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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資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生管理,維護正常的校園秩序,營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huán)境,加強校風和學風建設,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九號)、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0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相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考試泛指國家教育考試、職業(yè)資格考試,教學計劃中各門課程和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考核、畢業(yè)論文(設計),以及學校組織的其他類型考試等。

  第五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實踐、調研等社會活動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七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八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guī)定程序予以解除。處分期自作出處分決定起計算。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二章 紀律處分等級與實施原則

  第九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實施紀律處分的等級包括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十條 對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適當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積極消除影響或減輕后果,認真配合調查取證,對案件偵破或事件調查有貢獻的;

  (二)主動檢舉其他違法違紀人員,經(jīng)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四)主動退回違法違紀所得,切實承擔賠償責任的;

  (五)受脅迫、誘騙或因過失違法違紀,認錯態(tài)度較好的;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違法違紀的。

  從輕處分是指適用相關條款中處分幅度較輕的處分;減輕處分指減輕一級處分。

  第十一條 對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法違紀行為嚴重損害學校聲譽的;

  (二)同案或同一事件人員相互串通,在處理、處分、陳述、申辯、申訴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jù),妨礙調查取證的;

  (三)以恐嚇、威脅等手段阻止案件或事件調查,對檢舉人、證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法違紀的;

  (五)策劃、組織群體違法違紀的;

  (六)包庇其他違法違紀人員,對其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瞞報的;

  (七)參加涉外活動違法違紀的;

  (八)在校期間有紀律處分記錄的;

  (九)不配合學校調查,故意影響違紀處理程序進行的;

  (十)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的。

  從重處分是指適用相關條款中處分幅度較重的處分;加重處分指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二條 對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內執(zhí)行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請各項學校資助;

  (二)取消各種獎勵評定資格。

  第三章 紀律處分細則

  第一節(jié) 對違法犯罪及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違紀行為涉嫌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學校相關部門移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并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違反相關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第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處罰等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被處以警告、罰款處罰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被處以十日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被處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以各種形式發(fā)表反動言論,呼喊反動口號,煽動鬧事的;

  (二)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三)煽動民族歧視和民族仇恨,或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中刊載民族歧視和民族仇恨內容的;

  (四)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擅自帶入學校,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的;

  (五)成立或加入非法組織或邪教組織,從事非法或迷信活動的;

  (六)張貼、散發(fā)損害國家利益或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記過處分:

  (一)破壞校園環(huán)境或校園公共設施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guī)定,違章用電、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險物品的;移動、破壞消防設施或各種安全、指示標志的;堵塞通道,惡意觸發(fā)消防報警裝置,謊報火情的;阻礙消防車輛、人員通行的;擾亂火災現(xiàn)場秩序的;

  (三)酗酒滋事擾亂學校公共管理秩序,且不聽勸阻的;

  (四)嚴重擾亂課堂、實驗室等場所教學秩序,且不聽勸阻的;

  (五)舉(承)辦大型活動,未按要求進行報批的,或雖經(jīng)批準,未按要求采取必要安全管理措施的,給予負責人記過處分;

  (六)當學校或所在地區(qū)發(fā)生火災、地震、疫情等緊急情況時,不服從政府或學校依法發(fā)布的命令、決定、規(guī)定,且不聽勸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在非指定地點張貼、擅自散發(fā)未經(jīng)登記、審批的商業(yè)宣傳品,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未經(jīng)批準,在教學樓、宿舍樓等公共場所喧嘩或舉行娛樂活動,妨礙他人工作、學習和休息,且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課桌、廁所、建筑物等公共場所刻畫、涂畫,或損壞草坪、花卉、樹木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將寵物帶入教學、辦公、生活等場所,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校內無照經(jīng)營,或在非指定地點設攤售賣個人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故意撕毀學校通告、布告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規(guī)定,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有下列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在宿舍樓內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宿舍衛(wèi)生長期較差,學年內在學校各級衛(wèi)生檢查中累計三次以上通報批評,對于宿舍全體成員給予警告處分;

  (三)擅自調換或占用學生宿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宿舍內發(fā)現(xiàn)煙頭、酒瓶,給予吸煙、飲酒者嚴重警告處分,無人指證和承認時,對宿舍全體成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宿舍內飼養(yǎng)寵物的,給予記過處分;

  (七)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宿舍內留宿,給予記過處分;

  (八)在宿舍內飲酒、打麻將、賭博、打架斗毆、傳播違法淫穢物品及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記過處分;

  (九)酗酒后造成違紀行為的,在其它相應違紀處理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

  (十)私拉電線,違章使用電器、明火的,給予私拉電線或違章使用電器、明火者記過處分,導致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人指證和承認時,對宿舍全體成員給予記過處分,導致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轉借學生證、校徽或僅限校內個人使用的證卡的;

  (二)私自涂改、偽造證件、公章的;

  (三)偽造、篡改或冒用學校文件、證明的;

  (四)謊報丟失或冒名補辦理證件的;

  (五)偽造或非法倒賣學校各種票證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當事人或學生團體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未注冊成立學生團體,并以學生團體名義從事各種活動的;

  (二)已注冊成立的學生團體成員和負責人,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guī)定的;

  (三)未經(jīng)審批擅自組織募捐、收取活動經(jīng)費、會費的。

  第二節(jié) 對擾亂網(wǎng)絡秩序行為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反網(wǎng)絡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故意制作、傳播或利用計算機病毒等惡意軟件,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通過網(wǎng)絡盜用他人IP地址、用戶賬號,危害網(wǎng)絡安全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撰寫、制作或轉載具有歪曲事實或侮辱誹謗他人人格、淫穢、暴力或反動等內容的文字、圖片等信息,給予記過處分;影響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擅自以學校名義在網(wǎng)絡上開辟論壇、發(fā)表言論等,給予記過處分;影響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guī)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傳輸?shù)臄?shù)據(jù)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未經(jīng)允許,擅自修改、移動、破壞、復制、下載、傳播他人或公共計算機設備或網(wǎng)絡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儲的。

  第三節(jié) 對侵害集體或他人權益行為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冒領他人匯款、郵件者,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妨礙他人通訊自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故意泄露他人隱私,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或威脅他人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公開和傳播屬于國家秘密、學校機密的各種文件資料,或泄露處于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有關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以恐嚇信或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糾纏或騷擾他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經(jīng)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偷窺、偷拍、竊聽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猥褻他人或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尋釁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毆打他人的,為他人打人提供兇器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tài)擴大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持械打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毆打多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聚眾斗毆,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未盡管理責任,致使公物毀損、丟失或管理公物有浮報、挪用、賬目不清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拾得他人財物,拒絕返還或者上繳學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過失損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拒絕賠償?shù)模熈钯r償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除予以賠償外,給予記過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有掩蓋、窩藏、銷毀、轉移贓物等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偷竊或故意撕毀、損壞圖書館、資料室的圖書、報刊的,或未經(jīng)許可惡意下載圖書電子資源的,給予記過處分;

  (六)為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chǎn)者提供信息、工具的,給予記過處分;

  (七)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盜用他人或單位各類信息系統(tǒng)賬號(包含實體卡物),造成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九)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jīng)濟狀況,騙領獎助學金、困難補助或助學貸款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十)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私自轉讓、使用學校或他人科技成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節(jié) 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二)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與他人預謀,共同實施作弊行為的;

  (五)組織作弊的;

  (六)偷盜考試試題的;

  (七)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八)在校期間出現(xiàn)二次違反考試紀律的;

  (九)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被發(fā)現(xiàn)在課桌、座位、身上等處有與本場考試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與考試無關的電子設備的;

  (二)利用各種機會和手段傳遞、接受與本場考試相關信息資料的;

  (三)利用各種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或返回考場后被發(fā)現(xiàn)攜帶與本場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抄襲他人或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七)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或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的;

  (八)未經(jīng)允許,將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帶出考場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記過處分:

  (一)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指令的;

  (二)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指令的;

  (三)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四)在考場或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有其他擾亂考場秩序行為,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指令的;

  (五)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未經(jīng)允許,將試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第五節(jié) 對違反學術規(guī)范行為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知識產(chǎn)權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泄露學校科技成果、技術資料等,給予記過處分;

  (二)未經(jīng)允許,擅自將他人或集體的科研成果、實驗數(shù)據(jù)、研究報告等以個人名義公開發(fā)表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未經(jīng)許可,私自轉讓、使用學校知識產(chǎn)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四條 涂改、偽造成績單、簽字、印章、推薦信或其他有關學業(yè)、學術水平證明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違反學術規(guī)范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在課程學習、科學研究或其他未正式發(fā)表的學術成果中有剽竊、造假等違反學術規(guī)范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畢業(yè)論文(設計)終稿學術不端行為檢測中,首次檢測,結果超過50%的,復檢結果超過30%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弄虛作假、規(guī)避畢業(yè)論文(設計)終稿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節(jié) 對違反學習紀律行為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屢次違反課堂紀律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三十七條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6-32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曠課33-64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曠課64學時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曠課達到或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按周計算的實踐環(huán)節(jié),按每天6學時計算。

  第七節(jié) 對破壞學校聲譽行為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外事規(guī)定和紀律,有損國格和學校形象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擅自以學校名義對外發(fā)布公告、新聞,或擅自代表學校做出承諾、在社會上參加活動的;

  (二)在個人的商業(yè)活動中,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等有關宣傳材料上使用學校的名稱或標識,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擅自以學校、學院等機構或學生組織的名義在社會上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四十條 參與賭博的,給予記過處分;賭資在千元以上或為賭博提供條件以期從中牟利的,聚眾賭博或勾結校外人員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一條 參加、介紹或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等非法商業(yè)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給予記過處分;影響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發(fā)布或播放淫穢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物品的,或利用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

  (二)吸食、注射或參與制造、買賣、傳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藥品的;

  (三)參加或成立非法組織、刊印非法刊物的,或利用某種活動或組織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學校及社會正常秩序的;

  (四)在校內私設廣播站、電臺的。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四十四條 違紀事件發(fā)生后,由學生處、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學生所在學院共同組成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組,聯(lián)合調查違紀事實、收集證據(jù),在發(fā)現(xiàn)違紀事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調查結果及初步處分建議,情況特殊復雜的事件,調查時間可適當延長。

  調查組根據(jù)需要,詢問違紀事件相關人員,調查筆錄應當寫明被調查人員的學院、專業(yè)、姓名、學號、年齡、性別、政治面貌等基本情況。調查結束后交被調查人核對。由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員同時簽字確認。筆錄中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當允許被調查人進行更正或補充,并由被調查人員在更正或補充處簽名。

  被調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名或蓋章,注明日期。學生處保留調查筆錄的原件,相關職能部門、學生所在學院保留調查筆錄的復印件。

  第四十五條 在調查的基礎上,學院要立即對違紀學生進行嚴肅認真的批評教育和思想工作,在適當?shù)姆秶鷥龋赃m當形式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由違紀學生作檢查,使其他同學都從中吸取教訓、受到教育。

  學院負責將開展批評教育的情況說明、違紀學生的書面檢查提交調查組,作為形成處分建議的參考材料。

  第四十六條 在聯(lián)合調查、學生自我檢查、學院批評教育的基礎上,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jù)違紀事件的性質、程度以及學生認錯的態(tài)度,依照本辦法相關條目作出擬處分建議并通過會議紀要形式授權學生處出具擬處分告知書,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由學院將擬處分告知書送達學生本人,辦理簽字手續(xù),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擬處分告知書返回學生處。

  第四十七條 學生提出陳述和申辯的,須在接到擬處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所在學院提交書面材料,應當寫明本人的學院、姓名、年齡、性別、專業(yè)、學號等基本情況以及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并提供支持其理由的新證據(jù),由本人簽名并注明日期。學院對書面材料及提供的新證據(jù)進行審核,認為新證據(jù)屬實且影響對其的違紀處分時,須在學生提交書面材料及證據(jù)5個工作日內報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組,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組對于學生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進行復核,屬實或成立的予以采納。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組將復核結果報學生工作委員會。學校不因擬被處分學生提出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生工作委員會形成的留校察看及以下的處分決定,由學生處出具處分決定書。學生工作委員會形成的開除學籍處分建議,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jù);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jù)、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處分決定書由學院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lián)系的,以在學校指定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利用學校網(wǎng)站、新聞媒

  體等方式公告送達。

  第五章 處分期限與解除

  第四十九條 處分期限設置:

  (一)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

  (二)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

  (三)記過處分期限為12個月;

  (四)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處分期限內,學生再次受到違紀處分,處分期累加計算。

  第五十條 處分解除:受違紀處分學生在期限內未出現(xiàn)新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于處分期滿時向學校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學生處根據(jù)所在學院對學生處分期內表現(xiàn)的綜合鑒定,做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到期未申請解除處分的,處分期限自動延長;處分期內學生進步明顯,在學習或各項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可申請適當提前解除處分(處分期不得少于原期限的二分之一)。

  受違紀處分學生畢(肄)業(yè)離校后,處分期限到期自動解除(因違反學術規(guī)范行為受到的紀律處分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對在本校接受繼續(xù)教育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及其他辦學形式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學生違紀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在受到紀律處分的同時須賠償全部經(jīng)濟損失。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北京物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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