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試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考試內容屬于機密級。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考生的違規、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人事檔案。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中明確: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屬于情節嚴重。
此外,入學后3個月內,我校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對所有考生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