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研究生外國語學習和考核,提高培養質量,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外國語學習和考核。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研究生外國語是研究生參加入學考試(獲得入學資格)的外語語種。
第四條 考試與成績評定
研究生外語必須進行考試,成績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準,具體由外國語學院組織任課教師命題和評卷,研究生院統一組織考試。試卷由研究生院歸檔保存。
第五條 研究生外語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并且參加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的成績符合以下要求,可申請學位:
(一)蒙授類專業、藝術類專業、外語專業(第二外國語)學術型研究生和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除外)參加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的成績達到總分的50%以上;
(二)除以上專業外,學術型研究生參加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的成績達到總分的60%以上。
(三)因外語成績不合格,導致不能申請學位的研究生所占比例應低于全體畢業生的10%。
第六條 研究生外國語課程學習成績合格,并且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也可代替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申請學位:
(一)托福(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成績72分以上;
(二)雅思(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成績5.5分以上;
(三)美國研究生入學考試(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成績480分以上。
第七條 成績有效時間要求
研究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獲得符合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的外語成績均有效。
第八條 從2011級研究生開始,學校不再組織研究生學位外語水平考試。
第九條 本細則從2011級研究生開始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