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型法學碩士研究生就業面臨瓶頸是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的必然結果。從研究生教育歷史發展經驗來看,研究生教育的長期發展存在著周期性規律。在研究生教育的早期發展階段,由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巨大,研究生人才往往供不應求,研究生教育存在著量的擴張現象,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隨著研究生教育發展到一定階段,數量擴張就出現了嚴重的瓶頸,此時的研究生教育就必須面向社會經濟需求之滿足,而社會的需求,既對研究生的理論水平提出要求,更需要其具備實踐能力和復合型知識結構。
對于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教育來說,還有一個歷史因素就是司法機構發展的不同時期對法學人才的需求量不同。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初期,公檢法司建設對于高層次法學人才的需求量必然很大,為了滿足這種需求,高校法學教育出現了大躍進。而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逐步完善成熟,公檢法司對于人才的需求逐漸進入平穩期,在公檢法司內部也有人才遴選培養成長機制,從而對法學碩士研究生的需求量發生變化和逐漸減少。這種由于公檢法司用人需求的發展變化所帶來的法學高層次人才就業困難的現象,也可說是法學教育的一種歷史規律。在日本和韓國,也出現有把法學學科教育培養定位局限在針對公檢法司崗位,從而導致學生就業選擇面過窄和就業難的現象。
國外教育大國的研究生教育一般都在跨世紀之交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以適應新時期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其中,由于日本的法學高等教育歷史淵源、發展過程與我國法學教育具有較強的相似性,其所面臨的瓶頸與我國目前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也較為類似,我國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也是借鑒日本而設立的,我國法學界對于日本的法學教育及其改革的研究也相對比較透徹,因此,日本法學高等教育的改革對我國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將研究生教育改革作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這些政策措施引發了日本大學組織機制的變革,加快了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步伐。日本高等教育改革在法學教育領域的表現形式就是建立法科大學院,強化以就職為目的的實務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斗拼髮W院教育與司法考試相銜接的法律》第2條第1款規定,法科大學院是“專業研究生院,以培養法律職業(法曹)應該具備的必要的學識和能力為目”。法科大學院的設置是一種較為明顯地偏向于實務教育的改革,其教員設置必須保證具有實務經驗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這種改革方向極為明顯地體現了以實踐為中心的指導思想。
正如波斯納所言:“法學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卻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法學必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汲取知識來充實法律學科的發展”。隨著經濟生活的金融化和全球化,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糾紛需要與之密切相關的經濟、會計、金融等知識的支撐才能解決。法學學科學生必須具備各種法律專業知識和非法律專業知識,才能真正適應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的需求。我國有學者指出,“不能把傳統的、以基礎研究為方向的研究生教育作為培養高層次人才的唯一目標,而必須根據經濟發展導致的勞動力市場變化重新考慮研究生教育的培養目標?!币虼?,尊重和順應高等院校研究生教育和國家司法機關建設的長期發展規律和趨勢,適時開展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開展新型商法研究生人才培養,符合高等教育發展的內在規律,符合法學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和現代社會人才需求,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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