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范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管理,完善研究生教學管理與服務體系,切實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和教育部相關法律、政策、規定要求,以及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研究生教學工作實行校、院二級管理機制,學校研究生院、培養單位(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統稱培養單位)在本規定的范圍內分工負責。與研究生培養相關的學術性事務,受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與研究生培養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受學校研究生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條 研究生院負責課程體系結構設置,研究生學位公共課及公共選修課(以下簡稱“公共課程”)的組織及協調,負責學校研究生教學工作的監督、檢查及評估等工作;研究生公共課程開課院系負責學校研究生公共課程的建設及教學活動的組織實施;各培養單位負責本單位研究生課程建設、教師管理及教學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教學管理第一節 課程設置
第三條 研究生課程設置應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突出政治導向、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廣大研究生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和文化素養。
第四條 研究生課程體系應充分貫徹培養目標和學位要求,重視系統設計和整體優化。學術學位研究生課程以創新能力培養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類、學術前沿類課程的開設,設置一級學科通開課和跨學科課程;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應針對其行業領域要求設置,重在培養研究生的職業能力,應具有一定的理論性、較強的實用性和綜合性,鼓勵與企事業單位合作開設應用性課程。
第五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應以提高教育質量為目標,教學內容應注重前沿引領和方法傳授,加強方法論學習和訓練,教學方式應體現研究生的主體地位,鼓勵任課教師進行團隊授課,促進研究生、教師之間良性互動,提升研究生自主學習能力。
第六條 研究生課程應嚴格按照培養方案中關于課程設置及學分的要求安排,鼓勵教師合作開發開設課程,杜絕因人設課。支持一級學科通開課、全英文課、專業學位案例教學、行業前沿講座等精品課程建設,不斷提升整體教學質量。
第七條 明確課程設置標準,凡列入培養方案的課程均需教學大綱,課程負責人應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定期更新教學大綱。需要變更和新增的課程,須提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經培養單位學術分委員會審定和試講考察合格后,報研究生院備案。變更、新增、刪減課程應在重新修訂培養方案時予以調整。
第八條 研究生院對納入培養方案的課程進行定期審查,連續三年未開設或教學評估未通過的課程,原則上應在重新修訂培養方案時予以取消。
第二節 教學計劃
第九條 教學計劃是組織和管理教學過程的主要依據,須嚴格依據研究生培養方案制訂,內容包括:培養目標和要求、課程設置、教學環節及其時間分配、教學進度等。
第十條 制訂教學計劃的指導思想是:貫徹研究生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和全面發展、面向實際的方針,遵循研究生教育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律,培養適應國家現代化建設實際需要的高質量專門人才。
第十一條 制訂教學計劃,要根據學科、專業培養目標,努力拓寬專業口徑,應結合各專業的具體情況,建立基礎理論與專業知識并重、本學科與相關學科融通、知識能力素質與理論創新素質兼備的知識能力結構,努力做到整體優化。
第十二條 教學計劃一經制定須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變動,須由指導教師撰寫書面論證報告,經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三節 教學大綱
第十三條 教學大綱由培養單位研究生教研室在新生入學前三個月組織制訂。經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批準,報研究生教學秘書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 編制教學大綱應當貫徹知識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理論聯系實際、循序漸進的原則,做到文字清楚、意義明確、語言規范正確。
第十五條 教學大綱須明確該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的地位及課程學習的目的和要求。教學內容應圍繞培養目標制定。在保持自身學科體系完整的同時,注重本專業方向各門課程教學大綱之間的相互聯系,避免重復和脫節。
第十六條 國內外沒有適用教材或主要參考書的課程,任課教師應于新學期開課一周內向研究生提供教學大綱。教學大綱內容包括:課程名稱、課程內容的簡要介紹、教學要求及學時、授課教師、答疑時間及地點、考核方式(閉卷/開卷/論文/討論)及所占比例、教學進度、主要參考資料等。
第十七條 公共課教學安排根據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制定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要求進行。
第四節 教材和主要參考書
第十八條 教材是任課教師開展教學工作的依據,任課教師應針對每門課程指定至少2至3本課程教材或主要參考書。
第十九條 課程教材或主要參考書應優先從國家公布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目錄中選用,弘揚正確的政治立場和價值導向。由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對選用教材進行評價并定期公布結果。內容在政治立場、價值導向、科學性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教材要堅決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 以專題報告或講座形式講授的課程,任課教師應在每一專題開始前將相關參考資料提供給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各學科積極開展研究生教材建設工作。第五節 堅持立德樹人,規范課堂管理
第二十二條 課堂教學是教師向研究生傳授知識的主要形式。任課教師應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帶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導研究生堅定理想信念,勇于擔當時代賦予的歷史責任;樹立法制意識,誠實守信、遵紀守法;養成嚴謹、勤奮、創新的良好學風,恪守學術道德與學術規范;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及對外開放戰略大局服務。
第二十三條 任課教師應對研究生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在課堂教學中應遵守憲法法律、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基于課堂教學要求和嚴謹、認真的研究講授知識、提出觀點。在課堂教學活動中不得有違反憲法法律、違背教師職業道德等下列言行: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損害黨的形象和國家榮譽、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分裂主義;宣傳邪教、傳播宗教教義、開展宗教活動;編造、傳播虛假錯誤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宣傳迷信思想,違背社會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損教師形象的言行等。
第二十四條 對于未經批準擅自缺課的研究生,任課教師有責任對其提出批評,開課單位可按照《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未辦理選課手續的旁聽人員,任課教師有權拒絕其聽課。
第二十六條 任課教師應嚴格自律,不遲到、不提前下課、不拖堂。上課時衣著應整潔大方,語言應規范、準確、簡練、生動、清楚。
第六節 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七條 教師應根據教學要求和需要,及時更新教學內容,把國際前沿學術發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融入課堂教學,因課制宜選擇課堂教學方式方法,科學設計課程考核內容和方式,并根據學生學習效果的信息反饋及時改進課堂教學。促進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將社會實務部門的實踐教學資源引進校內,轉化為優質教學資源。積極推進現代信息技術與課堂教學深度整合,不斷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 學校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應充分發揮研究生教學監督指導的作用,檢查和評估研究生課程教學情況。檢查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教學內容、教學過程、教學質量、教學管理、課程考核與檔案管理等。各培養單位應積極配合學校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的工作,對督導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聽取并予以充分考慮。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院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督導委員及有關專家開展研究生課程教學的抽查和評估。抽查和評估的結果及時向開課單位反饋,以改進課程教學工作。
第三十條 各培養單位應建立健全課程教學多元評價機制,創新課堂教學的評價方式,采用教師自我評價、學生評價、同行評價、督導評價、社會評價等多種方式對課堂教學效果進行綜合評價,建立科學合理的課堂教學評價體系。
第三十一條 實行校、院(系)兩級領導聽課制度,深入一線了解教學情況,解決教學問題。
第三十二條 各培養單位應建立課程審核、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進一步提高課程設置與人才培養目標的吻合度。
第三十三條 在檢查和評估中發現的、在教學一線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學典型,學校將通過獎教金等形式予以評選和表彰,以激勵教師熱愛教學工作,靜心教學、潛心育人。
第三十四條 在檢查和評估中如發現不按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要求授課、授課質量差、隨意修改課程成績或傳播違反憲法法律、違背教師職業道德的錯誤觀點和言論的行為,應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授課資格;如發現違背師德師風、泄露考試內容、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有違法言行或嚴重違紀的行為,應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精品課程建設制度,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通過教學改革、資源整合等途徑,創新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建設體現我校研究生教育特色、高水平的研究生精品課程。
第三章 教務管理第
七節 教學安排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負責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課開課計劃。在此基礎上,各培養單位應于每學期第十七、十八教學周內,安排本學期研究生專業課期末考試并制訂下學期研究生專業課課程開課計劃。各培養單位應及時將期末考試安排及課程開課計劃通知任課教師和研究生,并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七條 課程開課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隨意變動。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變動的,須提前通知研究生,并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 新學期開學前,培養單位將本學期開課計劃導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開學第一周內,培養單位根據研究生實際報到情況,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完成網上注冊手續,向研究生公布并發放新學期開課計劃。通知第一外國語(非外語類)或第二外國語(外語類)符合免修、免考條件的研究生新生填寫《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免修免考課程申請表》,按《關于辦理 xx 級研究生外國語/第二外國語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事宜的通知》的規定辦理免修免考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免修申請未獲批準前,研究生須參加擬免修課程的學習,擅自不參加者,按曠課處理。除第一外國語(非外語類)或第二外國語(外語類)課程之外,其它類別課程原則上不得免修。
第四十條 新學期開學第一周內,任課教師應登錄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錄入上學期課程成績,提交、打印課程成績單并由本人簽字確認后,報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教研室。任課教師不得提前將成績告知學生。
第四十一條 新學期開學第二周內,培養單位將上學期期末考試不及格和緩考學生名單及考試安排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期末考試或期末論文存在作弊或抄襲行為的,該
課程考試成績無效,計為零分,須于下一學年重修重考該課程。
第八節 研究生選課、補(退)選課
第四十三條 新學期開課前兩周為課程試聽和確認階段,研究生應按培養方案要求、在導師指導下,于此期間登錄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完成網上選課。
第四十四條 選課系統關閉后,原則上不再受理補(退)選課申請。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補(退)選課程,須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審核,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辦理。補(退)選課申請未獲批準前,研究生應按要求參加課程學習,擅自不參加者,按曠課處理。補(退)選課手續須在新學期開課前三周內完成。
第四十五條 任課教師有權拒絕未辦理選課手續的學生旁聽。
第四章 課程考核管理
第九節 考核的目的、原則、方式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的目的是為了檢驗研究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幫助研究生鞏固所學內容,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評定學習成績,檢查并總結教學效果。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規定執行。考核應反映課程的基本要求,引導研究生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任課教師應認真研究并掌握試題的難易程度。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以閉卷、筆試為主;考查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教學需要,可采用課程論文等形式,專業學位課程可采用實踐報告的形式。具體考核方式由各培養單位和任課教師根據培養方案要求和課程教學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任課教師應在課程教學大綱中明確課程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辦法,并于新學期第一次上課時向學生明確說明。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須結合考勤、平時成績、課堂表現及期末考核成績等環節綜合評定。考勤、平時成績及課堂表現等課堂學習的過程考核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重應適當提高,以強化過程管理,增強課堂教學效果。
第五十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按當年度校歷規定的時間安排進行,公共課考核一般安排在第十七周內進行,專業課考核一般安排在第十八周內進行。
第十節 考核資格
第五十一條 按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學習并遵守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在讀研究生可參加各培養環節的考核。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課程考核:
(一) 缺勤學時超過課程規定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未注冊、未辦理選課手續而自行聽課者。
第十一節 考試命題及試題管理
第五十三條 命題工作由任課教師和教研室組成命題小組統一負責,教研室負責人把關,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四條 命題須在課程所規定的參考書目范圍內進行,覆蓋面廣,理論性強,主要考核研究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和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
第五十五條 研究生的公共課由任課單位或任課教師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并統一閱卷,公共課考試的試題不得重復使用。
第五十六條 以撰寫課程論文方式進行考核的課程,命題題目不得少于三個,由學生從中任選一至兩題。
第五十七條 課程考核如采取考試方式,則應由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教學秘書將試題交付印刷并保管。試題的打印、復印應做到清晰、準確。印刷前應認真核對,嚴禁出現錯漏。考試結束后,所有試卷均須由任課教師當場收回,交付研究生教學秘書封存。第五十八條 課程考核如采取考查方式,則須由任課教師及時收回研究生按規定提交的課程論文,交付研究生教學秘書封存。
第五十九條 參與命題、審題、印刷和保管試題的所有人員,必須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暗示或泄露試題內容,違者追究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十二節 考試實施、成績的登錄和公布
第六十條 以筆試方式進行考核的課程,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試時間組織考試。未經研究生院培養辦批準,監考教師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考生超過考試時間拒不交卷者,監考教師有權收回試卷并做考試記錄,此次考試無效。
第六十一條 監考教師應認真執行監考規則。監考時,監考教師應集中精力,認真負責監考,不得離開考場或在考場內從事與監考無關的工作。考畢,監考教師應將做好記錄并簽名的《考場記錄表》交培養單位辦公室。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課程的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和考核成績組成,由課程負責教師或主講教師評定。
第六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成績采用百分制記分,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總評成績不低于60分,方能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六十四條 社會實踐和學術活動、專業實習等有專門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按合格或不合格記載。
第六十五條 任課教師或考核小組應嚴格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閱卷并簽字,做到評閱的一致性。評閱工作結束后,及時將該門課程的考核成績錄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提交、打印課程成績單并由本人簽字確認,交研究生教學秘書留存。
第六十六條 評閱后的試卷,各培養單位應妥善保存至少三年或至研究生畢業。如研究生對成績有疑問,可于考試結束后一學期內按相關程序申請對試卷復審。
第六十七條 任課教師不得在評閱工作結束前向學生公布課程考核成績,學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課教師查詢成績。
第六十八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如有錯錄或漏錄的課程成績,應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報告,經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批準后調卷復查,確有錯誤方予更正,任課教師及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均應在更正成績單上簽字確認。
第六十九條 研究生應關注并及時查詢課程考核成績,成績不合格者,應根據第十三節的規定參加補考或重修重考。
第十三節 補考、緩考、重考
第七十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不合格者須參加補考,每門課程只能申請補考一次,補考試卷不得降低要求。補考該門課程后,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如實錄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并注明“補考” 字樣。補考成績仍不合格的,按《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課程補考:
(一)碩士研究生一學期有三門(含)以上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的;(二)博士研究生一學期有兩門(含)以上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的。
第七十二條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者,須由本人在考核前一周提出緩考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因病須提供醫院證明),經任課教師、任課單位及所在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方可緩考,任課教師在錄入成績時須注明“緩考”字樣。擅自不參加考核者,按缺考處理,課程成績記為零分。
第七十三條 補、緩考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后第三教學周內進行。開課單位應及時通知應補、緩考研究生,并負責統籌安排補、緩考時間、地點等事宜。
第七十四條 凡必修課程補考不及格者,須重修該門課程。若該門課程因故停開,經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并報研究生院審核,研究生可在導師指導下選修相近課程并參加考核。
第七十五條 凡選修課程補考不及格者,可根據培養方案要求重修該門課程或另修其它課程。重修該門課程后,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如實錄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并注明“重修重考”字樣。另修其它課程者,另修的課程應符合培養計劃要求,另修成績由任課教師如實錄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另修成績不覆蓋原課程成績。
第七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補考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一學期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補考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學。
第十四節 平均學分績點計算方法
第七十七條 我校采用平均學分績點(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為研究生學業綜合水平的評定標準。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中 GPA 計算方法僅適用于研究生在我校學習期間取得的課程成績及學分,不包括在國外留學期間取得的課程成績及學分。
第七十九條 GPA 的計算方法是將各科成績按等級對應的績點乘以
GPA=∑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學分求和,再除以總學分,即∑課程學分 。成績
和績點的對應關系如下:
百分制分數 | 等級 | 績點 |
90-100 | A | 4.0 |
85-89 | B+ | 3.7 |
82-84 | B | 3.3 |
78-81 | B- | 3.0 |
75-77 | C+ | 2.7 |
72-74 | C | 2.3 |
68-71 | C- | 2.0 |
64-67 | D+ | 1.5 |
60-63 | D | 1.0 |
0-59 | F | 0 |
注:除記“合格”、“不合格”、“免修免考”及在國外留學期間所修課程外,其它課程全部計入 GPA。
第十五節 其它形式的課程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
第八十條 研究生參加培養方案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其所修課程成績(學分),經培養單位審核報研究生院審批后,予以認定。
第八十一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依據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經所在培養單位和研究生院認定,折算為學分,計入研究生成績單,但該學分不可抵消培養方案所列各模塊課程學分。
第八十二條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獲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學校予以記載。研究生注銷學籍后,于兩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其中斷學業前在我校所獲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按照學校規定可予認定的,學校予以記載。
第八十三條 研究生入學前曾參加我校課程學習及考核,成績不低于 85 分,且從獲得成績起至考入我校間隔時間不超過兩年者,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后成績轉入相應學期,可申請免修該課程。
第五章 出國留學(出境學習)學業管理及學分轉換
第十六節 留學方式和選拔機制
第八十四條 研究生可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校際交流項目、自費出國(出境)等形式出國留學(出境學習)。
第八十五條 各培養單位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結合各年度留學項目的名額、專業要求及教學安排,根據研究生綜合排名,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出國留學(出境學習)選拔機制,科學、合理地開展出國留學(出境學習)選拔工作。
第八十六條 研究生出國留學(出境學習),原則上從碩士研究生二年級、應屆碩士畢業生及博士研究生二、三年級選拔。
第十七節 學業管理
第八十七條 研究生出國留學(出境學習)前,應仔細閱讀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結合個人學習興趣及科研需要,妥善安排出國留學(出境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科研工作。各培養單位應協助出國(出境)研究生制定選課計劃,為其指定導師,做好中期考核及開題報告安排,并填寫《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出國(境)審批表》(附協議書、錄取通知書、研修計劃書等內容),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
第八十八條 研究生出國留學(出境學習)前,須接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培養單位組織的行前培訓。
第八十九條 研究生出國留學(出境學習)期間,須遵守當地法律及對方學校校規,服從對方學校的管理。
第九十條 研究生在外留學期間,導師應定期與研究生保持聯系,關心研究生在外留學期間學業進展及身心健康狀況。
第九十一條 研究生在外留學期滿應按時返校繼續完成學業,不得擅自延長學習期限。
第九十二條 研究生返校后,可按學校的相關規定參加評獎評優,留學期間所修課程的成績由培養單位根據本單位制定的標準統一計算。
第十八節 學分轉換基本原則和程序
第九十三條 研究生出國留學(出境學習)學校或專業的學術聲譽(課程水平)、學術地位應與我校相當,所攻讀的學科專業或所修課程應符合其所在學科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
第九十四條 研究生出國留學(出境學習)所修課程與其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基本吻合,經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可認定為我校課程學分。
第九十五條 研究生在國外(境外)院校所修課程須成績合格并獲得學分方可認定為我校課程學分。學分認定參照我校學分與學時對應關系,即 1 學分對應 18 學時。
第九十六條 研究生出國留學(出境學習)前,須充分了解其所在專業和擬留學專業的課程設置(簽訂校際交流協議的,參照協議規定的課程設置),制定出國留學(出境學習)期間選課計劃,填寫《北京外國語大學出國留學(出境學習)人員選課計劃表》,經導師同意,報所在培養單位審批備案。
第九十七條 研究生返校后,填寫《北京外國語大學出國留學(出境學習)人員學分轉換申請表》(見附件二,或登錄研究生院網站下載),附留學院校所修課程簡介及成績管理部門出具的正式成績單原件、復印件及翻譯件(含課程名稱、成績、學時和學分,須經成績管理部門蓋章),提交所在培養單位審核。
第九十八條 培養單位根據該生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及課程設置要求,對該生留學期間所修課程及學分進行審核、認定,簽署意見。
第九十九條 培養單位根據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的審核意見,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為學生選擇“出國留學(出境學習)兌換學分(成績單原件附后)”課程,并將課程成績錄入為“合格”。研究生畢業時,須將國外留學成績單復印件及翻譯件附于我校成績單后,一并歸入人事檔案及學位論文審批材料。第六章 中期考核第十九節 考核對象、時間、內容、方式
第一百條 考核對象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一百零一條 研究生應在課程學習結束后進行中期考核,兩年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應用型碩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學期末之前完成;三年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學期末之前完成;博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學期末之前完成。
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參加中期考核者,應事先提出延期申請,經導師、所在培養單位及研究生院審批同意后,可延期一次,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無故不參加中期考核者,不得申請延期,按中期考核不合格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中期考核采取口試、筆試或口試和筆試相結合的方式。
考核內容包括素質考核與專業考核:
(一) 素質考核內容:
1.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努力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 身心健康,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嚴謹扎實的學風,恪守學術道德與學術規范;
3. 有事業心、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及對外開放戰略大局服務。
4. 文獻綜述、專題報告和發表的學術論文等反映出獨立科研能力和學術創新能力。
(二) 專業考核內容:
1. 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全部課程學習,考試成績合格(60 分及以上),并取得規定的學分;
2. 科研創新、學術活動方面是否取得階段性和局部性成果;
3. 學科綜合考試。
第一百零三條 采取資格審查與學科綜合考試相結合的方式:
(一) 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思想道德和學術素養、課程學分完成情況和科研能力。
(二) 學科綜合考試采取筆試、口試或筆試與口試相結合的方式。考試主要內容為本學科主文獻、學位核心課程等。
第二十節 考核標準、程序、成績的評定與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素質考核不合格:
(一) 存在嚴重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質問題;
(二) 在提出的文獻綜述、專題報告或發表的學術論文中存在弄虛作假、抄襲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嚴重學術道德問題;
(三) 學術科研能力低下,無能力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撰寫,存在嚴重學術能力問題。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專業考核不合格:
(一)在規定的學習時間內,雖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全部課程學習,但課程成績在 60 分以下;(二)學科綜合考試不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 各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全面負責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 各培養單位須成立中期考核專家組,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專家組由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及三名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專家組成;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專家組由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及三或五名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組成。
第一百零八條 研究生填寫《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以下簡稱“《考核表》”)。導師在《考核表》“指導教師意見”欄中對博士研究生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并提出要求。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教學秘書在《考核表》“業務考核材料”欄中,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報。考核專家小組根據研究生自我小結、導師評語、課程成績、素質及專業考核成績等進行評議,并在《考核表》的“專家小組意見”欄填寫考核評語,并做出中期考核是否合格的結論。
如專家小組出現意見分歧,則采取投票表決的方式,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通過者為合格。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在《考核表》“培養單位意見”欄中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一百零九條 中期考核結束后,培養單位填寫《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中期考核結果匯總表》與《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課程成績單),各一式兩份,一份本單位留存,一份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一百一十條 中期考核的原始材料(包括試題、答卷、記錄和成績單)經考核專家組組長簽字后,留培養單位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至研究生畢業。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中期考核的成績按合格、不合格進行評定。中期考核成績合格者,可進入學位論文開題階段。中期考核成績不合格者,碩士研究生須在一個月內重考一次;博士研究生須在兩個月內重考一次。重考合格者,可進入學位論文開題階段。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業處理。
第七章 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第二十一節 開題報告工作安排
第一百一十二條 培養單位應根據研究生培養流程規定,在研究生通過中期考核后,安排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碩士研究生一般應在中期考核結束后兩個月內進行開題報告;博士研究生一般應在中期考核結束后一年內進行開題報告,原則上應于第五學期末之前完成。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博士、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應在導師和指導小組的指導下進行。論文選題應符合培養目標的規定和要求。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書面材料應交導師審閱,獲得導師批準后,方可填寫《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審批表》,提交開題報告審核小組。
第一百一十四條 碩士論文開題報告審核小組應由本學科三名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專家組成;博士論文開題報告審核小組應由本學科三或五名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兩至三名應是外單位同行專家。
第一百一十五條 開題報告審核小組對研究生論文的選題理由、選題依據、課題價值、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論文結構、寫作思路、參考文獻、國內外當前研究現狀及論文撰寫進度計劃等逐一審核。開題報告獲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專家通過,方可開始撰寫論文。
開題報告通過者,原則上應于兩年內完成學位論文預答辯、匿名評審及正式答辯工作。
開題報告未通過者,碩士研究生可修改后在一個月內重新舉行開題報告會,博士研究生可修改后在兩個月內重新舉行開題報告會。第二次開題仍未通過者,按肄業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開題報告審核通過后,由審核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并加蓋培養單位公章,于開題報告結束后,將《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審批表》以及論文撰寫進度計劃(中文稿)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節 開題報告的內容規定、要求和評議結果
第一百一十七條 開題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 論文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1. 課題來源,項目名稱;
2. 本選題有關的研究領域的歷史、現狀和發展情況分析;
3. 本選題研究領域中已有研究成果的簡述;
4. 本選題研究的主要內容、重點和難點。
(二) 研究方案:
1. 擬采用的研究方法;
2. 實施方案所需要的條件;
3. 預期達到的目標;
4. 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應對措施。
(三) 研究計劃進度安排。(四)主要參考文獻目錄。
第一百一十八條 開題報告撰寫語言:外語類碩士研究生開題報告原則上用所學語言撰寫,非外語類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開題報告原則上用中文撰寫。
第一百一十九條 開題報告主要參考文獻:碩士研究生應在二十篇以上,博士研究生應在三十篇以上。研究生應在導師指導下,著重查閱近幾年發表的中、外文期刊文章,其中近三年的參考文獻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教材、詞典等工具書不列為參考文獻。
第一百二十條 開題報告的評議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
(一) 開題報告通過的依據
1. 具有獨立搜集和綜合分析資料的能力;選題具有新意,能掌握與選題有關研究方向的國內外動態,學術思想清晰。
2. 研究方案可行,掌握研究問題的關鍵;對可能遇到的主要問題,分析基本正確;開題條件基本具備。
3. 研究工作計劃安排合理。
(二) 開題報告不通過的依據
1. 參考資料不足,綜合分析能力較低;選題不當,論述欠合理性。
2. 研究方法簡單,思路不嚴密,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預期達到的研究目標過高或過低。
3. 開題條件不具備;研究計劃安排不周。
第八章 課程任課教師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博士研究生任課教師條件:
(一) 遵守憲法法律、黨和國家大政方針,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知識、有仁愛之心。
(二) 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導研究生堅定理想信念,勇于擔當時代賦予的歷史責任,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專業知識教育中。
(三) 在崗博士生指導教師、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教學和科研經驗豐富。
(四) 熟悉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的規律,有高尚的道德修養和良好的學術修養,為人師表,教書育人,事業心強,有責任感。
(五) 具有寬廣的知識面,熟悉本門課程的內容及相關知識,能較好地講授該課程的知識重點和難點。
(六) 有培養研究生的經驗,已完整培養過至少一屆碩士生或在國內外協助指導過博士生,培養研究生質量較高;有碩士課程教學經歷,系統主講過一門碩士學位必修課,反映較好。
(七) 正在從事教學、科研工作,有穩定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優勢明顯,并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際應用價值。
(八) 近五年內在本人的研究領域有公開發表的學術專著或至少五篇高水平學術論文,正在主持科研課題。
(九) 具有充沛的精力和足夠的時間組織教學,任課期間無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計劃。
(十) 近三年內未出現過教學、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十一) 身心健康。
第一百二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任課教師條件:
(一) 遵守憲法法律、黨和國家大政方針,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知識、有仁愛之心。
(二) 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導研究生堅定理想信念,勇于擔當時代賦予的歷史責任,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專業知識教育中。
(三) 在崗碩士生指導教師、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
(四) 熟悉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律,有高尚的道德修養和良好的學術修養,為人師表,教書育人,事業心強,有責任感。
(五) 具有較寬廣的知識面,熟悉本門課程的內容及相關知識,能較好地講授該課程的知識重點和難點。
(六) 在國內外協助指導過碩士生;系統主講過一門本科專業課,反映較好。
(七) 正在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并有組織研究生全部教學環節的能力;有本學科、專業的主攻研究方向并具有一定特色,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
(八) 近五年內有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并承擔一定的科研項目。
(九) 具有足夠的精力及時間組織教學,任課期間無出國計劃。(十)近三年內在教學、科研等方面未出現過重大或較大事故。
(十一)身心健康。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 應熟悉學位及研究生教育相關規定,熱愛教育事業。
(二) 應按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課程要求制定教學計劃,指導研究生制定學習計劃,指定參考書目。
(三) 應對所任課程的全部教學環節負責,嚴格管理,幫助研究生端正學習態度,樹立嚴謹、勤奮、創新的良好學風。
(四) 應在傳授知識的同時,重點培養研究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及科研創新能力,鼓勵研究生參與社會實踐、從事科學研究、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并發表學術論文。
(五) 應將國內外前沿學術發展、研究成果和最新動態融入課堂教學中。
(六) 應與時俱進,積極開發、引入優質在線開放課程資源,豐富教學形式。
(七) 應嚴格按照課程考核相關規定完成課程考核工作,一視同仁,杜絕人情分。
(八) 應根據研究生對于課堂教學及學習效果的反饋,及時總結經驗、改進課堂教學,切實提高教學質量。
(九) 應使用規范、準確、簡練、生動、清楚的語言授課。
(十) 應嚴格自律,不遲到、不提前下課、不拖堂。
(十一) 任課教師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換教師,須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九章 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
第二十三節 教學事故的界定和分類
第一百二十四條 依據本規定,任課教師和相關教學管理部門在教學、教務管理各個環節中直接或間接導致影響教學秩序、教學運行和教學質量的過錯或過失,均屬于教學事故。
第一百二十五條 教學事故的分類:根據引發研究生教學事故的責任人不同,研究生教學事故分為教學類教學事故和教管類教學事故。
(一) 教學類教學事故,即由承擔研究生直接教學工作的教師所造成的各類事故,包括課堂教學、考試、論文指導、其它教學任務等。
(二) 教管類教學事故,即由負責研究生教學管理的相關人員所造成的各類事故。
第一百二十六條 教學事故的級別: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分為 I 級、II 級、III 級三個級別。I 級為重大教學事故、II 級為較大教學事故,III 級為一般教學事故(見附件三:《教學事故的具體認定》)。通過上述劃分,研究生教學事故共分為六類:
(一) 教學類重大教學事故;
(二) 教學類較大教學事故;
(三) 教學類一般教學事故;
(四) 教管類重大教學事故;
(五) 教管類較大教學事故;
(六) 教管類一般教學事故。
第二十四節 教學事故的確認和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教學事故發生后,事故責任人或發現人、知情人應及時(不能超過事故發生的當天)將情況報告所在單位,經查實后,由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填寫《研究生教學事故登記表》,于事故發生后三天內報研究生院。
第一百二十八條 研究生院根據附件三《教學事故的具體認定》,對事故的類別和級別予以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報學校人事處,由人事處根據相關規章制度處理,并通知事故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事故責任人為黨員或處級以上干部者,研究生院需先將事故情況和認定結果通報學校紀委監察處,后通報學校人事處,按第百二十八條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研究生教學事故登記表》中應明確事故責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代替。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于未列入教學事故但對我校的研究生教學產生了不良影響的事件,由校學術委員會的教學指導委員會予以認定,并參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章 研究生教育督導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環節工作要求詳見《北京外國語大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辦法》。
第十一章 附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百三十五條 原《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中期考核辦法》、《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的有關規定》、《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教務管理規定》、《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規定》、《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規定》、《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規定》和《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的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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