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太原理工大學章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我校錄取通知書,按我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憑有關證明向研究生院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還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報到時我校按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內,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確認病愈者,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應按下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全面復查合格者,領取學生證。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取消其學籍:
(一)無論何時經查證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而被錄取者;
(二)經健康復查,發現身心健康狀況不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不能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且一年內難以治愈,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
被取消學籍者,原為應屆畢業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為在職職工或待業人員,退回原單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日期內到所在院所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 紀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和考查不合格的課程必須重修,并予以標注。
第九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經研究生院審核認定后,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一條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研究生院予以記錄。退學學生在兩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研究生院認定,予以承認。
第十二條 研究生若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有失信行為,視情節可取消其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一般不允許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研究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外校研究生要求轉入我校的,應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請,經過考核并征得擬轉入院所導師和主管領導同意及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辦理相關的轉學手續。
第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以退學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允許轉專業,但如因學科、專業調整,導師變動,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因自身情況需要等原因須轉專業的,須由研究生本人申請,經原導師和所在院所同意,接受院所及導師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原則上在校期間只可轉專業一次。
若原導師或所在院所不同意,可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由該委員會仲裁解決。跨學科轉專業、更換導師后應重新調整培養計劃,補修相應學科所規定課程,并相應延長修業期,但不得超過最長修業年限。在第五學期及之后,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專業、更換導師。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研究生修業基本年限:碩士研究生3 年,博士研究生3-4年,本科直博生5年(從碩士算起),碩博連讀生5 年(其中博士研究生階段不得少于3年)。博士研究生各專業的修業基本年限與其錄取當年招生簡章中規定的學制保持一致。
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全日制碩士研究生4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6年。
研究生休學創業最長修業年限6年。
修業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超過最長修業年限者按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患有在短時間內較難康復的疾病,經校醫院確認為應當休學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院所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后辦理休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單位,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休學研究生應在研究生院批準后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休學期間學籍記錄為“休學”,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學,其醫療費用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根據校醫院或指定醫院的建議認為研究生應當休學的,或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學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學。若研究生堅持拒絕休學,學校可以視情況采取強制休學或取消其學籍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時經學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休學的研究生,應當在休學期滿開學前一周向所在院所提出復學申請,由研究生院審核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研究生學籍均編入下一年級。
第二十二條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申請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超過兩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的,不再保留其學籍,按退學處理。
研究生因私出國留學,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離校等相關手續的同時,可申請保留學籍一年。期滿回國后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不歸者按退學處理。
研究生應征入伍、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交流學習項目、因私出國留學,在入伍或對方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學校不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安全后果。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導師提出,院所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可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或保留學籍)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逾期兩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退學的研究生,自批準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且須在批準之日起一周之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
第二十五條 對非本人申請退學的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六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辦理退學后二個月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養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完成所有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準予畢業,由學校發放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
第二十八條 允許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學業特別優秀者申請提前答辯。申請者須填寫《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破格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審批表》,經導師和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如答辯通過,準予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
第二十九條 我校實行畢業與學位授予分離制度,研究生畢業后半年內,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超過半年則不再授予學位。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內容,但學業成績、相應的環節未達到畢業要求或畢業論文未能通過者,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結業后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可申請完成畢業要求的未完成環節,達到畢業要求,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中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二條 提前畢業和超過規定學制的研究生,畢業后和延長修業期內不再享受各類獎助學金。
第三十三條 學習期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就業按國家當年的就業原則及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七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無誤后按規定程序予以變更。
第三十六條 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學校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的電子信息數據報省教育廳,同時報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予以學歷電子注冊。學位授予信息數據報省學位辦及國務院學位辦予以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一經發現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學校也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獎勵、處分與申訴
第三十九條 對于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學校紀律行為的研究生,給予批評教育,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校應當聽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研究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處理、處分,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
第四十六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原《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校研〔2017〕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