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抽檢評議,是檢查學位與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重要方式,其評議結果是學位審核、研究生導師考核和學位授權點評估的重要指標。為強化研究生培養質量的約束機制,充分發揮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導師的第一責任人作用、學科的監督管理作用以及院(系)的組織管理作用,提高學位論文水平,確保學位授予質量,促進學位授權點的建設,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印發<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的通知》(學位〔2014〕5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學位〔201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關于下發<大連海事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海大研字〔2012〕239號),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級有關部門根據《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以下簡稱《抽檢辦法》)所進行的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為“存在問題”的學位論文。
第二章 抽檢評議結果的反饋、公開和申訴
第三條 反饋及公開
根據《抽檢辦法》的要求,學校將評議結果通知轉發相關學院(系)及學科,各學院(系)負責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專家評議意見及時通知導師,并由導師對該論文的專家評議意見逐條進行書面說明,經學科審查通過后報學校備案。
學校以適當形式向全校通報本年度的抽查評議結果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專家評議意見。
第四條 異議申訴
若導師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專家評議意見存在異議,可在接到通知的2周內向相應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訴,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論文專家評議意見以及導師的申訴理由及時重新審查學位論文及其評閱意見、答辯記錄。若認為專家評議意見確實存在異議,由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三章 “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責任追究
第五條 對導師的責任追究
一、當年度抽檢評議中,若有1份“不合格”專家評議意見,則暫停該導師申請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招生資格1年(以招生簡章為準);若有2份“不合格”專家評議意見,則暫停該導師申請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招生資格2年;若1年內有3份及3份以上或連續3年內累計有3份及3份以上“不合格”專家評議意見,則長期取消該導師申請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招生資格,該導師的其他在讀博士或碩士研究生在學科組織下變更導師,學校不再受理該導師所指導的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答辯申請。
二、暫停申請招生資格的導師所指導的畢業2年內的其他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全部送教育部學位中心學位論文送審平臺進行再次盲審。在暫停招生資格期間,本人指導的碩士研究生申請答辯時,學位論文均按照博士學位論文送審方式送教育部學位中心學位論文送審平臺進行盲審。
若上述外審結果及停招期間答辯的博士學位論文的外審結果均無“不合格”專家評議意見,停招期滿后,導師可向其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恢復招生資格的申請;分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再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可重新申請招收博士或碩士研究生;若上述外審結果及停招期間答辯的學位論文的外審結果出現1份博士學位論文“不合格”專家意見或2份碩士學位論文“不合格”專家評議意見者,停招時間延遲1年;若上述外審結果及停招期間答辯的學位論文的外審結果出現2份及2份以上博士學位論文“不合格”專家評議意見或3份及3份以上碩士學位論文“不合格”專家評議意見,則長期取消其申請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招生資格,該導師的其他在讀博士或碩士研究生在學科組織下變更導師,學校不再受理該導師所指導的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答辯申請。
三、取消該導師當年度參加各種評優的資格。
四、跨學科招收研究生的導師所指導的博士或者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若抽檢評議結果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長期取消其在該學科申請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招生資格,該導師的其他在讀該學科的博士或碩士研究生在學科組織下變更導師,學校不再受理該導師在該學科所指導的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答辯申請。
五、人事關系不在本校的導師所指導的博士或者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若抽檢評議結果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取消其在我校申請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招生資格,該導師的其他在讀博士或碩士研究生在學科組織下變更導師,學校不再受理該導師所指導的博士或碩士研究生的答辯申請。
第六條 對論文作者的責任追究
凡抽檢評議意見認為學位論文有剽竊作偽者,按《大連海事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連海大研字〔2013〕157號)處理。
第七條 對學科的責任追究
一、學校將對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所屬學科進行質量約談。同時核減該學科下一年度的招生計劃數。
二、凡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科,學校將在年底學科考核時予以一定程度的減分。
三、凡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科,其他畢業2年內的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按50%的比例、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按20%的比例送教育部學位中心學位論文送審平臺進行盲審。盲審結果將作為學校學科年度考核及我校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的重要評價指標。
四、對連續2年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位授權點,學校將依據有關程序責令限期整改(1年)。整改期間答辯的博士學位論文和按30%比例抽取的送教育部學位中心學位論文送審平臺外審的碩士學位論文,外審結果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視為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學校將把該學位授權點列為學校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的候選對象。
第八條 對學院(系)的責任追究
一、學校將對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院(系)進行質量約談。
二、取消“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所屬學院(系)本年度的評優資格。
第九條 對答辯委員會和論文評閱人的責任追究
通過校園辦公系統公開“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校內評閱人以及博士學位論文的預答辯組成員名單。
學校將逐步建立健全研究生培養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對“存在問題”博士學位論文與碩士學位論文的處理實行下行關聯原則,即申請碩士研究生招生資格被取消,則申請博士研究生招生資格被自動取消。申請博士研究生招生資格被取消,申請碩士研究生招生資格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