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教育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教育方針,使廣大研究生在學習期間能夠更多地接觸社會、了解國情,培養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并在實踐中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綜合素質,培養合格的社會有用人才,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包括社會調研、掛職鍛煉、工作實習等)是我院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必修環節,計1個學分。
二、研究生的社會實踐活動至少為一個月,一般在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前完成,可以集中安排在暑假或寒假期間進行。社會實踐活動可以由研究所(中心)和研究生部安排,也可以由研究生個人自行聯系,并報研究生部批準。
三、研究生在社會實踐結束時應填寫《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生手冊-社會實踐考核表》,由接收單位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現做出評語,社會實踐的成績為“通過”和“不通過”。
四、凡以下情況之一者為社會實踐成績“不通過”:
1、社會實踐時間不足一個月者(20個工作日);
2、社會實踐工作不認真負責,沒有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者;
3、不提交社會實踐總結或社會實踐總結不認真者;
4、違反研究生部或實踐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5、其他不符合社會實踐要求者。
五、凡社會實踐成績“不通過”者,經研究生部審定后,重新安排社會實踐。再次“不通過”者,不能進入論文答辯階段。
六、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可不再要求參加社會實踐:
1、具有1年(含1年)以上工作經歷的研究生;
2、在職委培研究生,但要提供本單位工作證明;
3、在企事業單位等進行課題研究或從事與學位論文有關的科研工作,但應事先報研究生院備案。
4、其它由研究生部認定可以代替或免除社會實踐的情況。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