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提升研究生管理水平,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秩序,根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西電研〔2017〕36號),結合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籍指一個學生屬于學校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資格。研究生學籍管理是學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研究生的學習資格、學習狀態及學習結果的認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具有本校正式學籍的研究生,其他以代培、交換、聯合培養、彈性學制等形式在校學習的研究生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研究生按學歷層次分為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按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學位類型分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研究生;按就業類別分為定向和非定向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考試方式分為本科直博、碩博連讀和普通招考。碩士研究生按照考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和推薦免試。
第二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根據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需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件及招生時適用身份的相關學歷學位證書,按學校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向研究生所在學院書面請假,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向研究生工作部備案,請假時間不超過兩周。
第六條 各學院在新生報到時,應按照當年國家招生考試管理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并報研究生工作部備案,學校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保留入學資格
(一)保留入學資格按照申請時間,可分為錄取時保留入學資格和入學時保留入學資格兩類;
(二)新生入學時,因身心健康、參軍入伍、創業等原因,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適宜在校學習的,經導師、所在學院、校醫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審核通過,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且不可報考其他院校。因參軍入伍、創業等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經所在學院、導師、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審核通過,持有關證明可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入學資格保留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因創業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申請時還需經創新創業學院審核。
第八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者,需在應入學學年開學一周內,向所在學院申請入學,經導師、所在學院、校醫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返學后,按入學當年新生所在年級管理。
第九條 新生入學時如因個人原因放棄攻讀研究生,需書面報告所在學院,經學院核查個人信息、報研究生工作部備案,學校對該生作出放棄入學資格處理。放棄入學資格的研究生不具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學籍,除重新報考外,不得重新入學。
第十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根據情況暫緩或不予注冊學籍:
(一)非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而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逾期兩周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作放棄入學資格;
(二)在入學體檢中發現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情況,且不履行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視作放棄入學資格;
(三)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存在舞弊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四)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的,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五)超過兩周未能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亦未申請綠色通道的,暫緩學籍注冊;
(六)超過兩周未能向學校提供錄取通知書與身份證件,或未能提供學校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視作放棄入學資格;
(七)非定向考生未按要求將個人檔案調入學校者,視作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相關規定對新生進行入學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是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生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健康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經校醫院審定后,可以按照第七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二節 在校生
第十二條 學年注冊是審核研究生在校狀態,維護在校生學籍的重要方式。每學期開學,研究生應當按時按規定到所在學院辦理學期注冊手續。不能如期到校注冊的,須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請假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學院派出實習、實踐的研究生由學院核實情況后給予注冊。
第十三條 在校生須按時按規定繳納學費。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暫緩注冊。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繳費的研究生,須申請校園地或生源地助學貸款,有關手續辦理完畢后注冊學籍。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證研究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十四條 研究生新生入學后,需按學校規定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個人學籍信息自查工作。學籍信息包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政治面貌、民族、專業、學制、層次、學習形式、入學日期、學號等基本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在校生的學籍信息以研究生招生數據為準,在校期間一般不予改動。如確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者,需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學籍信息修改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報研究生工作部審核。
第十六條 研究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在校學習時間達到最長學習年限而未能獲得學位者,必須以畢業、結業、肄業等形式之一終止學籍,并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七條 學制與最長學習年限
(一)除個別學科在招生時另有規定外,我校碩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4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
(二)2017年及之前錄取的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2018年及之后錄取的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學制為4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在職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7年;
(三)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學制為5年,最長學習年限為7年;
(四)碩博連讀研究生的博士研究生學制與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相同。第三至第五學期取得博士研究生學籍的碩博連讀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7年,自碩士入學時開始計算;第六學期取得博士研究生學籍的碩博連讀研究生,博士期間學習年限與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十八條 碩博連讀和本科直博研究生學習年限滿4年,在培養過程中經認定不再適合繼續攻讀博士學位者,可轉為碩士學籍。轉碩士學籍需由研究生本人申請,導師、學院及學校審批。審批通過后,碩博連讀研究生的博士學籍予以注銷,恢復碩士學籍;本科直博研究生學籍層次直接轉為碩士。
第三節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二十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需要休學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審核批準后休學。因病需要休學的研究生,還應當經校醫院審核確認。
(一)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學,期限以學期為單位。碩士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一般不超過1學年,博士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一般不超過2學年;
(二)因創業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時間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
(三)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四)休學研究生應在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其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學期間的醫療費,按國家、陜西省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五)休學期滿前,應當在開學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研究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復查合格者,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研究生復學,還需提供診斷證明,并經校醫院審核。
第四節 轉學、轉學科與轉學院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被錄取后,應在本校完成學業,一般不得轉學。
第二十二條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經擬轉入學校同意、學校及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申請轉學。轉學具體適用規定按照《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轉學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應按錄取學科培養并完成學業,一般不得轉學科。
第二十四條 如因特殊情況需轉學科者,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審定,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準后轉入。研究生轉學科條件及辦法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轉學科、轉導師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錄取學院管理和培養。如因學校院系調整、學科調整或導師跨學院管理實際需要的,經導師同意、擬轉入學院申請、轉出學院同意并經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后,可轉換學院。
(一)如轉入學院具有研究生所屬學科學位點授權,則研究生管理和培養關系完全轉入新學院;
(二)如轉入學院不具有研究生所屬學科學位點授權,則研究生管理由新轉入學院負責,培養由原學院負責。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應遵守校紀校規,刻苦學習,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研究生在學期間死亡、失蹤,按注銷學籍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退學的研究生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導師、學院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后,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八條 退學的研究生,須在退學處理決定生效一周內辦理手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陜西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其畢業,并在研究生離校前頒發畢業證書和注冊學歷。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與信息管理按照《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關于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的管理規定》準予結業,頒發結業證書。
對退學研究生,符合肄業條件的,學校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關于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的管理規定》頒發肄業證書,或提供學習證明。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當年國家招生考試管理文件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予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予以撤銷,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二條 學歷、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