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華中師范大學學生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并在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工作。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且不享有在校學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由校醫院組織體檢,查驗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提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第二年的6月份以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可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并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
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每學年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注冊,研究生應實行完費注冊。未按規定繳清學費及相關費用或者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冊。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在開學注冊前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憑學校相關證明辦理暫緩注冊手續,待國家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冊。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各種教育教學和實踐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計入研究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七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按學校有關學習成績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九條研究生申請課程免修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條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經導師同意后,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一條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可以折算為學分,并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二條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會予以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認定,在最長學習期限內,可以予以承認。具體按學校成績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學習紀律與考勤
第十三條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培養計劃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上課、實習和社會實踐等實行考勤,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并獲得批準。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按曠課論處。
第十四條學校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第十五條節假日期間,研究生離校外出須報培養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研究生因病、事請假,必須事先提交請假報告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請假三天以內由導師批準,請假兩周(含雙休日)內由培養單位研究生工作負責人批準,請假兩周(含雙休日)以上,由培養單位研究生工作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審批。研究生一次請假不能超過三周,一學期累計請假不超過四周。
第十七條在學期間,研究生確需請假出境、出國探親或學習的,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由導師、培養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審批;違者,以曠課論處。
第十八條研究生請假期滿或提前返校,應登錄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辦理銷假手續,須延長假期的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九條研究生在讀期間,不得報考同層次、同專業的研究生。
第二十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學校培養單位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和學科發展需要,經研究生院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研究生所學專業,培養單位調整研究生專業,需提供書面報告,由研究生院審批;研究生專業調整原則上只在第一學年辦理。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申請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原導師、原所在培養單位及擬轉入導師和擬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批。具體按學校轉專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具體按學校轉學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轉學情況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轉出研究生,其擬轉入學校或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我校或所在專業的。轉入研究生,其所在學校或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低于我校或所在專業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推免生、單獨考試學生、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等專項計劃學生;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依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轉學。
第五章 學習年限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碩士研究生標準學制為2或3年,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4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6年;博士研究生標準學制為3或4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8年。研究生進行創新創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其學習年限。
第二十八條碩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他培養環節的考核符合學校提前畢業的要求,完成學位論文,其在校學習時間達2年及以上,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二十九條申請提前畢業的碩士研究生,于每年的10月,填寫《研究生提前畢業申請表》,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三十條申請提前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其提前畢業申請批準后,而不能按其申請的時間畢業者,將按結業辦理。
第三十一條博士生在校學習時間必須達3年,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必須達2年。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一般不能延長學習年限;如確需延長學習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延期畢業申請表》,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研究生在標準學制之外,延長學習年限期間,不享受獎助政策。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休學。原則上休學期限以一學期為單位計算,休學次數不能超過2次。研究生經批準的休學時間,不包括在其修業年限中。
第三十五條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保留學籍最長期限為一年。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即不參加獎學金和研究生先進個人的評選,不享受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等待遇。因病休學或休學期間患病的學生,其醫療費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需要休學者,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校對休學創業的研究生簡化休學批準程序,適當延長休學年限。
第三十七條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3個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復學申請,并攜帶休學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經復查合格,方可復學。休學期滿未申請繼續休學而不復學者,或休學滿一年仍不能復學者,作退學處理。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九條原則上,推免生、直博生在入校半年內不得提出退學申請。
第四十條對研究生進行退學處理,由培養單位征求導師同意后提出退學處理意見,報送研究生院審核,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由培養單位送達本人或其家長、委托人,同時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退學決定書自送交之日起生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的,由培養單位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15天后視為已送交。
第四十一條退學研究生,應當在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三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放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研究生院規定。
第四十四條研究生不能在規定的標準學制內畢業的,必須在最后一學年提出申請,辦理延期畢業手續。
第四十五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獲得結業證書的研究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通過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達到畢業和學位授予條件,可以申請換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的研究生,學滿一學年以上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未滿一學年者,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七條學校將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條研究生學歷證書由研究生院核準并頒發;研究生學位證書由研究生院核準,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后頒發。
第五十一條研究生學歷證書由研究生院核準并頒發;研究生學位證書由研究生院核準,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后頒發。
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條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信息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學校對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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