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規范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保證人才培養質量,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面負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研究生院和各學院具體負責碩士學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學校按照法學、經濟學、文學、管理學、藝術學、歷史學、教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等學科門類授予碩士學位。
第二章 碩士學位授予基本條件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獲得碩士學位必須達到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和相應的學術水平;
(二)按培養計劃要求修完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總學分;
(三)完成碩士學位論文,通過學位論文答辯;
(四)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并按以下規定發表論文:
1.在一級學科博士點所屬的一、二級學科碩士點上(含自主設置碩士點)申請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必須在發表論文當年長江大學認可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長江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發表論文至少1篇;
2.不在一級學科博士點所屬的一、二級學科碩士點上申請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長江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在一般學術期刊及以上刊物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
學位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科研成果,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鑒定后,可以比照上述成果形式予以認定。
(五)能較熟練地使用一門外國語進行本專業的學術研究和交流,英語水平應達到以下要求之一:
1.非英語專業畢業研究生全國大學英語六級成績按720分總分計算要求在390分及以上,英語專業的畢業研究生應通過“英語專業八級”,或“國際人才英語中級考試”,或“翻譯資格三級考試”;
2.英語成績達不到上述要求,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授予碩士學位:
(1)考取博士研究生;
(2)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長江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在權威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及以上;
(3)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長江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發表的學術論文被SCI、SSCI檢索收錄1篇及以上的;
(4)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長江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發表的學術論文被EI(期刊)、A&HCI檢索收錄2篇及以上的;
(5)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長江大學”為署名單位,發表的與其研究方向相關的學術論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復印資料》等全文轉載1篇;
(6)以“長江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至少獲得1項已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有專利證書且排名前三位),或實用新型專利(有專利證書且排名第一),或外觀設計專利(有專利證書且排名第一);
(7)作為主持人或主研人員,且以長江大學為主持或參評單位的科研成果獲得1項:①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有個人獲獎證書);②省部級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三等獎(排名前2);
(8)獲得省級及以上獎勵或表彰(獲獎署名單位為“長江大學”,有獲獎證書或表彰文件),或省級以上“運動健將”稱號等。
學位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科研成果,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鑒定后,可以比照上述成果形式予以認定。
第五條 研究生申請專業學位,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需滿足全國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在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其它授學位條件。
第六條 成績特別優秀的研究生提前半年或一年申請學位,除滿足正常申請碩士學位應具備的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中期考核結果優秀;
(二)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六級;
(三)在核心期刊及更高級別的刊物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核心期刊以發表論文當年《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目錄》中收錄的期刊為準,其它科研成果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鑒定后可比照認定)。
第三章 學位論文
第七條 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碩士生本人獨立完成。碩士生在查閱、研究大量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提出研究方案和選題報告,由指導教師和教研室(研究室)共同審核確定其論文題目以及研究路徑。參加并通過由學院組織的開題報告答辯,學位論文開題答辯與學位論文答辯間隔時間,正常年限內或延遲畢業的研究生不得少于12個月,提前畢業的研究生,不得少于9個月,否則,不能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第八條 學位論文應選題適當、立論正確、論據(數據)可靠、圖表清晰、文字簡練、層次分明、引證規范。
第九條 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學科掌握了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第十條 學位論文開題后六個月內,學院要組織專班對研究生學位論文課題研究進展和論文撰寫情況開展專題檢查工作,中期檢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檢,再檢仍不合格的,必須延期答辯。
第四章 學位論文評審
第十一條 研究生應在答辯前30天將學位論文提交所在學院,學院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閱),廣泛征求同行評議。不按規定期限提交論文的按自動放棄評審資格處理。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常規評審(閱)工作應安排3名專家參加,評審(閱)人一般為同一研究領域或相關學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校外專家。按規定需要盲審的學位論文(各學院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論文進行盲審),由學院或研究生院負責聯系至少1名校外專家進行雙盲評審。盲審通過后,才能進入常規評審(閱)程序。
第十三條 評審(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評語內容應包括:
(一)學位論文寫作是否認真,治學態度是否嚴謹、科學;
(二)學位論文的理論及實踐意義;
(三)學位論文所研究的課題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無新的見解;
(四)學位論文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五)學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是否同意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四條 評審(閱)專家一般按“同意答辯”、“修改后答辯(可不再送審)”、“修改后再審(答辯前重新送原專家評審通過)”、“不同意答辯”四個等次給出評審(閱)意見。學位論文盲審沒通過的,或常規評審沒通過的,不得參加學位論文答辯,但可申請在半年或1年后參加下一輪次學位論文評審。
第五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五條 學院應成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由五位專家組成,其中至少聘請一名校外同行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研究生指導教師不得擔任本人所指導碩士生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設主席1名,設秘書1人,秘書應由本學科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擔任。秘書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主席組織論文答辯,處理有關答辯事宜,整理與答辯有關的材料,作好答辯記錄,綜合論文評語,起草答辯決議書等。
第十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研究生答辯情況,對是否通過答辯,對是否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整個答辯應有詳細記錄。
第十七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主要程序:
(一)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情況;
(二)學位申請人按要求匯報論文內容;
(三)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
(四)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其他與會人員休會),秘書宣讀指導教師和評閱人學術評語,答辯委員會對論文及答辯進行評議,就是否授予學位做出決議;
(五)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決議;
(六)答辯人致答謝詞。
第十八條 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論文內容屬絕密級的由學院評定分委員會專門組織內部答辯),成績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評定。
第十九條 對沒有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經答辯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同意,可在一年內(不超過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六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會由35-42人組成,任期4年,設主任1人,副主任3-5人。下設學位工作辦公室(掛靠在研究生院),處理日常事務。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主要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人員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學校主要負責人(校長或主管教學、科學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名單經校長審核,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學位工作的指示;
(二)審定學校學位工作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定各類學位培養方案和學位培養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審定學位授予條件;
(五)審定通過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六)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八)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各類學位;
(九)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院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7至11人組成,設主任一人,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或學院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主要負責人(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擔任。另設秘書一人,具體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關于學位工作的決議;
(二)制定本學院各類學位培養方案;
(三)審議并推薦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四)負責學位論文開題與答辯工作;
(五)審核本學院學位授予人員名單;
(六)負責本學院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選與省優學位論文的推薦參評工作;
(七)研究和處理本學院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通過碩士論文答辯的人員,在全面審核的基礎上,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對申請人能否獲得碩士學位進行表決,獲得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數的認定為通過,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未出席會議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代為投票表決。
第七章 學位審核與授予
第二十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6月、12月集中兩次審定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由學校統一發文公告,并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七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和有關材料,按規定報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在申請學位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作出不授學位的決定:
(一)因違法亂紀、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等受到記過以上紀律處分,在申請學位時沒撤銷處分的;
(二)不符合碩士學位授予基本條件的;
(三)考試舞弊作偽的;
(四)存在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已經授予的碩士學位,如發現當事人在申請學位期間存在嚴重學術不端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定的情況,應予以復議。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可以撤銷已授予的學位。
第三十條 作出撤銷碩士學位決定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撤銷碩士學位的決定上報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銷者并限期追回碩士學位證書;
(三)通知被撤銷者所在單位,將撤銷碩士學位決定歸入其檔案;
(四)通知有關存放碩士學位論文的單位(如圖書館、科技檔案館等),被撤銷碩士學位者的學位論文不能陳列。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學校原同類文件同時廢止,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