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學位論文質量,加強和規范研究生科研能力、學術論文寫作能力的培養,引導研究生在完成規定的課程學習、教學實踐和學位論文撰寫的同時,積極參與到學術論文的研究發表。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在讀研究生必須公開發表與其學位論文有關的論文,才能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對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作如下規定。
一、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以延邊大學名義在公開發行學術期刊上發表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含有錄用通知的論文),其中:理、農、醫學科類博士研究生(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至少發表論文3篇,其中有1篇一類核心期刊論文;或1篇四區SCI、EI+1篇核心期刊及以上論文;或1篇3區SCI論文。人文社科類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或在學校文件規定的權威和重要期刊上至少發表論文2篇(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論文被CSSCI檢索。
二、碩士研究生(含專業學位碩士)在學期間,必須以延邊大學名義(研究生為第一作者或研究生為第二作者且其導師為第一作者,下同)在公開發行學術期刊(包括學術論文集)或校級以上學術會議上發表學術論文(含有錄用通知的論文)。
三、以同等學力方式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在通過資格審查后、答辯前,至少在公開發行學術期刊或院級以上學術會議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
四、發表的學術論文必須與所申請學科專業領域相關。
五、凡署名單位為“延邊大學”或含有導師姓名所發表的學術論文,投稿前必須經過導師審核同意。
六、研究生在申請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時,必須將所發表的學術論文原件或期刊編輯部的錄用通知單、以及被SCI或EI檢索的證明材料交所在學院審查和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審核。凡無上述材料者,一律不予答辯。
七、各學院可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及人才培養的需要,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學院各學科專業各類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的具體辦法,但其要求不得低于本規定標準。
八、本規定由延邊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從2011級研究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