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專業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及《南昌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一條 申請資格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2、按照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個人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及必修環節;
3、掌握本專業領域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寬廣的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
4、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條 申請時間
碩士專業學位的學位授予工作按學期定期進行。
第三條 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1、學位論文應是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的研究成果;
2、學位論文選題應來源于應用課題或現實問題,必須要有明確的職業背景和應用價值;
3、學位論文可以采用工程設計、調查研究報告、企業診斷報告、案例分析、項目管理和文學藝術作品等多種形式;
4、學位論文應體現研究生綜合運用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具有科學性、嚴謹性,論文文字精練通順、概念清晰、論點明確、數據可靠、結構合理、層次分明,格式符合學位論文規范的要求;
5、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可根據全國各相應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規定來制定學位論文要求的細則;
6、凡需要保密的論文,按照學校相應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位論文評閱
1、學位論文評閱人為兩名。評閱人應是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其中有一名是校外相關行業實踐領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
2、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前一個月提交論文評閱人,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同時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提出具體意見;
3、如評閱人之一的意見是不同意答辯,應增聘一名評閱人評閱論文。如二名評閱人均不同意答辯,則不能答辯,待論文修改完成,半年后兩年內重新申請。
第五條 學位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由各學位點負責指定,由5人組成,成員應由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擔任,其中應有1~2名校外相關行業實踐領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參加,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校外專家擔任。論文指導教師不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但可列席本人指導的研究生的答辯;
2、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協助主席組織論文答辯,并做好記錄,整理與答辯有關的全部材料;
3、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以公開方式舉行。答辯委員會在作出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時,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相應學院學位分委員會;
4、碩士學位論文在答辯中被半數及以上答辯委員會委員認定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內進行修改論文并重新申請論文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答辯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六條 學位授予
1、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確定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的名單,報送校學位委員會批準。
2、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時,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應不少于學位分委員會全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經出席會議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員同意,方得通過(通過票數不得少于全體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表決不能采取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凡論文答辯委員會不通過授予碩士學位的,學位分委員會不進行審核。
經學位分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學位分委員會可作出允許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3、學位分委員會將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報送校學位委員會批準,校學位委員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時,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應不少于全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經出席會議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員同意,方得通過(通過票數不得少于全體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表決不能采取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校學位委員會對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有終裁權。
第七條 校學位委員會是負責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評判機構。如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節被發現有舞弊作偽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經校學位委員會復議,視情節嚴重可分別做出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所授學位的處理。
第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九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