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一節 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一、 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和種類
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復合制兩大類型。復合制主要有邦
聯制、聯邦制兩種形式。
二、 我國是單一制國家
我國是全國各民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第二節 民族區域自治
一、 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和內容
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內容。
二、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此外,凡是相當于鄉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應當建立民族鄉。
三、 民族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機關的概念。民族自治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機關在組成方面具有自身的民族特點和要求。
四、 民族自治權
民族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自治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三節 特別行政區制度
一、 特別行政區的概念與特點
特別行政區的概念。其特點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當地人治理。24 / 87
二、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中央
與地方的關系;二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廣泛的自治權。
三、 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行政長官、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司法機關及司法獨立。
四、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自成體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構成: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