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完善我校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學位辦”)是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常設的履行相應職責的學位管理工作機構,本著依法、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開展工作。
學位辦設在研究生院。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在籍博士、碩士研究生的學位申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參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學位申請
第四條申請授予西北政法大學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品德良好。
(二)完成我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或教學環節,成績合格。
(三)學術成果要求
1.學術碩士學位申請者應在標識有ISSN、CN、ISBN的正式出版物上獨立發表1篇學術論文,字數應在3000字以上。
2.博士學位申請者應在CSSCI來源期刊獨立發表2篇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成果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批示并被有關部門采納的,視為發表1篇)。
3.發表必須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與導師合作且無其他作者的,視為獨立發表。
4.各培養單位可根據專業特點制定不低于本細則規定的學術成果要求,報研究生院備案后執行。
(四)完成本專業相應水平的學位論文,申請人導師作為推薦人認為論文質量符合申請博士、碩士學位的條件,同意推薦。
(五)通過預答辯。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五條學位論文答辯的申請與資格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二)申請人導師應對論文做出詳細的學術評價,對論文是否達到所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辯做出審核意見,并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專業知識掌握情況、科研能力等做出綜合評價。
(三)培養單位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學習、科研成果等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是否同意答辯的審核意見。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學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辯申請表;
(二)學位申請書;
(三)課程成績單;
(四)規定份數的論文;
(五)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人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學位辦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內補充提交。申請人未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七條學位辦受理申請博士、碩士學位工作的時間是每年4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的工作日。
第八條因故不能按期申請學位的,由本人在學位申請截止日前10個工作日內提出,碩士學位申請人經本專業導師組組長同意和所在學院院長審核同意后,報學位辦批準;博士學位申請人經導師同意和專業方向導師組負責人同意后,報學位辦批準。
學位申請提出的時間最長為標準學制后3年內,凡時間屆滿不按規定提出學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學位申請。
第三章學位論文評閱
第九條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通過學術不端檢測后,進入評閱階段。學位論文未通過學術不端檢測的,申請人可以在6個月后,依照本細則重新提出學位申請。
學位論文必須是在申請人導師的指導下由申請人獨立完成的系統而完整的1篇專業研究作品。論文應有一定的篇幅,學術碩士學位論文正文字數應在3萬字以上,博士論文正文字數應在15萬字以上;專業碩士學位論文正文字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無明確規定的,論文正文字數應在2萬字以上。論文的結構一般應當包含標題、中英文摘要、目錄、導論或前言、正文、結論、注釋和參考文獻等基本內容。論文形式應符合西北政法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編排規范。
第十條碩士學位論文由學院或導師組送交相關學科、專業的2名同行專家評閱,應有1名校外專家。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的基本條件是,在本學科、專業領域學術水平較高、業務能力較強,嚴謹認真,學風正派,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有博士學位的碩士研究生導師。
博士學位論文應安排不少于3名校外專家評閱。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當是相關學科、專業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或在相關實務領域業務能力強、具有相當理論研究水平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校外專家。
第十一條評閱人的人選由各專業建立學位論文評閱專家庫,并報學位辦備案。
學位論文實行“雙盲評審”,評閱人、申請人及其導師信息在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保密。
學位論文的內容如涉及申報專利,由申請人注明“本論文擬申請專利,請評閱專家負責保密”字樣。
第十二條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進行認真評閱,提出具體、明確的評閱意見,填寫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密封傳遞,由答辯秘書統一管理,負責保密。
評閱人可參考以下標準提出評閱意見:
(一)選題是否有意義,觀點是否明確;
(二)論證是否充分、合理,內容是否充實;
(三)資料是否翔實、文獻綜述是否全面;
(四)結構是否合理,思路是否清晰,邏輯是否嚴謹,表達是否準確規范;
(五)引證和注釋是否符合學術道德和論文編排規范。
評閱人必須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水平、是否推薦論文作者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提出明確意見。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在15天內評閱完畢,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在30天內評閱完畢。
第十三條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中如有1名評閱人認為該論文沒有達到相應學位要求的水平,不同意學位申請人參加答辯的,由學院補聘2名評閱人重新評閱。重新評閱如全部通過,申請人可以參加答辯(答辯委員會須就評閱人意見做出說明);如果仍有1名評閱人認為沒有達到相應學位要求的水平,不同意申請人參加答辯的,申請人不能參加答辯。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中有2名評閱人認為論文沒有達到相應學位要求的水平,不同意申請人參加答辯的,申請人不能參加答辯。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中有1名評閱人認為學位論文沒有達到相應學位要求的水平,不同意申請人參加答辯的,申請人不能參加答辯。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未通過,申請人不能參加答辯的,申請人可以在6個月后,依照本細則重新提出學位申請。重新提出學位申請后學位論文評閱仍未通過的,申請人不再具有申請學位的資格。
第四章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四條符合學位申請條件,學位論文通過評閱后,進入論文答辯程序,答辯具體事宜由學位辦統一安排,學院具體實施。答辯工作最遲應在申請人提出學位申請后2個月內進行完畢。
第十五條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本專業導師組負責組織。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名或7名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或者有博士學位的碩士研究生導師組成,申請人導師應當回避。各專業應聘請校外同行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設主席 1名,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名,由獲得碩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人員擔任,在答辯委員會主席的指導下,負責做好答辯的組織工作。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7名相關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或相關領域的實務專家組成,申請人導師應當回避。答辯委員會設主席1名,秘書1至2名。秘書由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人員擔任,在答辯委員會主席的指導下,負責做好答辯的組織工作。
學位申請人不得參與答辯的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答辯委員會名單須經學位辦批準。答辯委員會組成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答辯。
第十七條答辯應遵循堅持標準、確保質量、嚴格把關、公平合理的原則,發揚學術民主。答辯委員會委員應預先了解論文內容,做好提問準備。
第十八條答辯以公開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介紹答辯委員會委員;
(二)申請人導師或答辯秘書宣讀申請人導師對答辯人的業務鑒定、論文推薦意見和論文評閱人的評語;
(三)答辯人對論文的寫作過程、內容結構、主要觀點、創新之處、存在的不足等方面進行闡述;
(四)答辯委員會委員向答辯人提問;
(五)答辯人回答提問;
(六)答辯委員會委員進行評議,投票表決并形成決議;
(七)答辯委員會復會,主席宣讀決議書。
每位碩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答辯時間不少于30分鐘,每位博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答辯時間不少于60分鐘。
第二十條答辯委員會對是否同意建議授予答辯人博士、碩士學位進行充分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最終表決,一人一票。表決后,答辯秘書負責計票并當場向答辯委員會報告表決票數,并在答辯記錄中如實記錄。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同意,即為通過。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申請人可以在6個月后,依照本細則重新提出學位申請。重新提出學位申請后學位論文答辯仍未通過的,申請人不再具有申請學位的資格。
答辯表決結果應由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答辯表決票由學位辦統一印制,蓋章后有效。
第二十一條多名申請人參加答辯的,學位論文答辯應逐一進行,逐一做出決議。
第五章學位評定和學位授予
第二十二條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后,由學位辦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建議,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的學位授予條件進行審查和評議,并做出是否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三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員參加為有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學業、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是否授予學位進行表決。
同意授予學位的票數不低于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含),并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時,可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如果做出不同意授予學位的決議,應同時做出是否同意在規定時間內修改論文和重新答辯的決定。該項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票數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同意的決定有效。
第二十五條凡有下述情況之一者,緩授或不授予學位:
(一)因考試作弊或其他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受到學校記過以上(不含記過)處分的學位申請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做出不授予或緩授予學位的決議。緩授學位的,自作出緩授學位的決定一年以后兩年以內,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學位申請人提出的授予學位的申請,以及學位申請人在校期間和畢業后在工作單位的表現(應有工作單位的鑒定)對是否授予其學位進行評議和表決。同意授予學位的票數不低于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含),并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時,可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
對堅持錯誤不改,或對錯誤雖有認識,但表現不好的,不授予學位。
(二)學位論文作假的,不授予學位。
(三)有其他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不授予學位。
第二十六條表決票由學位辦統一印制,經學位辦蓋章后有效。表決結果填入學位申請書,經學位辦蓋章后有效。學位辦負責填寫授予學位的決定并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授予學位的決議,由學位辦負責公布,授予學位的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的日期為準。博士學位須公示三個月,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學位證書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頒發,在決議公布后由學位辦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對于已經授予的博士、碩士學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撤銷其博士、碩士學位,學位辦辦理相應事宜:
(一)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節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
(二)在學位論文或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三)購買或者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
(四)其他學術舞弊作偽行為。
第三十條學位論文答辯未獲通過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未通過,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復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名單,由學位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已授予學位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送交學校檔案館、圖書館和國家指定的有關單位存檔。
第三十三條留學生申請博士、碩士學位的,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校長辦公會授權學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