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我校研究生多樣化學習和發展的需要,促進優質教育資源開放共享,探索建立多種形式學習成果認定與轉換機制,根據《關于推進高等教育學分認定和轉換工作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在校外修讀課程獲得成績,或通過學習優質網絡教學資源所取得的成績和能力,能夠達到培養計劃中規定課程的要求的,可通過申請課程置換來認定學分。
第二條 課程置換和學分認定工作須堅持實質等效。應嚴格質量標準,保證學生專業知識體系完整,確保符合各學科/專業類別培養方案中人才培養的要求,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章 課程置換與學分定原則
第三條 置換課程的教學內容應與被置換課程內容相同或相近,其教學要求、學時應等于或高于被置換課程。
第四條 實踐課程與理論課程之間不能相互替換。
第五條 課程不予重復認定,經認定后不予更改。
第三章 課程置換與學分認定類型
第六條 赴境外交流學習。學生通過國家公派、院校兩級境外交流學習項目所取得的課程成績與學分,可申請置換和認定為
個人培養計劃中相應的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 赴境內其他高校或科研機構學習。學生根據需要在境內高校選修課程所取得的課程成績與學分,可申請置換和認定為個人培養計劃中相應的課程與學分。
第八條 自學優質網絡教學資源。學生通過修讀國內外優質網絡教學資源取得的成績或能力,可申請認定為個人培養計劃中相應的課程與學分。
第九條 再次入學。我校研究生在學籍結束后的兩年內若重復入學,原在學期間所學的課程可以進行學分認定。
第十條 其他未列入課程置換與學分認定范圍的情況,若學生提出申請,導師審核同意后由培養學院組織相關學科專家初審,通過之后報研究生院最終審核。
第四章 課程置換與學分認定方式與流程
第十一條 國家公派、各級境內外交流學習項目若有課程置換內容,由學院制定課程置換方案,并通過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審定。學生修讀的課程在取得成績后由培養學院根據置換方案統一報予研究生院直接進行審核與認定,同時附課程置換方案、對方單位出具的成績單(原件和復印件)、交流項目協議、所修課程的教學大綱、課程簡介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自發赴境內其他高校或科研機構修讀課程的同學,須在赴校外學習前進行審批和備案。學生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申請選修校外課程審批表》,經導師同意報培養學院備案。未經導師同意和學院批準,學生私自赴校外學習的課程
不列入成績認定范圍。學習完畢獲得成績后由學生自行發起成績認定申請。學生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課程置換與學分認定申請表》,經導師與培養學院審核通過后,報研究生院審核與認定,同時附審批通過的《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申請選修校外課程審批表》、對方單位出具的成績單(原件和復印件)、
所修課程的教學大綱、課程簡介等材料一同報予研究生院審核。
第十三條 如遇課程調整、臨時修課等沒有提前審批的情況,可待學生返校后及時完成選修外校研究生課程的申請與備案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自學優質網絡教學資源、再次入學或其他情況,可自行通過研究生系統“成績認定申請”功能提交申請,并附相關支撐材料,經導師審核、學院審核后報研究生院審核。
第十五條 凡上述手續和資料不完備者,其課程成績和學分不予認定和置換。
第十六條 若置換課程的計分方式為百分制或五檔制,則成績如實轉存為被置換課程成績。若置換課程采用其他計分方式,則由培養學院會同研究生院商定后進行轉換。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研究生校外學習單位需為我校認可的高校或科研機構。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在最長學習年限之內申請課程置換。
第十九條 自發赴境內其他高校或科研機構修讀課程的同學,原則上置換總學分不能超過10分。
第二十條 若被置換的課程是須重修的課程,那么置換的成績如實記錄,并備注為重修。
第二十一條 原則上,轉換課程不得與在我校已修的課程重復;政治理論課學分必須在我校獲得。
第二十二條 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可靠。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所置換課程成績和認定的學分,并不再受理其任何課程置換和學分認定申請,情節嚴重者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