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碩士學位申請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 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本人培養計劃要求的全部環節,考核合格,取得規定的全部學分。
(三) 學術水平要求
1 .在本學科上掌握較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四)學位論文要求
1.論文的基本科學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2.論文應反映出科學的研究方法和較熟練的技能;
3,論文應具有新的見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術成果;
4.論文的科研工作量不少于一年,應由本人獨立完成且經指導教師審定,論文字數一般不少于兩萬字,特殊情況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定細則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5.論文一般用中文撰寫,外語專業論文一般用所在專業語種撰寫。論文格式應符合《天津理工大學關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統一
格式的規定》要求;
6,符合學術道德規范要求。
(五)碩士學位申請者還應滿足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定的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學術成果要求的規定。如畢業當年未滿足上述要求,可以進行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但暫不受理其學位申請,畢業后二年內如達到上述要求后,可由本人提出學位申請。
第二條碩士學位評定
(一) 碩士學位申請者通過答辯后,由答辯秘書按照要求整理答辯材料并提交給學院,研究生秘書匯總后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二) 對符合資格的碩士學位申請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碩士學位審核,對每個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答辯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核,并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須達到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票數方可通過。
對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可根據情況做出在規定時間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建議。
二)申請者所在學院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提交學位材料的要求,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評議通過的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者的學位申請材料進行整理并報送研究生院。經研究生院抽查審查合格后提交至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本細則參照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者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意見,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須達到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票數方可通過。
對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且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在規定時間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或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未通過建議授予學位的申請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不受理學位申請。對個別有爭議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同意調查審核后,認為必要時,也可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并做出決議。
第三條學位材料存檔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研究生院組織相關部門完成通過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申請材料的歸檔工作;未通過授予學位人員的學位材料由各培養單位保存。
凡經審查同意申請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有關材料,由各培養單位保存,留作以后答辯時參考。
研究生院定期將學位論文等送國家指定的有關部門存檔。
第四條其它
申請人員原則上只能向一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中華人
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天津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范》和其它相關文件規定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予以撤銷。
學位申請者,對于不授予學位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決定做出的三個月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對于我校授予學位的決定持有不同意見的學術團體或個人,可以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異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對接到的申訴和異議進行處理。如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所做處理仍有異議,可繼續向天津市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條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津理工學位〔2018〕3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