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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學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與完善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育教學管理,確保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同一質量標準培養,推進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文件精神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6年12月1日之后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并經我校錄取的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下統稱“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學

  第三條 經本校錄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應當在報到入學前與學校簽訂培養協議,并在規定時間內,憑“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學費。學費標準為當年度招生簡章中公布的經省物價部門核準的學費標準,非全日制研究生根據培養方案規定的基本學制按學年繳納。

  第四條 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在報到截止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2周(從報到截止日起計)。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在非全日制研究生報到及入學后,學院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審及復審。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六條 寧波大學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報到期間,若因病(需有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為不宜在校學習的證明,并經校醫院核準)或工作需要(需有單位證明)等特殊原因需要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經學生申請、學院審核、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期限為1-2年。保留期內不繳納學費,自正式入學后按規定年限繳費,學費標準按照正式入學當年學費標準執行。

  第七條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當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學期期末提出入學申請,其中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需同時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并經校醫院核準,由所在單位和所在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批準,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入學后,其培養計劃按照正式入學時的年級安排。

  第八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一)未經批準超過2周不報到者;

  (二)經查實入學考試中有徇私舞弊行為者;

  (三)入學前隱瞞或錄取后發現有違法違紀或道德敗壞行為者;

  (四)經查實報考時提供虛假材料者;

  (五)未按時按標準繳納學費者;

  (六)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而未按規定申請入學者;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入學者。

  對新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的處理,需由學院提出,研究生院審查,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后發文公布。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本人,同時報送浙江省教育廳及生源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戶籍、人事檔案和黨團組織關系均不轉入我校。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十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學期注冊1次,在開學后2周內,繳清學雜費后,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并完成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網上注冊。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批準后方為有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注冊的,視作自動退學。

  家庭經濟困難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根據學校規定申請相關資助,辦妥手續后再予以注冊。

  第十一條 在學校規定注冊截止時間內,各學院應當及時核實未注冊人員情況,并將自動退學的研究生名單提交研究生院。

  第十二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因私請假需填寫請假單,經批準方為有效。請假1周以上1個月以內(含1個月),經導師同意,由學院批準。請假單由學院備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1個月。

  第十三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培養環節需要出國、出境進行聯合培養、合作研究或參加國際會議等屬于公派出國,具體手續依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非培養環節需要的各類出國、出境原則上屬于因私出國,應當向其所在學院請假或辦理休學手續,同時須征得所在單位同意。

  第十四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因病治療等情況需中止一段時間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辦理休學:

  (一)在1個學期內病假、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的;

  (二)經醫院診斷患傳染性疾病(如肺結核等),處于治療期或醫生建議修養超過1個月的;

  (三)已婚女研究生經學校批準生育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注冊的;

  (五)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十五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休學時間累計不能超過2年,休學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導師、學院審核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批準。因重病和傳染病入院治療者,可由他人代辦休學手續,同時需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意見并經校醫院核準。

  第十六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不受理其各類出國、出境申請,不出具各類相關證明。

  第十七條 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于休學期滿前1個月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所在單位、導師、學院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批準。其中因病休學者需同時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診斷意見,經校醫院核準并提出復學建議。

  第十八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

  (一)經考核不宜繼續攻讀學位的;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課程或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1個月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含學位論文工作)或因公出國、出境未經學校批準或逾期1個月以上未歸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到其他學校攻讀研究生的;

  (八)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的;

  (九)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根據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九)款對非全日制研究生作退學處理的,由學院將擬退學名單報研究生院審核,并通知本人及單位。若無法聯系到本人的,在校園網公布2周視作已告知。告知后2周內本人無異議的,導師及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

  根據第十八條第(四)、(七)、(八)款,研究生申請自愿退學的,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導師同意,學院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對上述退學情形進行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發文公布,同時報送浙江省教育廳備案。自愿申請退學的可根據學校研究生學費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第二十條 退學的非全日制研究生需辦理有關離校手續,方可領取退學文件及相關學習證明。

  第二十一條 對退學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按《寧波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規程》進行申訴。

  第二十二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各種原因死亡的,即自動終止學籍。由其生前所在學院提交終止學籍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二十三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中品學兼優者,學院可設立專項獎學金及榮譽稱號予以表彰,所需經費在預算中安排,具體辦法另行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請學校研究生科研成果獎。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學制一般為2.5-3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期及保留學籍期)為6年。涉及中外合作辦學的基本學制按合作協議確定,不同學科專業可根據培養目標確定基本學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根據實際情況可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業,也可中途休學。

  在基本學制內不能完成學業者,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以申請延長學業。延長學業一般以學期為單位,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定向就業生申請延長學業的還需經所在工作單位同意。

  第二十六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必須保證到校學習時間,在論文寫作期間,必須保證不少于2個月在校接受論文指導的時間。理論課程1個學分須保證16課時的授課時間,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完成日常授課學時并通過考試后,方可獲得學分。

  第二十七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一般不能更換,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導師不能履行指導工作的,原則上須更換導師:

  (一)因導師調離本校無法保證指導的;

  (二)因導師出國(境)1年以上的;

  (三)因導師健康或辦理退休等原因的;

  (四)因其他原因的。

  更換導師需由研究生本人或導師提出申請,轉出和轉入雙方導師、學位點負責人、所在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領導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

  第二十八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能轉專業、轉學,也不能變更其非全日制學習方式。

  第二十九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日常教學管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 在最長學習年限內,非全日制研究生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和其他環節的考核,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在學生離校前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為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計劃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三十二條 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非全日制研究生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和其他環節的考核,已完成學位論文但未通過答辯者,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經答辯委員會同意修改論文的,可以在三個月至一年內向學校重新申請一次答辯機會。通過答辯者準予畢業,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學校相關批次規定的畢業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對學滿1年及以上的非全日制退學研究生,若不符合結業條件的,按肄業處理,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1年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因違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學校不發給肄業證書,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方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制作、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畢業(結業)研究生應配合相關學歷信息的填報工作。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核查,經學校復查,報浙江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浙江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三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學校不補發。但經非全日制研究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書。

  第三十八條 結束學業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妥各項離校手續,并將離校單交回學院后,方可領取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港澳臺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本校學習期間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納入學校醫保范疇。(非全日制非定向就業生除外)

  第四十一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學校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二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間發生違紀行為的,參照《寧波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非全日制研究生應當妥善保管研究生證。研究生證不慎遺失的,可以申請補發。由研究生本人填寫“寧波大學研究生證補發申請單”,經學院審核后,交研究生院辦理。

  第四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可參照《寧波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經第92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其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寧波大學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辦法(試行)》(寧大政〔2017〕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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