應該是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對調動研究生的學習積極性,促進研究生自我提高,具有重要意義。國外大學在研究生培養中普遍實行“寬進嚴出”的體制,研究生不能及時獲得或者不能獲得學位是一種正常現象。然而,在我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中,雖然在形式上規定了淘汰制度,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這一制度事實上形同虛設,并未發揮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淘汰與保障功用,有必要通過細密的剛性制度措施對其加以復位和強化。最后,應當統一規范法學博士論文的評審、答辯與評判制度,培育富有創見、影響深遠的優秀法學博士論文,而非觀點重復、論證平庸的應景之作。

  (三)創新型博士論文培育

  關于什么是創新型的博士論文研究,不同學科專業有不同的看法。盡管大家一致同意博士論文應當是原創的、實質性的、有重要性的、獨立完成的,但當試圖去定義這些術語時,學科差異就會出現。對法學而言,原創性的博士論文缺乏統一的標準,基于不同方向的法學博士研究生,原創性也會呈現不同的含義。對于原創性的一般要求而言,它指的是一項研究以前從來沒有人做過,或者,一項研究創造了新知識。它意味著那兒有點什么新東西、新角度、新假設、新方法,使得某個博士論文研究對知識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創新型博士論文的培育應當著眼長遠與根本。就長遠而言,應當鼓勵連續性的研究,對于那些持之以恒的原創性、重要性、實質性、獨立性法學研究應盡早立項、重點培育、就根本言,應當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創新博士論文培育機制,譬如嘗試“創新博士候選人”制度。對其培養重點傾斜,包括為其成立專門的導師組,送其赴國外相關前沿機構培訓一年以上,提供公費生的待遇、額外的津貼,優先解決到各地調研與學術交流的科研費用,并在其學位學歷證書上注明“創新博士候選人”。相應地,其學制要長于其他博士研究生,并至少保證四年以上期間的脫產在校學習,對論文的評審與通過也更為嚴格。

  (四)創新型導師制度改革

  調查顯示,27.9%的博士研究生認為自己的導師為人較差,42.9%的博士研究生認為導師的學術指導較差。對于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培養,導師的關鍵作用勿庸懷疑,問題在于如何將一支創新型的博導隊伍建設好、運用好,這直接關系到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培養前景。在法學界,有些導師自身就缺少創新意識與能力,對前沿法學課題認識不夠,探索不清,自然無力指導學生創造性才能的發揮與增進。導師的團隊意識薄弱,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組形同虛設,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還有一些學術能力強、德才兼備的優秀中青年法學教師,因為資歷、職稱的限制,不能指導博士研究生,浪費了珍貴的學術資源。基于這些問題,我們有必要強化創新型的導師制度改革,完善法學博導的遴選、任職、考核制度,強化博導組的團體功能,鼓勵法學博士生與導師的常態創新科研合作。在德國,“導師是指輔導博士研究生完成博士論文,并參與論文評價的本系人員。”博導并非專門資格,而是對博士研究生論文指導和評議人員的總稱。

  (五)創新型課程體系重構

  法學博士研究生的課程體系應當以創新素質提升為重構基準,加重研討性、實踐性課程的比重。實行單一導師制的德國和英國,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的任務,主要是作為導師助手,從事相關課題研究,完成博士論文,兩國對博士生均無統一的課程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從事研究期間,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和需要選修若干課程,導師在認為必要時也會要求學生修習某些課程或為博士研究生組織研討組,專門探討某一課題。實行導師組制的法國和美國則對博士研究生有嚴格的課程規定。法國要求博士研究生必須修習規定的基礎理論、研究方法及有關的討論課,并完成一篇小論文。經過評審和答辯,成績合格,方可繼續學習進入博士論文撰寫階段。美國對博士研究生的課程要求更多,通常要學12-15門課程,同時還要參加研討班、社會實踐與教學實習。反觀我國法學博士研究生的課程設計,多以機械、虛軟的外語、政治、專業課充數,缺少課程學習階段應有的創新性要求。雖然在具體的教學方式與手段上,博士研究生課程有別于碩士研究生,但如果沒有課程體系的整體變革,是不利于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目標實現的。

  (六)創新型學術環境優化

  在目前我國社會轉型期,社會各行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愈益旺盛,對高級法律人才特別是創新型法學博士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是有利的學術大環境與外環境。就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而言,要優化的主要是“小環境”與“內環境”其途徑無非在于:首先,淡化學術門派觀念,加強學科的整體、互動、合作研究,圍繞重大現實問題,組織各二級學科的法學博士研究生聯合攻關,形成特色的學術品牌。其次,加強學術規范建設,避免學術不正之風的侵蝕,讓創新真正內化為法學博士研究生的人生品格,而非學術功利主義的漂亮藉口。此外,還應加強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內外交流。要通過各種主題論壇、沙龍與國際學術交流,拓寬法學博士研究生的視野,為其日后創新性成果的研究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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