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我校目前按理學、工學兩個學科門類授予博士學位,按經濟學、法學、文學、理學、工學、管理學六個學科門類授予碩士學位,并有工程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權。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或工程領域應為已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吉林省學位委員會授權。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屬博士級單位組織,負責領導全校學位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校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主要從指導研究生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人數由9-25人組成,任期2—3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秘書二人(研究生部、教務處各一人)。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學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名單由校長辦公會審定,報吉林省學位委員會批準,由吉林省學位委員會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學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2、審議并作出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決定;
3、審議并通過建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報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4、審批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增列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5、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6、審批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7、通過或修改我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規章制度;
8、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和其他事項。
第五條:我校主要按學科分類成立若干學位評定分學位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5—9人組成,任期2-3年。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擔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是其所在學科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職責是:
1、審定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2、初審博士、碩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3、審核確定學位授權點的研究方向,處理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改變研究、更換導師等事宜,并報研究生部備案;
4、審查制訂(修訂)有關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審定課程教學大綱和教材等;審查研究生指導教師提出的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
5、審查和組織有關學科、專業碩士、博士論文開題報告、論文綜述、論文中期檢查;審評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委員會名單;審批學位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組織學位論文答辯和優秀論文評選;
6、組織制訂學科建設規劃,并檢查學科建設規劃的實施、落實情況;
7、協助學校組織有關新增學位授權學科的申報工作;
8、完成校學位委員會交給的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通過票數達到全體成員半數即為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每學年召開二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由委員會主席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三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七條: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身體健康;達到“學位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提出學位申請。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另一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八條:對本校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學士學位學術水平要求的學生,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第九條:本校研究生畢業申請學位者,應符合下述要求:
1、研究生在校期間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通過課程考試,取得規定學分;學位課程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
2、學位論文答辯通過。
第十條: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者,按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學位暫行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位:
1、因違法亂紀、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等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無明顯改正或未撤銷處分者;
2、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重修仍未及格者;
3、學生畢業時,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4、考試舞弊作偽者,剽竊他人成果或抄襲他人論文者;
5、其他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
第四章 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第十二條: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
1、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2、完成所學專業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查準予畢業;
3、課程學習、課程設計和其它實踐環節,以及畢業論文與畢業設計表明獲得學位者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4、具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條:授予碩士學位的要求:
1、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達到培養方案要求,修滿規定學分(普通碩士35學分,工程碩士32學分);
3、學位課程平均分達到75分以上;
4、比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閱讀本學科、專業的文獻資料,并能用外語撰寫論文摘要;
5、學位論文有新見解,答辯通過;
6、表明在本學科上掌握了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條:授予博士學位的要求:
1、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達到培養方案的要求;
3、能熟練應用第一外語閱讀本專業文獻資料,并能用外語撰寫一般專業文章。第二外語成績合格;
4、學位論文有創新點,答辯通過;
5、表明在本學科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條:對于國外卓越的學者,在我校有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提名的基礎上,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按我校《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學位暫行工作細則》要求進行。
第十七條:各級學位獲得者由本校頒發“學位證書“,證書填發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授予學位日期為準。
第十八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發現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行為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的,應予復議,可以撤銷原授予學位決定。
第十九條:處理學位授予異議事項程序
1、學位授予的過程和結果有異議者,可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送交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2、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必要時可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校內外專家進行審核;
3、因非學術問題所提出的異議,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向有關黨組織和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仲裁。
第二十條: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頒布實行,解釋權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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