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深化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隊伍建設,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明確立德樹人首要職責,充分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培養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增強指導教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我校研究生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及太原理工大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層次,承擔著為國家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重任。導師是高等學校設置的具有招收、培養、指導研究生資格的工作崗位。根據指導的對象分為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和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主要實施者,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居主導地位,立德樹人是導師的首要職責。
第二條 導師應熱愛祖國、熱愛教育事業,了解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及各項政策,熟悉并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我校培養研究生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培養研究生有高度的責任感。
第三條 導師應不斷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積極爭取國家和地方的重要科研項目,不斷獲取新的科研成果,為高層次人才培養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導師應增強自身科學道德意識和修養,秉持嚴謹的治學態度,自覺抵制學術腐敗行為,堅持優良的學術風氣。
第五條教書和育人是導師的兩大基本職責。導師對研究生培養全過程負有指導責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科學道德等方面負有引導、示范和監督責任。
第二章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職責
第六條 研究生入學后,導師應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業務基礎及身體健康等實際狀況,進行有關的入學教育,要求其認真學習并切實執行《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手冊》《研究生科研安全手冊》等有關研究生培養和日常管理的各項規定;要求其及時關注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院網站,關注有關研究生培養和日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通知公告。配合、協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做好研究生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導師應關心研究生的思想動態,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現,掌握黨和國家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想、新理論、新政策,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不懈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幫助研究生端正學習態度,樹立嚴謹、勤奮、求實、創新的良好學風,樹立遠大理想和人生奮斗目標。導師應從解決研究生思想問題、實際問題和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方面入手,把研究生關切的問題作為工作的突破口,使思想政治教育內容滲透到研究生學習與成長之中,切實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實效性。不斷提高學生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讓學生成為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第八條導師應在學術道德方面以身作則。認真閱讀《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在學術實踐過程中,導師要注意言傳身教,引導、教育研究生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培養研究生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和求真務實的科學精神,自覺遵守科研誠信與學術道德,自覺維護學術事業的神圣性、純潔性與嚴肅性,杜絕學術不端行為。強化學術規范訓練,加強職業倫理教育,提升學術道德涵養。
第九條導師應培養研究生的社會責任感。鼓勵研究生將個人的發展進步與國家和民族的發展需要相結合,為國家富強和民族復興貢獻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勵研究生參與各種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活動,在服務人民與奉獻社會的過程中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培養研究生的國際視野和家國情懷,積極致力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努力成為世界文明進步的積極推動者。
第十條 導師應培養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導師應按照因材施教和個性化培養理念,積極參與制定執行研究生培養計劃,統籌安排實踐和科研活動,營造和諧的學術環境,培養研究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激發研究生創新潛力;引導研究生跟蹤學科前沿,直面學術問題,開拓學術視野,在學術研究上開展創新性工作。指導研究生發表各類研究成果,培養研究生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強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將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推動產學研用緊密結合,提升創新創業能力。
第十一條 導師應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與研究生一起制訂培養計劃。導師要指導研究生的選課和課程學習,選課要注意基礎和前沿相結合,努力做到在課程學習中提升研究生的學習能力,掌握良好的學習方法,幫助研究生打下扎實的基礎。導師負責考核研究生的學術活動、選題報告(含專碩實踐計劃)、教學(專業)實踐與科研技能訓練、學術道德與學術規范等必修環節,根據學校規定評定并登錄成績。
第十二條 導師要重視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學術活動及專題試驗等有關培養環節,鼓勵并創造條件支持研究生參加學術報告會,強化和培養研究生的學術交流能力,為研究生的學習和成長創造條件,為研究生開展科學研究提供有利條件。指導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還應負責為研究生提供應用性研究課題、聯系實踐單位,確保不少于一年的實踐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導師所承擔的研究課題是研究生培養的基礎。導師應安排研究生參與課題研究,按照學校導師配套經費管理相關規定提供研究生培養經費,為研究生開展科研和實踐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導師應定期檢查研究生培養計劃的執行進展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研究生的階段性考核。要注意發現和培養優秀人才,對表現優秀的研究生應給予鼓勵并提出更好發揮其才能的意見;對經教育無效且不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導師應根據國家需要和實際條件指導研究生選擇科研方向、確定研究課題、制訂相關的論文工作計劃。導師要審查選題報告,并負責學位論文的指導工作。要處理好完成課題任務與研究生全面培養之間的關系,加強對研究生獨立從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養。
第十六條 導師要嚴格審定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及擬發表的學術論文(包括專利、獲獎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注重學術水平和實際意義,提出實事求是的評價,指導研究生申請相應學位。凡未經導師審稿、簽名、署名的科研成果,屬學位論文者不得進行答辯,屬學術論文(包括專利、獲獎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者(以太原理工大學名義)不得投寄發表。應積極鼓勵、引導研究生在學術水平高、影響面廣的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學術論文,或將成果以專利形式進行保護。
第十七條 導師團隊(或導師組)應經常性地開展內部學術和工作交流、熱點問題討論、個別談心交流等活動,對研究生進行全方位的教育和指導,注重研究生全面素質的提升。每個導師團隊都應專門選定一名導師(學科團隊聯系人、或班級聯系人)側重開展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動態,經常組織研究生座談學習和通報情況,及時解決研究生遇到的問題、困難。
第十八條 注重對研究生人文關懷。要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加強校規校紀教育,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了解學生成長環境和過程,在關心幫助研究生的過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導工作。加強與研究生的交流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師生互動機制,關注研究生的學業壓力,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提供相應的支持和鼓勵,保護研究生合法權益;關注研究生的就業壓力,引導研究生做好職業生涯規劃,關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斷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對困難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質。
第十九條 導師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畢業研究生的思想總結、畢業鑒定和就業指導工作,鼓勵研究生到國家最需要的地方去,為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條導師應積極主動地開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斷探索研究生培養、管理的新途徑、新方法,不斷總結經驗和改進研究生的培養工作,探索有自身特色的研究生培養模式。
第三章 研究生指導教師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當年6月30日前年滿57周歲,原則上將不再列入當年招生目錄,不再招收研究生。
當年6月30日前年滿57周歲,博導有正在主持的國家基金面上項目及以上,碩導有正在主持的省級科研項目及以上,可申請招收研究生,但須有本團隊副導師協助指導研究生,退休或延聘到期后,由副導師獨立指導研究生。
項目以科學技術研究院認定為準。
導師延聘手續須于招生當年1月30日前正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碩導、博導招生人數按當年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執行。學院(所)招生領導小組可以根據學科建設發展與導師科研條件、導師需求和學生志愿等制定各學科和導師的名額分配辦法,優先保證培養能力強、培養質量高、有重大科研項目導師的需求。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指導關系確立的基本原則。采用指導教師、學生雙向選擇制,師生之間進行廣泛溝通確定指導意向,研究生填寫《研究生指導教師雙向選擇志愿表》,導師簽字確認,經學院(所)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匯總并報研究生院,指導關系正式確立。
第二十四條退休或延聘到期的導師不再進行績效考核,不再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五條 為推動學科滲透,促進交叉學科發展,學校鼓勵研究生指導教師開辟新的學科研究領域,允許申請同時在兩個相近學科指導研究生,但必須有明確主攻研究領域,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依據主攻研究領域進行。申請者需按照《研究生指導教師指導專業異動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跨學科招收研究生的導師屬校內兼職,其招生、培養、教學、管理、學位審查授予及學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所跨學科依托的教學單位(學院或所)進行,并接受其業務管理。績效分配依據學生學籍屬性進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導師培訓制度,定期組織導師開展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學習、經驗交流及學術研討活動,加強導師與管理部門之間、導師與導師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共同構建研究生教育和諧發展的環境。
第二十七條導師所在學院、研究所、重點實驗室、學科應對其指導工作給予支持和幫助,為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特別是新聘導師培養的第一批研究生,在制定培養計劃、開題、中期和答辯等研究生培養的關鍵環節,學院、研究所、重點實驗室、學科有責任予以特殊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導師應定期向學院、學科匯報研究生情況和培養工作情況。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計劃和新增導師遴選計劃之前對導師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并將結果報研究生院。
第二十九條 導師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國應遵守學校的有關審批規定,必須認真安排落實離校期間對研究生的指導工作。
第三十條 導師因出差、出國、身體因素及其它原因,預計超過半年(含半年)無法履行指導研究生的工作職責的,應盡快落實本人名下已有研究生的導師更換事宜;導師不能履行或沒有履行指導研究生的工作職責,導師或研究生可提出導師更換申請;因學科調整和研究計劃變更等原因導致研究生培養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也應更換導師。導師變更原則上只能在同一培養單位的同一級學科下進行,只有征得轉出、轉入導師、研究生三方同意方可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導師調離本單位、達到退休年齡或延聘到期,導師資格自動終止。其名下研究生由培養單位協調轉入別的導師名下。
第三十二條外聘導師的日常管理由所掛靠的培養單位負責,外聘導師必須與校內導師合作指導研究生,按科研合作基礎與校內導師共同開展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指導教師的獎勵與退出機制
第三十三條對于認真履行導師職責、成績顯著的導師,在各類獎勵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
第三十四條 對獲得省級及以上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按照《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教育教學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三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少或暫停新的博士生招生任務:
(一)科研任務相對不足,近三年來沒有主持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
(二)近三年科研項目經費達不到人文社會科學學科3萬元/年,理科7萬元/年,工科10萬元/年;
(三)在讀博士研究生超過規定的最高人數5人。
第三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招生資格一年:
(一)在讀碩士研究生超過規定的最高人數9人
(二)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存在違紀問題或發生重大失誤,造成負面影響者;
(三)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存在違紀問題或發生責任事故,造成負面影響者;
(四)不按規定承擔支付助研津貼、其他費用,造成不良影響者;
(五)學生學位論文存在失范行為者;
(六)導師與研究生聯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作假、剽竊、抄襲等問題,造成負面影響者。
第三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消研究生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一)因故被解除教授職務者;
(二)受黨紀或政紀處分,為人師表形象受到影響,無法繼續履行教書育人職責者;
(三)違背學術道德,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侵犯知識產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損害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者;
(四)培養質量不過關,在國務院學位辦組織的論文抽檢中被認定為問題論文的研究生指導教師,出現一次停招三年;累計兩年出現問題論文,撤銷導師資格。出現問題論文將減少學科下年度的招生計劃。省學位辦組織抽檢的問題論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在學校有關部門組織的定期工作考核中,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
(六)其他不符合研究生指導教師條件者。
第三十八條 暫停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招生資格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其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方可暫停或撤銷。
第三十九條 因各種原因被撤消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的教師,至少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請確認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第四十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不具備資格時尚未畢業的研究生轉入同專業其他導師名下指導。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規范》(2013年9月17日)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解釋權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