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鼓勵研究生勤奮學習,全面發展,同時保證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以及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20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享受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條件
凡取得重慶理工大學學籍中國國籍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碩士研究生,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享受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學習,努力掌握專業知識,各門課程學習成績合格,各培養環節達到要求。
第三條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發放標準及發放辦法
(一)每生每月600元,全年共發放10個月。
(二)發放國家助學金的總月份數,學制為2年的不超過20個月,學制為3年的不超過30個月。畢業年級發放國家助學金月份數以學校規定的派遣離校時間為限。
(三)國家助學金的發放由財務處統一辦理,按月發放。研究生處于每月15日之前組織審查發放條件,并將發放國家助學金的名單及金額書面報送校財務處。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況者,停發或扣發國家助學金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扣發1個月國家助學金:
1.受到學院通報批評的;或有其他經學院研究應該停發國家助學金行為的;
2.一學期有1門課程不及格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扣發3個月國家助學金:
1.受到警告處分者;
2.一學期有2門課程不及格者。
(三)受到嚴重警告處分者,扣發5個月國家助學金。
(四)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受到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扣發10個月的國家助學金。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發國家助學金:
1.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交學費及住宿費者,停發其國家助學金。待學費及住宿費交齊后恢復發放,并補發被停發的國家助學金;
2.對在課程學習期間未按規定程序請假而離校,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研究生,離校期間停發助學金,返校后視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發放;
3.對辦理休學、保留學籍(停學)手續的研究生,自休學次月停發助學金,復學后次月恢復發放;
4.已辦理退學手續的研究生,自退學手續辦理完成的次月停發助學金;
(五)對中期篩選不合格的碩士研究生,自成績公布之月起停止發放助學金;
(六)對延期答辯的研究生,自標準學制截止月起停發助學金;
(七)對受學校留校察看以上紀律處分的研究生,從處分決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發助學金。
第五條委托培養研究生,如果委托培養合同或協議確定不由學校負責發放國家助學金的,一律按合同或協議執行。
第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起執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