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加強碩士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建立必要的競爭和淘汰機制,促進優秀人才成長,做好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指導原則
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以培養方案為依據,對碩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質、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科研創新和實踐能力及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考核。其目的是總結評價碩士研究生入學以來的學習及課題進展情況,及時發現碩士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考核內容
(一) 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質考核
主要從政治理論的掌握、思想政治狀況、參加黨團組織活動和集體活動的情況、遵紀守法和日常行為表現等方面進行考核。
(二) 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考核
主要考核所修各門課程的成績,完成學分的情況,以及在實驗技能、工程實踐或教學實踐中的能力和表現。
(三) 科研能力的考核
主要考核在課題研究工作中表現出的獨立科研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
第四條 考核程序及辦法
(一) 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學院統一安排,一般在第四學期進行,中期考核與申請答辯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少于半年。
(二) 參加中期考核的碩士研究生應于規定時間內提交入學以來學習及課題進展方面的中期考核與篩選登記表。
(三) 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相關負責人就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現給出意見,研究生導師對研究生業務學習、科研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價,填寫導師意見。
(四) 中期考核組由學科(專業)負責人、導師等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負責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與篩選工作,研究生導師不得擔任本人指導研究生的考核組組長。考核組針對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匯報情況給出考核組意見,學院對中期考核意見進行審核并給出學院意見。
第五條 中期考核篩選與分流
(一) 思想品德良好,按時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任務,完成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課題研究過程中表現出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即中期考核合格。
(二) 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差,有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和嚴重違反校規校紀者;或在查閱文獻及分析、解決問題等科研能力方面表現較差者;或課程學習成績差者,即中期考核不合格。
(三)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經導師同意后,可在第四學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中期考核,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做退學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學碩士生中期考核與篩選辦法》(津理工研究生〔200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