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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為了加強和規范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管理,完善研究生教學管理與服務體系,切實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12〕4號)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節 管理機構

  第一條 研究生培養工作實行校、院二級管理機制,學校研究生院、培養單位(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統稱培養單位)在本規定的范圍內分工負責。與研究生培養相關的學術性事務,受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與研究生

  培養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受學校研究生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節 指導思想

  第二條 研究生培養工作必須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質量第一,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本學科高層次專門人才和高素質的創造性人才。

  第三條 研究生的培養主要通過理論研究和學科實踐相結合進行,重點是培養研究生創造性地從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優良的學術作風。

  第四條 因材施教,注重發揮研究生的個人才能和特長,突出對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

  第二章 培養目標

  第五條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努力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身心健康,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嚴謹扎實的學風,恪守學術道德與學術規范;有事業心、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及對外開放戰略大局服務。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和嚴謹扎實的科學研究方法;掌握跨學科、多學科研究方法,具備一定的跨學科、多學科研究能力;非外語類博士研究生能用外國語、外語類博士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國語熟練閱讀與本專業有關的文獻資料,有較強的專業外語寫作、聽說能力;非外語類博士研究生能用第二外語、外語類博士研究生能用第三外國語閱讀與本專業有關的文獻資料,有一定的口語和書面語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和其它現代技術手段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學位論文有獨特的見解和創新,能反映學術前沿動態,對國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有較強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具有開拓進取的創新精神、廣闊的學術視野、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學科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掌握本學科經典的專業文獻、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和基本的研究方法;掌握交叉學科的專業知識;具有深厚的人文素養、寬廣的國際視野、出色的跨文化溝通能力,較強的綜合實踐能力和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非外語類碩士研究生能用外國語、外語類碩士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國語閱讀與本專業有關的文獻資料,具有一定的口語和書面語應用能力;具有學術創新精神和批判思維,學位論文有一定的獨立見解,能反映學科前沿動態,對學術研究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對我國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第八條 具有在高校、科研單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國組織從

  事教學、科研、外事、管理以及其它與本學科相關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學習年限、提前畢業與延長學習年限

  第三節 學習年限

  第九條 博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或3年,最長學習年限在學制的基礎上延長1年。

  第四節 提前畢業

  第十條 學習成績優秀的3年制碩士研究生,如提前修滿所規定的全部學分,學位核心課程不低于90分,學位課程平均成績為85分以上并獲得論文撰寫資格,可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須在開題報告通過后,經導師推薦,培養單位書面同意,于擬提前畢業時間前6個月報研究生院審核,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可提前撰寫畢業論文,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后,準予提前畢業。提前畢業時間不超過1年。

  第五節 延長學習年限

  第十一條 博士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不能再申請延長學習年限。

  第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完成學習任務,應由本人于原定畢業時間3個月前提交書面申請,經導師及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同意、研究生院審核、主管校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學年。

  第十三條 批準創業休學的,碩士研究生最長可在學制的基礎上延長

  2年,博士研究生最長可在學制的基礎上延長4年。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延長期限內按實際期限繳納學費,按學校宿管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住宿事宜。

  第四章 培養方式

  第六節 博士研究生

  第十五條 博士研究生應以科學研究為主,重點培養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創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須按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學術交流和科研創新要求,努力拓寬學術視野,夯實本學科系統的理論知識,勇于探索本學科國內和國際學術前沿領域,踐行嚴謹、誠信、踏實的學風。

  第十六條 博士研究生的培養采取導師負責和集體培養相結合的方式,成立以導師為組長的指導小組,指導小組由三至五名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稱、相當學術水平的專家)組成。指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

  (一) 指導博士研究生制訂課程學習計劃和論文研究計劃,并督促檢查其實施情況;

  (二) 對博士研究生進行思想政治、科學道德和學風等方面的教育;

  (三) 指導、組織博士研究生的課程學習,保證課程質量;

  (四) 指導和檢查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研究工作等。

  第十七條 導師和指導小組應根據培養目標和研究生個性化發展需求創新培養方式,培養博士研究生優良的學風、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學術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博士研究生入學后,應至少每月向指導教師匯報一次思想、學習和科研進展情況,聽取指導教師的指導。經指導教師提名,學位分委員會審議,校學位委員會批準,可選派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以上(含)的教師擔任博士研究生副指導教師,協助指導教師做好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培養單位應積極搭建博士研究生國內外聯合培養、國內外導師協同指導的平臺,鼓勵博士研究生積極參加全國和國際學術活動、國外調研進修項目及指導教師主持的科研項目,擴大博士研究生的國際學術視野,切實提高其科研創新能力和綜合培養質量。

  第七節 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條 碩士研究生應以課程學習為基礎,重點培養其學術創新和實踐創新能力。鼓勵碩士研究生積極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參與科學研究。根據社會需求和各學科專業特點確定培養目標、培養類型和培養模式,實行導師及導師指導小組負責制。碩士研究生導師應由學術水平較高、教學經驗豐富、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擔任。

  第二十一條 各培養單位應與碩士研究生導師認真做好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專業課教學及考核;組織安排助教、助管、助研及其它社會實踐;組織碩士研究生定期參加學術報告或學術會議,為碩士研究生學術創新和實踐創新能力的培養積極創造條件。

  第五章 學科和專業方向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的學科應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二級學科。

  第二十三條 各培養單位須認真總結本學科研究生培養經驗,積極吸收、借鑒國內外先進培養經驗、培養模式和理念,深入挖掘本學科、專業的內涵、優勢和特色,緊跟本學科、專業的國內和國際最新發展動態和未來趨勢。

  第二十四條 各學科點應建立健全學術及學科帶頭人和學術骨干遴選機制,加強以學術及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為核心的學術團隊和師資隊伍建設,避免因人設方向或因人設課的不良現象。

  第二十五條 研究方向的設置和調整應相對穩定,數量不宜過多或過于分散。每個研究方向應突出本研究方向的特色。調整和新增研究方向須由學校統籌安排,組織同行專家進行嚴格論證,經學校審核批準;各研究方向應形成合力和互補,突出本學科的優勢。

  第六章 制定/修訂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的培養方案是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的主要依據。各學科、專業應在認真研討總結經驗、借鑒國內外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的基礎上,根據本學科的優勢和特色制定/修訂研究生培養方案。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應每三至五年修訂一次。具有一級學科學位授予權的非外語類學科,原則上按一級學科制定研究生培養方案。外語類學科,按二級學科制定研究生培養方案。

  第二十八條 各培養單位應按照學校統一部署制定/修訂本學科及下設各研究方向的培養方案。研究生培養工作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培養單位的,由學科點所在培養單位牽頭、相關單位協同,共同制定培養方案。

  第二十九條 培養單位須按學科點組成專家組審議培養方案。新制定 /修訂的培養方案須經培養單位學術/學位分委員會審核通過,由學術/學位分委員會主席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經學校組織的專家組論證,提交校學術/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 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和指導小組根據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博士研究生個性化發展需求,在博士研究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制定培養計劃,主要內容包括:課程學習、文獻閱讀、必讀書目、科研要求、學位論文初步設想等。培養計劃的制定須兼顧人才培養口徑、創新能力培養、學術研究前沿等因素,經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及學位分委員會主席批準后,一式四份,指導教師、培養單位、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博士研究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三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應合理安排好課程教學和論文撰寫的時間,須保證碩士研究生有不少于半年的時間撰寫學位論文,確保培養質量。碩士研究生入學后,導師應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根據因材施教的原則,與教研室(或指導小組)制定每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計劃。培養計劃應對課程學習、社會實踐和學術活動、論文撰寫等做出具體安排。導師應對培養計劃制定過程進行指導,培養計劃應于碩士研究生和導師雙向選擇結束后一個月內提交至研究生教研室批準。

  第三十二條 新增學位授權點的學科、專業方向應同期提交培養方案。

  第三十三條 已批準通過的研究生培養方案,不得隨意改動。

  第七章 課程設置、科研創新與學分要求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是研究生培養的重要環節。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有利于研究生奠定堅實寬廣的理論基礎、積累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和掌握扎實科學的研究方法。應避免因人設課或指導教師包攬全部課程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課程設置過程中應積極發揮研究生指導教師小組的力量并充分利用校內外的學術資源,按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進行課程考核,考核通過后取得規定的學分。

  (一) 博士研究生

  1. 在學期間須修滿16至20學分。課程及學分分布如下:公共課4學分,學位基礎課4至6學分,學位核心課4至6 學分,科學研究2學分,學術活動2學分。具體學分要求見各學科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2. 公共課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統一安排教學及相關事宜。學位基礎課和學位核心課由各培養單位組織教學及相關事宜。

  3. 學位基礎課教學內容包括本學科及研究方向博士研究生必備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博士研究生的課程設置,尤其是學位核心課的設置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充分體現博士研究生培養的層次和特色,以及本學科及研究方向的特色和優勢,盡可能反映本學科及研究方向國內外的前沿研究狀況。

  4. 博士研究生學位課程的學習應在第一學年內完成。每門課程的開設以一個學期為限。

  5. 跨學科、跨專業博士研究生須補修與所攻讀研究方向相關的碩士研究生的專業基礎課程。具體由導師、指導小組和教研室根據需要安排。

  6. 博士研究生應積極從事科研創新,參與科研攻關:參加本學科或與本學科相關的學術講座或工作坊,并參與討論,計1學分;參加國內或國際學術研討會1次,并宣讀論文,計1學分;學位論文答辯前須公開發表2篇署名“北京外國語大學”的學術論文,計2學分。研究生在讀期間公開發表的署名“北京外國語大學”的所有學術成果(論文及專著),均須由培養單位進行查重檢測。

  (二) 碩士研究生

  1. 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須至少修滿36至40學分。課程及學分分布如下:公共課7學分,一級學科必修課4學分,研究方向核心課12至16學分,專業選修課8學分,全校通開課4學分,參加全國或國際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研討或“三助”(助研、助教、助管)計1學分。具體學分要求見各學科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2. 課程設置應與本學科的本科生及博士生的課程設置形成體系,充分體現碩士研究生階段的特點。

  3. 課程設置須圍繞本學科及研究方向特色和優勢,發揮師資隊伍的力量,避免因人設課。

  4. 公共課、一級學科必修課和全校通開課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統一安排教學及相關事宜。研究方向核心課和專業選修課由各培養單位組織教學及相關事宜。

  5. 每門課程的開設原則上為一學期,應用型碩士研究生的應用型課程除外。

  6. 跨學科、跨專業碩士研究生須補修與所攻讀研究方向相關的本科生的專業基礎課程,具體由導師、指導小組和教研室根據需要安排。

  第八章 課程教學管理、教務管理、課程考核管理、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中期考核、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第三十六條 上述環節工作要求詳見《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教學管理規定》。

  第九章 學位論文撰寫、預答辯及匿名評審

  第三十七條 學位論文必須嚴格按照通過的開題報告撰寫,不得中途變更選題。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應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

  第三十九條 指導教師應定期檢查研究生論文撰寫進度。研究生應定期向指導教師和指導小組報告論文進展情況。

  第四十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定稿后,須按《北京外國語大學學位論文預答辯實施辦法》開展學位論文預答辯工作,按《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匿名評審暫行辦法》開展研究生學位論文匿名評審工作。研究生學位申請與授予等環節按照《北京外國語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一條 杜絕剽竊、作假、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發生。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申請人所在培養單位須對研究生在讀期間公開發表的署名“北京外國語大學”的所有學術成果(論文及專著)進行查重檢測,如發現有剽竊、作假、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須立即終止其學位申請程序,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如發現已授予學位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有剽竊、作假、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一經認定,將嚴格按照《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位論文的格式與要求參見《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與書寫格式》規定。

  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五條 原《北京外國語大學關于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北京外國語大學關于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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