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研究生培養與經濟社會的緊密結合,發揮社會優質資源培養人才作用,創新高層次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加強研究生實際能力培養,搭建高層次、創新性、應用型人才培養實踐平臺,保證專業實踐落實到位、管理規范,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教研〔2009〕1號、《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入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3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實踐基地”)建設與管理遵循按需建立,創新機制,責權明確,管理規范,提升質量原則。
第三條 實踐基地的設立應符合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實際需要,選擇與專業相關企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確立合作關系。
第二章 實踐基地申報與遴選
第四條 實踐基地申報條件:
(一)申報學院具有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資格,已培養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達2年以上。
(二)申報學院與聯合培養單位已建立一定合作關系,且共同指導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實踐實習達2年以上。
(三)聯合培養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生產、管理、硬件設施、教學條件等方面有區域或行業代表性,具備滿足研究生實踐安全保障條件,單位成立達5年以上。
(四)聯合培養單位具有長期穩定聯合培養的潛力,能為研究生實踐實習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生活學習基本條件,每年能接收10人及以上規模的研究生開展實踐實習工作。
(五)聯合培養單位有一批在本專業領域既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又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專業成就突出,富有責任心并具有承擔研究生培養能力的專家型隊伍,人數達10人及以上。
(六)在聯合培養期間,能夠為學生開設圍繞理論結合實踐、職業技能等具有針對性的實踐技能和案例分析課程。
(七)聯合培養單位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人才培養工作并有明確的聯合培養方案,有一定的科研項目支撐,形成科研成果轉化機制。
第五條 實踐基地遴選程序:
(六)培養單位牽頭申報、學校評審、實地考察、基地名單公示并簽約授牌等。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均可獨立或聯合申報研究生實踐基地。
(七)申報單位填寫《長江大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校級實踐基地申請審批表》,并提供相關支撐材料,報研究生院審批。
(八)研究生院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實踐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初步確定為校級實踐基地。
(九)對校級實踐基地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學院和實踐基地合作單位三方共同簽署協議,舉行掛牌儀式,授予相關單位“長江大學研究生實踐基地”稱號。
第三章 實踐基地的建設與考核
第六條 實踐基地建設:實踐基地建設周期一般為3年,建設內容主要包括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條件建設和師資建設等,具體如下:
(十)組織建設。每個實踐基地須成立管理工作小組,由培養單位和合作單位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落實專業實踐活動計劃、安排指導教師和專業實踐考核等具體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實踐基地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十一)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實踐基地管理規章制度,重視過程規范化管理,制訂實踐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建設規劃、建設方案以及專業實踐教學基本文件等。
(十二)條件建設。培養單位與合作單位根據合作協議的規定,共同對研究生開展專業實踐活動所需的學習、工作、生活必須的設施設備進行添置和改善。
(十三)師資建設。配備相應的專職和兼職的實踐指導教師。聘任合作單位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學術水平或技術專長的專家學者作為兼職導師。與培養學院共同對研究生的專業實踐、學位論文撰寫等進行指導。
(十四)平臺建設。建立優質資源共享平臺,學校與實踐基地開展教學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養及科研合作活動,雙方互利互惠,共同發展。
第七條 實踐基地考核
(十五)培養單位與合作單位共同承擔實踐基地建設工作,開展研究生實踐實習活動,并接受學校的檢查與驗收。學校將在每年研究生集中實習期間,對校級實踐基地進行檢查,并提出基地建設意見和建議;校級實踐基地須在每年對基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學校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學校組織專家對建設周期滿3年的實踐基地進行驗收,并根據驗收情況做出是否繼續合作的決定。
第四章 實踐基地經費管理
第八條 實踐基地的建設按計劃分年度進行。每個實踐基地學校資助經費由申報質量和學校核撥經費情況確定,學院相應承擔一些相關費用或爭取合作單位的支持。
第九條 經費的使用嚴格按照《長江大學“雙一流”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經費主要用于實踐基地建設及運行費用,包括資料費、打印印刷費,研究生往返實踐基地差旅費和校外實踐導師的指導費(不超過總經費的20%)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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