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專業實踐教育教學,推動研究生培養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需求,鼓勵行業、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以下簡稱“依托單位”)積極參與研究生培養,根據《河北經貿大學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校辦字[2014]8號)和《河北經貿大學關于進一步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校研字[2013]4號)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踐基地,指研究生在學期間運用所學專業知識與能力,開展實踐教學和其他專業實踐活動的場所。
實踐基地依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由依托單位或下屬機構構成,并具有一定承載規模和相對穩定性。
第三條 實踐基地由學校或者研究生培養部門與依托單位合作建立、共同管理,并遵循按需設立、規范管理、穩定有序、講求實效、注重示范的建設管理原則。
第四條 研究生學院是我校研究生實踐基地建設的主管職能部門,全面規劃我校研究生實踐基地建設,發揮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作用;各研究生培養部門是實踐基地建設的主體和第一責任人,根據所屬專業研究生發展規模,制定實踐基地規劃,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校友優勢、師生優勢,有計劃有目的有步驟地開展實踐基地建設工作。
第二章 實踐基地的立項
第五條 各研究生培養部門開展研究生實踐基地建設項目遴選,填寫《河北經貿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基地建設項目申請書》(見附件),研究生學院組織專家對各培養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公布審核結果。
第六條 一個實踐基地主要針對一種專業學位類別進行建設,但一種專業學位類別可建設多個實踐基地。
第七條 申報立項建設的實踐基地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承載規模,能夠保證一定數量的研究生同時進行專業實踐。
(二)實踐基地的相關設施與場所能滿足實踐教學需要,并具備研究生學習和開展實踐活動所需的基本條件。
(三)具有一定數量且符合研究生指導教師基本條件的相關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同時配備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以保證實踐基地日常運行。
(四)具有勞動保護和衛生保障條件,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保證研究生專業實踐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五)能夠長期穩定地規范、有效運作,保障研究生專業實踐活動的效果。
第八條 經學校批準立項后,研究生培養部門和依托單位簽訂正式的實踐基地建設《協議書》并掛牌。
《協議書》要明確專業實踐目標、內容、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研究生合作培養期間論文及科研成果等知識產權的歸屬、協議有效年限等合作內容。《協議書》須報研究生學院備案。
第九條 原則上,實踐基地的名稱為“河北經貿大學+依托單位名稱+專業學位名稱+研究生教育實踐基地”。
第三章 實踐基地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實踐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相關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部門和依托單位共同負責。研究生學院對實踐基地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責任。
第十一條 研究生培養部門與實踐基地聯合成立實踐基地工作小組,成員包括研究生培養部門負責人、依托單位負責人、基地運行管理專員、基地信息管理專員。
(一)研究生培養部門負責人、依托單位負責人總體負責實踐基地建設與管理。
(二)基地運行管理專員具體負責實踐基地日常運行、專業實踐教學計劃制定與實施、研究生在實踐基地期間的管理、研究生培養部門與實踐基地之間的日常溝通聯系等。
(三)基地信息管理專員具體負責實踐基地的信息管理工作,做好相關數據收集、匯總、分析和報送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實踐基地應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加強日常運行過程的規范化管理。
第十三條 實踐基地工作小組可向研究生學院推薦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擔任實踐基地的兼職導師、實踐教學指導教師,并為我校教師到依托單位生產一線開展交流合作創造條件,搭建平臺。
第十四條 實踐基地實行校內外雙導師負責制,共同負責對研究生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五條 在建設周期內,實踐基地應至少建設一門專業實踐類課程,或者開展一項合作課題。
第十六條 我校研究生培養部門應認真總結實踐基地建設及管理經驗,注重經驗交流及宣傳推廣,積極發揮實踐基地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七條 若實踐基地無法繼續正常運行,我校研究生培養部門與依托單位應根據所簽協議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并報研究生學院審核備案。
第四章 實踐基地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研究生學院對批準立項建設的實踐基地給予經費支持。一般經批準立項建設的實踐基地給予啟動建設經費3萬元。經評估驗收結論為優秀、合格的實踐基地,視情況給予相應后續經費支持。
第十九條 我校研究生培養部門應為實踐基地建設及日常運行籌措配套經費,以保證實踐基地長期穩定、有效運行;同時我校研究生培養部門應主動對接相關行業或所在區域對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需求,積極爭取行業主管部門、區縣政府管理部門、行業、企事業單位等對實踐基地的經費支持。
第二十條 實踐基地建設經費的使用應嚴格按照相關財務規定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實踐基地建設無關的開支。一旦發現有違規使用,將停止剩余經費的下撥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我校研究生培養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實踐基地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章 實踐基地的評估與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踐基地建設周期一般為3年,期滿須參加研究生學院組織的實踐基地評估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期滿的實踐基地項目,負責人應當向研究生學院提交自評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目標實現情況;建設計劃完成情況;合作雙方在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效及標志性成果;經費使用的結算;檔案建設與管理等。
研究生院組織專家評估、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設期滿的實踐基地評估結論分為:優秀、合格、整改。
(一)評估結論為“優秀”和“合格”的實踐基地,研究生學院給予相應經費支持。
(二)評估結論為“整改”的實踐基地,須進行為期一年的整改,并參加下一年度的評估,若再次評估后仍未合格,研究生學院將予以撤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