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和監督體系,強化師生質量意識,確保研究生學位授予質量,同時也為學校學位點動態調整、招生指標配置提供科學依據,根據國家及浙江省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位論文抽檢包括如下三類:
(一)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學位辦”)組織的博士學位論文抽檢;
(二)浙江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學位辦”)組織的碩士學位論文抽檢;
(三)我校組織的碩士學位論文抽檢。
第三條 國務院學位辦、省學位辦的學位論文抽檢評審辦法和結果認定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校組織的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分答辯前抽檢和學位授予后抽檢兩類。
第五條 答辯前抽檢
答辯前抽檢與各學院的學位論文評閱工作同步進行,一般在答辯前完成。全日制研究生(除MPA、MBA)學位論文的抽檢比例不低于申請答辯人數的10%,在職非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MPA、全日制MBA學位論文的抽檢比例不低于申請答辯人數的20%。
(一)抽檢范圍
面向當批次申請答辯的所有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做到各一級學科全覆蓋的同時重點關注以下幾類:
1.新增學位點和新任導師的首屆畢業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2.在職(或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
3.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重復率較高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4.對在以往各級別抽檢中出現過“存在問題論文”的研究生導師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5.申請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6.導師已調離我校但仍繼續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7.其他需要質量跟蹤和干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二)評審方式及結果認定
學位論文答辯前抽檢原則上全部實行雙盲評審,具體評審辦法和結果處理參見《寧波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學位授予后抽檢
學位授予后抽檢旨在檢驗、評估學位論文質量,采用“單盲”的評審方式(即學位論文不做匿名處理),由學校于每學年學位授予工作結束后組織開展,總體抽檢比例不低于10%。
(一)抽檢范圍
面向上一學年授予學位的所有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隨機抽檢的同時重點關注以下幾類:
1.第五條(一)中所涉及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2.學位論文盲審時專家初審結論有“不同意答辯”或“暫緩答辯,修改后再議”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3.經研究生督導反饋,在上一學年學位論文開題、中檢、答辯等環節存在組織漏洞或異常情況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4.其他需要質量跟蹤和干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二)評審方式及結果認定
抽檢的學位論文每篇送3名專家進行評審,專家給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的評價。2名及以上專家評審意見為“較差”的,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1名專家評審意見為“較差”的,則再送2名專家進行復評,若復評的專家中再次出現評閱意見為“較差”的,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三)結果處理
1.對指導教師的處理:
(1)由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該導師進行約談并給予警告;
(2)在校級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該導師下一學年不予招生;在省級及以上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該導師自下一學年起2年內不予招生;
(3)研究生院將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導師的所有再讀研究生的學位申請全過程予以重點關注,必要時對其當年度所有學位論文進行抽檢;
2.對學位點的處理:
(1)每個一級學科學位點若連續2年均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將由研究生院對學位點所在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和學位點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要求該學位點出具整改方案。
(2)每個一級學科學位點若一年內出現2篇及以上或連續兩年內出現3篇及以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學校將對該學位點進行調整,直至撤銷。
(3)未獲得博士或碩士一級學科授權的二級學科學位點,此項處理直接落實到二級學科學位點。
3.對學院(研究機構)的處理:
(1)凡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院(研究機構),將減少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標,并將抽檢結果作為學院(研究機構)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2)由分管校領導約談相應學院院長,要求學院(研究機構)出具整改方案,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學位授予后抽檢結果處理的條款也適用于在國務院學位辦、省學位辦、專業學位教指委等各級相關部門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情況。
第八條 學位論文抽檢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在各級學位論文抽檢中,被評審專家認定為舞弊作假、抄襲剽竊等有違學術道德行為的學位論文,參照學校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第118次校長辦公會議審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本辦法中若有與以往相關文件有沖突之處,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