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中醫科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委員會)是中國中醫科學院學位授予的最高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按學位授予的標準審定學位授予資格,包括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2、審定碩士生指導教師和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3、審定碩士學位授權點和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設置或撤消;
4、審定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招生、培養學科、專業點的增列和調整;
5、審讀與評估碩士、博士學位論文;
6、審定與學位授予相關的重要條例和規章制度;
7、研究和裁定學位授予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和其它事項;
8、參與學科建設工作,參與審議學科目標、研究方向與人才梯隊建設規劃;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學位工作職責。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聘任程序
第四條 學位委員會由19~25人組成。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五條 學位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書長1人。
學位委員會主席由中國中醫科學院院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秘書長由主席聘任。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
第六條 學位委員會委員由院及各二級院所按照委員條件,兼顧學科領域及專業覆蓋進行限額推薦,經院務會審定、批準,由主席聘任。必要時,可通過上述程序進行增補。
第七條 學位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置分委員會。分委員會主席原則上由學位委員會委員、分委員會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學位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學科評議組。學科評議組組長由學位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三章 委員條件
第九條 學位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掌握國內外本學科領域研究工作動向,并做出重要的成績和貢獻;
2、學風嚴謹,學術民主,善于團結協作,并能從全局出發,認真負責,秉公辦事;
3、熱愛中醫藥事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有研究生導師資格的在職職工,50歲以下專家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
4、身體健康,能積極參加學位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自覺遵守各項紀律。
第四章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學位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委員享有充分的學術民主,有發表和堅持學術見解的權利和自由;
2、委員有義務就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提出建議、答復或咨詢;
3、在學位授予的審議及對其它事項的決定中,學位委員會委員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自覺維護學位委員會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4、委員有責任和義務對會議討論過程及持不同意見者予以保密;
5、委員可隨時對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的審議及對其它事項的決定均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十二條 學位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主席可決定臨時召集會議。
第十三條 學位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的人數須占全體委員的2/3以上,會議方可舉行。
第十四條 學位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形成,可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需要學位委員會做出決議的會議,須經到會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決議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
第十五條 在學位授予審核中,如出現初審與終審意見不一致時,可增加復議或做出緩授學位的決定。如遇重大問題須進一步研究的,經學位委員會同意,可授權主席與有關部門協商后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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