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質量,強化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生指導教師及相關人員責任意識,促進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2012]34號令)和《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位論文抽檢分為教育主管部門學位論文抽檢和學校學位論文抽檢兩種形式。教育主管部門學位論文抽檢包括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的博士學位論文抽檢,以及由吉林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的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學校學位論文抽檢是由研究生院代表學校負責組織實施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
學位論文抽檢結果是評估院級培養單位、相關專業的研究生培養質量、學科(專業)建設水平、導師隊伍建設水平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學位論文抽檢按國家和吉林省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學校學位論文抽檢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抽檢范圍主要為上一年度獲得博士、碩士學位者的學位論文。
第二章抽檢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學位論文抽檢涵蓋學校所有的學位授權點,學校學位論文抽檢方式分為隨機抽檢和重點抽檢兩類。
(一)隨機抽檢
根據各學位授權點上一年度學位授予的規模、層次和類型,按一定比例進行學位論文隨機抽檢。博士學位論文一般按15%,碩士學位論文一般按5%抽取,且保證每個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或專業學位授權點)抽檢的學位論文不少于一本。
(二)重點抽檢
對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學位論文,按抽檢比例高于隨機抽檢的方式實施重點抽檢,抽檢比例最高可為100%。由學校授權研究生院視具體情況確定比例。
1.近3年在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所在學位授權點的學位論文;
2.指導博士研究生授予學位人數超過3人(含3人)或碩士研究生授予學位人數超過5人(含5人)的指導教師所指導的學位論文;
3.提前畢業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4.首次擔任研究生指導教師所指導的首批學位論文;
5.新增學位授權點首批學位論文;
6.學位授予前學位論文外審評閱意見有2位及以上專家為“不同意答辯”的博士學位論文;
7.答辯后申請“暫緩公開”的學位論文(因保密原因按相關規定處理的論文除外,但保密論文待保密期過后100%抽檢);
8.學校認為有必要進行重點抽檢的學位論文。
抽檢的學位論文從學院報送到研究生院學位辦電子版論文中抽取。
第五條 每年成立由研究生院培養辦、研究生院學位辦、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督導專家組及學生代表組成的“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小組”,負責論文抽檢全面工作。
抽檢論文相關信息視為學校的工作秘密,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泄漏有關信息,否則按相關保密紀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學校抽檢的論文由研究生院學位辦組織送校外3名同行專家雙向匿名通訊評議,同行專家所在單位為應具有相應類型和層次的學位授權點院?;蜓芯克?。
第七條學校學位論文抽檢專家通訊評議意見的認定與教育主管部門抽檢認定辦法相同,具體如下:
?。ㄒ唬┩ㄓ嵲u議結果中有2位及以上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ǘ┩ㄓ嵲u議結果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另外2位同行專家對其進行復評,復評結果中有1位及以上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三章抽檢結果的處理
第八條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結果將及時通知相關研究生培養單位和指導教師,并同等作為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研究生培養單位績效考核,以及學校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獎優罰劣。
第九條 對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結果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相關研究生培養單位和指導教師,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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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第1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停止相應層次(博士或碩士)和類型(學術學位或專業學位)招生資格1年;出現第2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停止招生資格3年。停招期滿后,可申請恢復招生資格。申請恢復招生資格需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5年內累計出現3篇(含3篇)及以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停止招生資格且不能再恢復招生資格。
凡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其3年內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列為學校學位論文重點抽檢范圍;研究生培養單位對其進行質量約談,并按有關規定要求提出對指導教師的處理意見,報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將處理意見報送至教師工作部進行處理。
?。ǘρ芯可囵B單位的處理
對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單位,按照出現1篇“存在問題”的博士學位論文核減下一年度博士招生指標2名、出現1篇“存在問題”的碩士學位論文核減下一年度碩士招生指標4名的規則進行處理;出現2篇及以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按上述規則累計核減下一年度招生指標。
學校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單位全校通報批評;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比例較高或累計較多的單位,由校領導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質量約談,并要求制定書面整改方案,報送研究生院。
第十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所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規定的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院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抽檢結果應當作為指導教師崗位聘任和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具體由學校在相關文件中予以規定。
第十二條如論文曾獲得優秀論文或其他獎勵,依法一并撤銷相關獎勵,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復 議
第十三條 指導教師或研究生培養單位對學校抽檢評議結果有“異議或爭議”時,自收到評審意見和審查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提出申訴。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認為申訴理由成立且確有必要復評的“異議或爭議”學位論文,由研究生院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和程序進行復評,并以復評意見作為最終抽檢結果。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9年及以后獲得博士、碩士學位者學位論文的抽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原《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辦法》(長理工研字(2016)18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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