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學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規范和加強研究生教育過程的管理,健全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制度,全面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助力“雙一流”建設,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實施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是學校研究生教育督導和決策的咨詢機構,接受研究生院的領導。其主要任務是代表研究生院對研究生招生、教學培養、學位授予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評價,并為學校研究生教育教學的改革與創新提供咨詢。
第三條 研究生教育督導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運用科學的教育評價標準與方法,推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四條 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干名。督導委員會成員可以連聘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五條 學校研究生院設立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辦公室,設秘書1人,負責協調安排日常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辦公室每學期前兩周向督導委員會下達該學期的督導工作安排;督導委員會根據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辦公室的工作安排,擬定詳細的學期督導工作計劃,并于第三周提交給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辦公室。
第三章 組織和聘任
第六條 督導委員會的人選以個人自薦、培養單位推薦、學校聘任的方式進行。符合選聘條件的教師先向培養單位個人自薦;各培養單位在征求被推薦者意見和綜合考察的前提下,限推薦1-2名候選人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各培養單位推薦人選中進行擇優遴選,向學校提出建議人選,經學校批準,頒發聘書。原則上每個培養單位有1名督導。
第七條 督導委員的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覺悟和道德修養水平高,學術與教風端正,師德風范高尚。
(二)熟悉國家、湖北省研究生教育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學校關于研究生教學的規章制度,熟悉研究生教育規律,有較豐富的研究生教育、培養或管理工作經驗。
(三)熱心研究生教育事業、愿意承擔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責任心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有10年以上教學工作經歷、指導過1屆以上研究生;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2周歲;身體健康,有時間、精力開展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
第八條 優秀研究生導師、研究生實驗室負責人、精品課程負責人、教材建設負責人、平臺建設負責人等優先聘任。培養單位領導不能擔任督導。
第四章 主要職責
第九條 監督與檢查。督導委員會成員深入研究生教學運行和培養過程各個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包括:
(一)監督檢查各培養單位教學工作安排(課程表)的實際執行情況、結課考核以及任課教師的教案、教學大綱、教材等教學資料情況。
(二)監督檢查課堂教學、課堂紀律與課程考核情況。主要檢查任課教師的課堂教學責任心、精神狀態、行為舉止、以及為人師表等方面的情況;檢查研究生到課率、課堂紀律等上課情況。督導委員會成員每人每學期聽課不少于24門課,不少于24學時(聽本單位的課不包含在內);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和中期檢查周必須按研究生院要求查課,合計8學時。
(三)監督檢查專業學位研究生社會實踐管理與實施情況。
(四)監督檢查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學位論文環節管理與執行情況。督導委員會成員每人每學年參加學位論文開題、中期檢查和答辯均不少于10次。
(五)監督檢查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管理與實施情況。其中參加培養單位組織的復試面試環節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人次。
(六)監督檢查各培養單位教師招收碩士研究生資格認定的申請材料和實施情況。
(七)監督檢查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履職和考核情況。
(八)監督檢查培養單位學位點的制度建設和檔案管理等。
第十條 評議與評價。對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教學、培養工作的運行和管理進行評議評價,具體包括:
(一)對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教學運行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是否合理,教學工作安排是否正常有序,結課考核是否規范,教學資料是否齊全。
(二)對課程質量進行評價。如:教材和課程內容的科學性(是否滿足研究生知識和能力的需要)、教師的學術水平、教學理論和教學方法、教師的教育思想、工作態度和創新意識、教師的教學效果等。
(三)對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學位論文環節管理與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包括開題報告、中期檢查、論文評審、畢業答辯是否規范、各環節是否能夠實時監控研究生學位論文研究進程并能反應出其中存在的問題,不拘泥于形式等。
(四)對各培養單位專業學位研究生社會實踐管理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包括專業學位研究生社會實踐比例、實踐過程、實踐效果等。
(五)對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全過程進行評價,是否規范、公正、公平。
(六)對各培養單位教師的碩士生招生資格認定進行評價,是否規范、公正、公平,是否嚴格執行了學校相關文件政策。
(七)根據學校安排對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教育的部分常規考核指標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 指導與建議。具體包括:
(一)對在各培養單位檢查和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教師在教學活動和培養環節的工作給予指導和建議,幫助教師進行教學改革,提高培養質量;對研究生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突發事件及時反饋,提出改進建議。
(三)對優秀研究生課程、優秀研究生培養管理單位和管理工作者等的評選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研究生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實踐基地建設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議。
(五)參與制定學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等。
第十二條 督導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例會可由督導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組織,也可由研究生院領導組織,一般情況下每月召開一次。提交檢查調研記錄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反饋檢查結果,交流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就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三條 定期編制督導工作簡報,匯總督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值得推廣的經驗,并對整改情況和經驗推廣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第十四條 承擔學校委托的關于研究生工作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條 督導委員會的成員主要采取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導工作。
(一)實地督查:進入教學活動的各個環節,隨堂聽課、檢查教學秩序、旁觀招生復試、中期考核、學位論文開題和論文答辯等。
(二)組織會議:有計劃地召開任課教師、研究生導師和研究生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定期召開研究生教育情況分析總結會(或教學工作會),反饋督導情況,研究解決問題。
(三)問卷調查:編制問卷向任課教師、導師、研究生了解情況或意見。
(四)查閱資料:到培養單位收集、查閱有關教學大綱、課程資料、學生作業、考卷答卷、碩士研究生招生資格認定申請材料、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履職和考核情況等。
(五)撰寫報告:對研究生教育培養全過程進行評估,研究分析影響研究生教育質量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建議,撰寫督導工作報告,形成研究生教育督導簡報。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專項經費,用于督導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津貼和開展督導工作。
第十七條 督導委員會根據本條例開展工作,學校相關部門及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生導師、任課教師、研究生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干擾督導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相關單位及個人對督導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建議,應予以充分重視并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對督導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反饋給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辦公室,督導委員會的意見將作為研究生導師聘任、研究生培養工作考核、研究生教材建設與研究生課程建設等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研究生院每年對督導委員會各個成員的日常工作和機動工作進行考核,考核通過者準許發放督導績效;對未能完成工作任務者,可酌減報酬或者解聘。
第二十條 督導的酬金按督導績效發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正式頒發之日起實施,原《長江大學研究生教育督導工作條例》(長大校發〔2018〕157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