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實踐是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過程中重要的教學和科研訓練環節,充分的、高質量的專業實踐是專業學位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為使我校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切實有效地對研究生的專業實踐過程實施全過程管理,確保專業實踐的質量,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章 專業實踐保障
第一條 各培養單位要推進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用人單位實際需求的緊密聯系,積極探索人才培養的供需互動機制,主動與政府部門和公共管理機構建立多種形式的聯系,努力建立校外聯合培養基地和實踐教學培養基地,為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進行專業實踐提供長效和穩定的實踐平臺。
第二條 對于正在公共部門工作或曾經在公共部門工作過的MPA研究生可以在本單位完成專業實踐。對于缺乏公共部門實際工作經驗的MPA研究生必須由培養院系有針對性地安排到相應政府部門、公共組織完成社會實踐環節。
第三條 MPA研究生專業實踐應由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共同指導下完成,專職教師主要負責實踐前期的實踐目標設定和實踐計劃擬定的前期指導工作,并要全過程跟蹤進行實踐過程評估,以及實踐結束后的實踐報告撰寫指導等工作;兼職教師主要負責實踐過程的指導和實踐評估工作,以及實踐結束后的實踐報告撰寫指導工作。
第二章 專業實踐時間
第四條 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保證不少于三個月的專業實踐教學環節。各院系可采用分時、分段方式開展專業實踐,也可以根據MPA研究生的實際情況,采用集中實踐方式。
第五條 MPA研究生應于第2學期結束前1個月與專職教師一起制訂并填寫《東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計劃表》,交培養院系審核,在第2學期結束前兩周內上交MPA教育中心。《專業實踐計劃表》一式四份,一份交MPA教育中心存檔,一份交實踐單位,一份校內指導教師,一份本人留存。
第三章 專業實踐組織
第六條 在專業實踐過程中,MPA研究生要在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的指導下,提交專業實踐計劃,撰寫專業實踐總結報告。各院系要對MPA研究生專業實踐實行全過程的管理、服務和質量評價,確保專業實踐質量。
第七條 專業實踐的組織工作應貫徹和體現“集中實踐與分段實踐相結合”、“專業實踐與論文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可采取靈活方式進行:可以依托于學校、學院建立的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或專業實踐教學基地,由學院統一組織和選派學生去實踐基地進行專業實踐;也可由校內導師結合自身所承擔的與政府或公共組織合作的科研課題,安排MPA研究生的專業實踐環節;還可以根據MPA研究生的工作或結合本人的就業去向,有針對性地聯系相應政府部門、公共組織完成專業實踐。
第八條 MPA研究生在進行專業實踐活動期間,應遵守實踐單位相關規章制度,并注意安全,嚴守安全紀律。各培養院系應加強安全教育,必要時需簽署安全協議。
第四章 專業實踐考核
第九條 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環節的考核采用學分制,考核合格方可獲得2學分。
第十條 專業實踐活動結束后,MPA研究生填寫《東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專業實踐總結報告》。校內外指導教師應根據研究生的現場實踐工作量、綜合表現及實踐單位的反饋意見等,采用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成績,及格及以上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需重修。不參加專業實踐或專業實踐考核未通過(含重修)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MPA教育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