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授予的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
士三級,可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可授予學位的相應學科、專業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并公布的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
第三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積極為社會主義
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7至25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委員會下按學科門類或一級學科設立若干分委員會,每個分委員會由7至15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必須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委員會和分委員會委員必須為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的研究生指導教師,任期2至3年,可連任,一般不超過三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名單報教育部批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1.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玻畬彾ùT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考試方法和博士學位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考試范圍及主考人名單;
3.審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學位申請人名單;
4.審批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和評閱人名單;
?。担畬徸h通過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
?。叮鞒鍪谟璐T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決定;
7.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福鞒龀废`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9.審批增列碩士生指導教師和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
10. 審核申報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授權的學科、專業名單;
11. 研究處理有關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并可代行1至5項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作出上述的決定時,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出席會議的委員數必須超過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各設兼職秘書一人,負責處理分委員會的有關事務?!?nbsp;
第六條 學士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大學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其課程學習、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考核成績合格,表明申請者確已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碩士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申請者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列學術水
平,授予碩士學位。
?。?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一外國語能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有一定的聽、說能力。
第八條 博士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申請者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列學術水平,授予博士學位。
?。?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
4.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取得創造性的成果;
5.第一外國語要求能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和較強的聽、說能力。
第四章 學位申請
第九條 本科畢業生(含函授、夜大本科畢業生。下同)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可申請學士學位。申請及審批程序等按照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具體事宜由學校教務處負責受理。
第十條 本校應屆畢業研究生申請碩士、博士學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思想政治表現考核合格;
2.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達到規定的要求;
?。?完成學位論文,通過論文的評審和答辯;
4.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可的刊物上,以華中師范大學的名義,發表規定數量的學術論文。
第十一條 應屆畢業研究生的學位申請學校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各受理一次。
第五章 學位課程
第十二條 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必須按照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的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的全部課程,通過規定的考試,其中學位課程考試加權平均成績必須達到76分(含)以上。
第十三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必須按照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的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的全部課程,通過規定的考試,成績合格。
博士研究生的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3位專家組成考試委員會主持,在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前進行。
對于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或發現的博士學位申請者,經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考試委員會審查同意,可以免除其部分基礎理論課或專業課的考試。
第六章 學位論文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的要求。
1.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
(1)查閱資料廣泛,綜合分析透徹,接觸學科前沿,了解本領域國內外學術動態。
?。ǎ玻┱撐牡倪x題應在學術上或對社會主義建設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踐價值。
(3)研究成果有所發現、有所創新,達到能夠通過?。ú浚┘夎b定或在國內一級刊物上發表的水平。
(4)已有公開發表的與學位論文相關學術論文。
(5)能夠表明作者已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6)論文寫作規范,符合國家標準局發布的《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的規定。
2.博士學位論文的要求。
?。ǎ保┏浞至私庀嚓P領域的歷史與現狀,熟悉本研究領域的前沿和國內外學術動態。
?。ǎ玻┱撐倪x題有重大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
?。ǎ常┚哂袆撛煨?。論文達到在國內外學術界公認的有影響的刊物上發表的水平,研究成果對學術研究領域或對社會主義建設有明顯的貢獻。
?。ǎ矗┱撐拇疝q前已有規定數量的與論文內容相關的學術論文在規定級別的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
(5)能夠表明作者已具有較強的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ǎ叮┱撐膶懽饕幏?,符合國家標準局發布的《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的規定。
3.學位論文的內容一般應包括目錄、作者簡介、中外文摘要、論文關鍵詞、正文及參考文獻等。在摘要中,應簡述選題的基本思想、研究問題的新見解和論文的基本論點,要求語句精練。正文包括對研究問題的綜述、理論分析、實驗與計算、結論等。論文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要注明出處,利用合作者的觀點和論文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時必須加以說明。論文中所附圖表必須整潔、清晰。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的評閱。
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經指導教師審核定稿后,還必須提交同行專家評閱。經同行專家評閱通過后,方可進行答辯。
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評閱人由指導教師提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并聘請。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為1至2名,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的專家擔任,至少有1人是校外的專家;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為7名,由博士生指導教師、具有教授及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其中校外專家不少于4名;導師不能擔任論文評閱人。
對送審的學位論文,論文評閱人中若有一人不同意進行論文答辯,可再請一位專家評閱。如有兩位評閱人不同意進行答辯,則該論文的答辯不能進行,此次學位申請無效。重新申請必須在半年以后。
論文評閱人的姓名應對作者保密,論文的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碩士學位論文的送審一般應提前20天 , 博士學位論文的送審一般應提前30天,以保證論文評閱人有足夠的評閱時間。
第十六條 學位論文答辯是由同行專家組成的答辯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及其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以當場問答方式進行考核的過程。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需經過指導教師推薦、相關部門資格審查、論文評閱人評審通過后方可進行答辯。
第十七條 答辯委員會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并聘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一般由4至5組成,其中應有1名校外的同行專家;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6至7人組成,成員應由本學科、專業和相關學科、專業的博士生指導教師、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其中至少應有1名校外的同行專家。學位論文的評閱人可聘請為答辯委員會委員,指導教師可擔任答辯委員會成員但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一般由講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保證質量,不降格以求。委員會的每個成員均應認真審閱論文,事先做好答辯提問的準備。
答辯委員會對是否同意授予學位,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未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投票。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對委員的提問、論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辯委員的評議和表決等情況做詳細記錄。
學位論文答辯,除涉及國家機密或技術保密的可在有關的保密規定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外,一般都應該公開舉行。
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后三個月內進行完畢。學位申請者應按時參加論文答辯,無故缺席,以自動放棄答辯資格論。
答辯委員會成員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需另行組織答辯。
第十八條 學位論文答辯由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其程序如下:
1、答辯委員會主席受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委托宣布答辯委員會委員及論文評閱人名單,宣布答辯開始。
?。病⑸暾埲说闹笇Ы處熃榻B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科研與學位論文情況及各門課程考核成績。
?。?、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碩士學位論文20至30分鐘,博士學位論文30至40分鐘
?。础⒄撐拇疝q委員會成員及與會者提問。申請人對提出的問題作好記錄,待提問完畢后,申請人可離開答辯會場到指定的地點,在不超過30分鐘的時間內準備答辯。也可根據答辯委員會的要求,邊提問邊回答。
?。?、申請人回到答辯會場回答問題,進行答辯。
6、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1)討論答辯中出現的有爭議的問題;2)對論文的成績評定,是否同意畢業,是否建議授予學位,是否優秀論文等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票由答辯委員會秘書收齊并統計后交答辯委員會主席;3)根據表決結果起草并商定答辯委員會決議。
7、申請人及與會者進場,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
?。?、申請人致辭。
第十九條 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碩士學位論文可在一年內修改后,重新答辯一次;博士學位論文可在兩年內修改后重新答辯一次。
碩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如已相當博士學位學術水平,答辯委員會除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還可以向有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推薦申請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論文申請人的論文,如果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而申請人又未獲得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可作出建議授予其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條 答辯結束后,答辯秘書需將申請人學位申請書中的有關材料進行整理、填寫完畢后,送相應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秘書匯總后交學位辦公室,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
第七章 學位評定
第二十一條 學位評定工作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確保質量的原則,在課程考試、論文評審和答辯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本細則第三章規定的標準進行。對于具備第四章規定的學位申請條件的研究生,由所在院(系、所)負責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并將其下列材料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校學位辦公室:
1、研究生學業成績表(一式兩份);
?。?、學位申請書(一式兩份);
?。?、論文答辯委員會表決票;
4、論文評閱書(一套);
5、學位論文(碩士論文一式五份,博士論文一式七份);
6、已發表(或被接收發表)的學術論文(或錄用通知書)復印件(原件審查后退還本人);
學位辦公室負責將上述申請學位的材料分類整理匯總,提交相應分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二條 學位分委員會應按照規定的學位授予標準和原則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全面的審核,綜合評價,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員同意,作出建議授予相應學位的決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議和投票結果由學位分委員會秘書填寫在學位申請者《學位申請書》的相應欄目中,經分委員會主席審閱簽名后,報校學位辦公室匯總,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凡答辯委員會未建議授予學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不進行審核,但對于個別有爭議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以組織力量重新審核,認為確實達到學位標準的可作出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審核不合格者,可作出限期內(碩士生一年,博士生二年)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對以上情況應從嚴掌握。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6月和12月各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全面聽取校學位辦公室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者的前期審核情況的匯報,依照學位授予標準和原則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審議,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半數(含)以上同意(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必須超過全體成員數的三分之二),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授予博士、碩士學位人員名單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發文公布?!秾W位證書》由校長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共同簽署并頒發。
對于決定授予博士學位者,需經過三個月的公示期,無異議者方可領取博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六條 具有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的人員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參照本細則和有關文件受理。
第二十七條 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位申請及評定參照本細則和有關文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的學位申請及評定,參照本細則和有關文件受理。
第二十九條 為了加強對學位論文質量的監控,對學位論文的評審,在常規送審的基礎上,實行對學位論文隨機抽樣(5%)和重點抽樣(2%)的“雙盲”送審制度。
第三十條 在校期間曾受到行政處分的畢業研究生,畢業兩年后,根據其所在單位的意見,經原學習的單位(我校有關院、系、所)重新審查合格者,可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三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已授學位如確認錯授,或發現有剽竊他人學術成果或其它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定的,有權撤消其學位,并收回《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 對于在研究生培養與學位授予工作中不能堅持標準、保證質量的學科專業或指導教師,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作出暫停其招生資格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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