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學風建設,規范學術行為,保證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貫徹落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學術規范指南》《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等文件精神,規范使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簡稱“TMLC”)檢測研究生學位論文以及認定、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工作,由研究生教育院和各學院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共同組織實施。
研究生教育院負責檢測工作中的技術服務、人員培訓、抽檢等工作。
各學院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以及論文檢測報告的分析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各學院應指定專人使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在使用該系統的過程中,各學院及使用人員須對系統用戶名及密碼、相關檢測過程、檢測內容、檢測結果等信息嚴格保密,并嚴禁使用該系統對本學院以外或其他不相關的論文進行檢測。
第四條我校擬申請博士、碩士學位的所有學位論文均納入檢測范圍。未按要求參加檢測的學位論文,不得進入送審及答辯程序。
涉密論文不適合系統檢測的,應經論文作者所在學院同意后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不參加檢測,由所在學院組織專家進行人工檢測。
第五條學位申請人提交檢測的學位論文應當是經指導教師簽字同意推薦的最終定稿。學位論文電子版采用word文檔格式,一律采用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學號_文獻名稱.doc。
第六條“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只檢測學位論文正文(除目錄、參考文獻和后記之外的部分)的內容,同時去除本人讀研期間發表的文獻。
第七條學位論文應當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開通期間內完成檢測。未在規定期間內進行檢測的,不得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
第八條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學位論文重合字數占論文總字數的比例。
第九條學位論文復制比是判斷被檢測學位論文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一項重要依據。
各學院結合“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的檢測結果,對學位論文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認定。
第十條合格的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總文字復制比不得超過20%。
第十一條檢測復制比合格的學位論文,發現有抄襲、剽竊等情況的,由論文作者的指導教師所在學院組織專家審查認定是否為合格學位論文。
第十二條經認定為合格的學位論文,方可進入送審及答辯程序。
第十三條經檢測總文字復制比超過20%但不超過40%的學位論文,應由論文作者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重新開題并撰寫論文,并在至少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申請答辯。經檢測總文字復制比超過40%的學位論文,取消該學位論文作者的學位申請資格。
第十四條經檢測合格的學位論文電子版,視為向學校提交的最終定稿,不得改動。提交的紙質學位論文與經檢測合格的學位論文電子版不一致的,不得進入答辯程序;已答辯的,本次答辯成績無效,在不少于6個月的期間內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論文、申請答辯;已授予學位的,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撤銷學位。
第十五條已通過答辯但答辯委員會認定需要修改的學位論文,修改完成后提交研究生教育院進行檢測。
經檢測合格的,對學位論文電子版進行替換;經檢測不合格的,學位論文答辯成績無效。
第十六條學位論文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西北政法大學學術道德規范》(西法大校發〔2013〕23號)等有關辦法處理。
第十七條學位申請人對系統檢測結果、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3日內經論文指導教師簽字同意后,向論文指導教師所在學院書面提出復議申請并陳述理由。學院應當組織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在7日內進行復核、處理,并向復議人送達處理決定。
異議不成立的,學院予以駁回。異議成立的,學院應當出具書面意見,陳述異議成立的理由,并由學院院長簽字、學院蓋章后報研究生教育院備案。
第十八條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負有對所指導學生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研究規范教育的責任與義務,應及時發現、制止與糾正學術不端、寫作不規范等行為,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批評教育。
指導教師所指導的學位論文被查出存在嚴重學術不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且指導教師存在嚴重過錯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