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即將舉行,廣大考生復習備考進入最后沖刺階段。
近期,一些社會考研培訓機構或個人的宣傳投入加大,通過網站、短信、微信或QQ發布考研輔導班招生廣告,聲稱“與法大合作辦班”、“與法大合作出版歷年試題”、“法大名師授課”、“提供內部命題資料”、“劃定考試范圍”等,更有甚者宣稱可提供“真題和答案”,并做出種種虛假承諾。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學校或相關教師的聲譽,干擾了學校正常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為防止考生上當受騙,特做如下嚴正聲明:
一、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由研究生院統一管理,具體工作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我校2021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各項考務準備工作正有序進行,并嚴格按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安全保密工作。同時,我校歷年考研試題均不對外公布,我校也從未與任何社會機構或個人合作出版、出售歷年考研試題。請廣大考生切勿輕信虛假宣傳信息,謹防上當受騙。
二、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禁研究生招生單位舉辦考研輔導班的通知》和《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文件精神,我校已通過多種渠道發布通知,現再次重申:
中國政法大學嚴禁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研輔導活動,嚴禁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嚴禁社會培訓機構進入校園以張貼簡章、廣告等各種方式進行考研輔導培訓宣傳和組織活動。在校生不得舉辦或參與助考作弊、虛假宣傳等涉考違規違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清理取締并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九條、八十條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對于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抄襲他人答案”、“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等行為之一的組織或個人,將由相關部門給予取消成績、停考1至3年、罰款、拘留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對于盜用中國政法大學或學校教師名義進行非法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我校將保留一切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家長及考生監督舉報。
法大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招生咨詢、監督舉報電話:010-58908071、8070
法大紀委辦監察處 專用監督舉報電話(請勿咨詢):010-58909069
法大研究生招生網站:http://yjsy.cupl.edu.cn。
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