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qū)W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后兩個月內(nèi)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yè)的研究生申請學位時,應當送交本單位關于申請碩士學位的推薦書。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具有大學畢業(yè)學歷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采取適當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學課程。
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七條 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1、馬克思主義理論。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一般為三至四門。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3、一門外國語。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
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可按上述的課程要求,結合培養(yǎng)計劃安排進行。
非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進行。凡經(jīng)學位授予單位審核,認為其在原單位的課程考試內(nèi)容和成績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同等學力人員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進行。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guī)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論文答辯。規(guī)定考試的課程中,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半年內(nèi)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試行學分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照上述的課程要求,規(guī)定授予碩士學位所應取得的課程學分。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后,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一至二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評閱人應當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一般應當有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jù)答辯的情況,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成員2/3以上同意,方能通過。決議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nèi)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shù)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于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除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外,可向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提出建議,由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博士學位部分有關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