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處理招生考試工作中的爭議及申訴等有關事項,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根據國家《信訪條例》、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及有關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申訴及仲裁事項,是指考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本科招生考試(包括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考核及錄取過程中提出的爭議、申訴等相關事項。
第三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及招生考試政策規定,公平合理的解決考生爭議或申訴。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建立招生考試申訴及仲裁機制,成立招生考試申訴仲裁委員會。學校紀委書記擔任申訴仲裁委員會主任,成員由黨委校長辦公室、監察處、教務處、宣傳部、研究生院、學生工作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招生考試申訴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監察處,負責招生考試申訴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招生考試申訴仲裁委員會職責:
(一)受理本辦法規定的考生申訴;
(二)組織相關專家成立仲裁小組,對申訴進行復查、仲裁;
(三)審定仲裁結果并告知申訴人。
第六條 根據各類型招生考試工作特點,分別成立相應的仲裁小組,對招生考試中提出的申訴等進行復查、仲裁,每個仲裁小組專家不少于5人。
第七條 仲裁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接受申訴仲裁委員會交辦的招生考試爭議申訴事項,召開仲裁會議。
第八條 仲裁小組成員(以下簡稱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校內外相關領域權威專家中聘任。仲裁員應遵守職業道德,盡職盡責,按時出席仲裁會議。仲裁委員會應向被聘任的仲裁員頒發仲裁員聘書,聘書應明確聘任期限等內容。
第三章 申訴與受理
第九條 申訴人應在有關招生考試結果公示有效期內,向申訴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申訴時效的,申訴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程序受理。
第十條 申訴除了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是與本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于招生考試申訴仲裁委員會受案的范圍。
第十一條 申訴人進行招生考試申訴時,應當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和住所等;
(二)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等;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聯系電話和住所等。
第十二條 申訴人進行申訴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國家招生考試的相關政策,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應依法如實反映問題,不得損害國家、學校及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捏造、扭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應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申訴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通知申訴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四條 仲裁方式原則上實行書面仲裁,經申訴人申請,申訴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開庭仲裁。
第十五條 書面仲裁程序:
(一)申訴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決定受理申訴后五個工作日之內,指定仲裁小組進行仲裁。
(二)仲裁小組接受申訴事項后十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復查、仲裁,并作出仲裁結果。
(三)仲裁結果應制作筆錄,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簽字。
第十六條 開庭仲裁程序:
(一)申訴仲裁委員會應指定有關仲裁員(不少于5人)成立仲裁庭進行仲裁,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仲裁日期及地點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在仲裁開庭前請求延期的,由申訴仲裁委員會決定。
(二)申訴人認為仲裁員與本申請仲裁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有權對仲裁庭成員提出回避申請,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三)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到仲裁現場,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撤回申訴。
(四)仲裁庭處理招生考試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招生政策的規定。
(五)仲裁結果應制作筆錄,筆錄由仲裁庭成員、記錄人員及申訴人簽字。
第十七條 仲裁庭應當按照超過半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第十八條 仲裁庭做出的仲裁結果報申訴仲裁委員會審定后,加蓋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監察處印章,以書面形式寄送申訴人。
第十九條 在仲裁結果做出之前,申訴人可向招生考試仲裁委員會書面撤回申訴。撤回申訴的,視為未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招生考試仲裁不收取仲裁費用。申訴人申訴仲裁事項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等自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招生考試申訴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