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我校研究生培養質量,嚴肅考風考紀,從嚴治考、依法治考,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考試規則和考試紀律
第一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第二條研究生須憑研究生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三條研究生不得使用通訊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
第四條研究生進入考場后,除必要的文具(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鉛筆、橡皮、繪圖儀器)可以帶到座位外,其余物品一律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第五條研究生應在每科開考前15分鐘,憑研究生證進入考場,將研究生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
第六條研究生拿到答題紙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學號、專業、年級等信息。
第七條未到規定的開考時間,不得提前答題。開始考試后,如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第八條研究生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次科目考試,提前交卷出場時間為開考后60分鐘。交卷出考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第九條研究生答題必須用藍(黑)色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書寫,填涂答題卡必須使用2B鉛筆。答題要字跡工整、清楚,填涂要規范。
第十條只能使用當堂發給的草稿紙,否則答卷以零分計。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必須在試卷、答題紙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紙上做任何標記,否則答卷以零分計。
第十二條研究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第十三條考試終了時間一到,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答題紙(或答卷)直接交監考人員。經監考人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第十四條研究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進行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五條 研究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十六條 研究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十七條 研究生院或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研究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研究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第十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研究生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參加考試的成績無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有第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參加考試的成績無效并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監考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研究生院上報學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提示或暗示研究生答題的;
(二)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三)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答卷的;
(四)監考時睡覺或看有關書籍、刊物的;
(五)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研究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六)其他違反監考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研究生實施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研究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違規記錄作為認定研究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人員或者研究生院主管研究生教學管理的領導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研究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研究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院發現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研究生院教學科研管理科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研究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在考試中,出現第十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和出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研究生院做出紀律處分決定并備案;對開除學籍和留校查看處分的,由研究生院將材料及證據報送學校,由學校做出處分決定并備案;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如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院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做出處理決定前,須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允許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院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年級、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對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學校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學校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的處理程序的。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考試中作弊研究生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博士研究生、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其他類型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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