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關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科學業務水平和身心健康。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有關研究生招生、培養、學位及管理方面的規定。
三、承擔招收研究生的入學考試和復試的部分工作。
四、參與制訂和修訂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并根據培養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體情況,制訂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
五、承擔研究生課程的教學任務。
六、指導研究生的課程學習、科學研究及臨床實踐活動,并定期檢查完成情況,督促研究生執行和完成培養計劃。
七、指導研究生進行學位論文選題,并組織開題,指導論文研究工作和論文撰寫工作,審閱和修改學位論文,安排論文答辯等。
導師享有研究生學位論文課題的研究成果。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發表時,必須經導師審閱并同意;研究生學位論文課題的科研項目進行鑒定時,導師應將研究生列入該科研項目的參加人員名單中,排名順序由項目負責人決定。
八、對培養的研究生作出客觀、全面、準確的評價,協助教育管理部門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論文中期檢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研究生就業分配工作。
九、研究生導師須接受對其的考評,新增列的研究生導師須參加導師培訓。
十、提出改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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