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的優良學風,規范學術行為,堅持學術誠信,維護學術道德,促進我校學術創新與繁榮,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等文件為依據。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我校申請學位的各類研究生(以下統稱研究生),以及在我校指導博士、碩士研究生的指導教師(以下統稱指導教師)。
第二章學術規范
第四條本條例中所提到的學位論文既包含研究生申請學位時用于答辯的論文,也包含為獲得學位而公開發表的與答辯論文相關的署名單位含有河北工業大學的其他學術論文。
第五條研究生及指導教師在進行學位論文工作時,須嚴格遵守以下學術規范: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充分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或核心部分。
(三)嚴格遵守相關專業領域的基本寫作、引文和注釋規范。發表學位論文必須將參考文獻全部列出。引用他人的成果、觀點以及數據等,無論原作者是否發表,均應注明出處。
(四)應承擔學位論文和與其相關的其他學術著作發表的相應責任。成果發表時,具實署名;合作成果發表時應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五)凡保密的科研成果在發表和使用時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六)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道德規范。
第六條研究生及其指導教師不得有下列學術不端行為:
(一)以不正當手段將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據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襲、剽竊行為。
(二)由他人代寫或代替他人撰寫學位論文,以及組織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提供虛假論文發表證明或檢索證明,編造學術經歷等弄虛作假行為。
(三)購買、出售學位論文以及組織或參與此買賣活動。
(四)偽造或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未經嚴格論證主觀臆造學術結論或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公開發表科研成果時標注資助基金項目。
(六)偽造代表個人學術背景或水平的證書、推薦信等證明材料;采用不正當手段干預并影響學業成績與各種獎勵的評定,干預論文評閱或答辯等。
(七)偽造指導教師或其他專家的簽名、推薦信或其他評定、審批意見。
(八)學位論文中參考文獻部分隨意羅列未查閱或未涉及的參考文獻。
(九)違反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
(十)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范的行為。
第三章學術不端行為處理
第七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對研究生或指導教師涉嫌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認定。
第八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舉報投訴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被舉報人所在院系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者組成臨時工作小組作為調查組,負責對舉報內容進行初步調查和認定。調查組可要求被調查者及其指導教師、相關人員等接受調查。調查過程應有詳細記錄,并保留所有材料。調查結束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并作出初步認定結論。
調查過程中,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相關利害關系人回避。
第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調查結果的書面報告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召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在審議中,應充分聽取調查組的調查意見,并分別聽取舉報人、證人、被舉報人的陳述。審議結束后須以書面形式給出最終審定結果和處理意見。審定結果和處理意見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審定結果認為舉報內容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或證據不足的,可結束調查。涉嫌惡意誣告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舉報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調查結果認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對研究生的處理意見,應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學業處理及行政處分,處罰方式可作單處或并處:
(一)學業處理包括:限期整改、取消各類獎勵資格、取消(撤銷)因學術不端行為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各項資格或成績、延期答辯、暫緩授予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授予等。
(二)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具體由我校相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對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處理意見包括: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等,并建議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情節嚴重者可以降低崗位等級、撤職,直至給予開除或解除聘任合同的處分。
第十三條處理決定應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據《河北工業大學校內申訴辦法(試行)》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將各學科、學院出現學位論文學術不端的情況納入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各類相關評估考核中,對于多次出現或產生惡劣影響的,將對相關學位授權點的招生和學位授予權等做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