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研究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保證我校研究生培養質量和學位授予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評審是指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前的通訊評審。學位論文評審采用雙向匿名,即評審過程“隱去作者、導師姓名和評審專家姓名”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實施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組成
每篇博士學位論文原則上由校內2名和校外3名同行專家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應是責任心強、學風嚴謹、作風正派、在相同或相近學科專業領域學術造詣較深、或在行業(產業)中科技成就突出的博士生導師。第四條 評審程序
1.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博士研究生,向導師提交送審版學位論文。經導師認真審核同意后,提交隱去作者和導師姓名的學位論文材料至所在學院。
2.博士學位論文的評審由校內評審和校外評審兩個環節組成。學院負責組織校內專家進行校內評審,研究生處負責組織校外專家進行校外評審。
3.博士學位論文校內評審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成績(或分值
≥60分)的,方可進行校外評審。
4.研究生處學位管理辦公室負責該部分學位論文的送審和評審結果的公布。學院須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要求,提交校外評審的博士學位論文評審材料至研究生處學位管理辦公室。
第五條 校外評審結果的使用與處理
1.論文評審專家對論文寫出客觀、公正、詳細的學術評語。評語內容應包括:學風是否嚴謹、作者是否在本學科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學術學位論文作者是否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論文作者是否具有獨立擔負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在學科或專門技術上是否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對科技進步或經濟建設有何使用價值或理論意義、論文存在的主要問題、并給出評定成績和是否同意答辯等。
2.博士學位論文的3份評審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成績(或分值≥60分),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3份評審結果中2份為良好及以上成績(或分值≥80分)、1份為不合格(或分值<60分)的,經申請人及其導師申請,可追加增聘2位評審專家進行評審。新增的評審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成績(或分值≥60分)的,方可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新增的評審結果有1份及以上不合格(或分值<60分)的,不可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且學位論文應修改6個月后方可再次進行評審。其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可追加增聘評審專家進行再次評審,不可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
3.評審結果一般在論文提交至少一個半月后產生,研究生處以書面形式將評審意見和評審結果及時通知學院,學院及時通知導師、學生,并給出是否準予按期答辯的明確意見。
第三章 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實施辦法
第六條 實施類型
依據學位論文評審實施,分為申請提前畢業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查的正常畢業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非抽查的正常畢業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第七條 評審專家組成
申請提前畢業碩士研究生,每篇學位論文原則上由3名校外同行專家進行評審。
抽查的正常畢業碩士研究生,每篇學位論文原則上由2名校外同行專家進行評審。
正常畢業碩士研究生,每篇學位論文原則上由2名同行專家進行評審,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專家。
評審專家應是責任心強、學風嚴謹、作風正派、在相同或相近學科專業領域學術造詣較深、或在行業(產業)中科技成就突出的研究生導師。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抽查辦法
1.學位論文抽查由研究生處組織。抽查名單按當年正常畢業的研究生學位論文總數的10%,采取隨機抽樣的辦法確定。
2.根據往年評閱、答辯質量,指定或追加抽查某一位導師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3.確定抽查名單后,通知相關學院,學院負責通知導師和研究生,并按規定的時間提交學位論文至研究生處學位管理辦公室。
第九條 評審程序
1.申請提前畢業碩士研究生和抽查的正常畢業碩士研究生,向導師提交送審版學位論文。經導師認真審核同意后,提交隱去作者和導師姓名的學位論文材料至所在學院。
2.學校學位管理辦公室負責該部分學位論文的送審和評審結果公布。相關學院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申請提前畢業碩士研究生和抽查的正常畢業碩士研究生的材料至研究生處學位管理辦公室。
3.未被抽查的正常畢業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由所在學院按要求負責組織學位論文評審,公布評審結果。
第十條 評審結果的使用與處理
1.論文評審專家對論文寫出客觀、公正、詳細的學術評語。評語內容應包括:學風是否嚴謹、作者是否在本學科掌握較為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是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或是否具有擔負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在學科或專門技術上是否做出創造性的成果、或對科技進步或經濟建設有何使用價值或理論意義、論文存在的主要問題、并給出評定成績和是否同意答辯等。
2.申請提前畢業的碩士學位論文的3份評審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成績(或分值≥60分),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若3份評審結果中2份為良好及以上成績(或分值≥80分),1份評審結果為不合格(或分值<60分)的,經申請人及其導師申請,可追加增聘1位評審專家進行評審。新增的評審結果為合格及以上成績(或分值≥60分)的,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新增的評審結果為不合格(或分值<60分)的,不可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且學位論文修改6個月后方可再次進行評審。其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可追加增聘評審專家進行再次評審,不可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
3.正常畢業碩士學位論文(含抽查的正常畢業碩士學位論文)的2份評審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成績(或分值≥60分),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若有1份評審結果為不合格(或分值<60分),可追加增聘1位評審專家進行評審。新增評審結果為合格及以上成績(或分值≥60分),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新增的評審結果為不合格(或分值<60分),不可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且學位論文修改6個月后方可再次進行評審。
4.評審結果一般在論文提交至少一個半月后產生,學校組織的論文評審,由研究生處以書面形式將評審意見和評審結果及時通知學院,學院及時通知導師、學生,并給出是否準予按期答辯的明確意見。學院組織的論文評審,由學院以書面形式將評審意見和評審結果及時通知導師、學生,并給出是否準予按期答辯的明確意見。
第四章 其他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評審分值與等級對應
評審結果中采用的分值和等級兩種不同模式時,根據共識原則,按如下對應關系處理:分值<60,等同于不合格;
60≤分值<70,等同于合格;70≤分值<80,等同于中等;80≤分值<90,等同于良好;
分值≥90,等同于優秀。
第十二條 評審不合格的處理
對于出現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不合格、不同意答辯的導師,學校根據情形,分別給予其減少或暫停招生、約談、通報批評或取消導師上崗資格的處理。
第十三條 申訴
學位申請人對于學位論文評審結果和申請答辯決議或決定不服的,可寫明申訴理由,經導師簽署同意意見后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會提出申訴,學院學位評定分委會收到申訴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學院復核決定。不服從學院復核決定的,可經2 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撰寫詳實申訴理由,并簽署同意意見后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四條 學院可根據上述基本條件,結合本學科學術評價特點,制定具體的學位論文評審實施細則,規定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校內、校外評審實施細則。學院有關學位論文評審實施條例應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會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原《海南大學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雙盲”評審實施辦法》(海大〔2010〕14號)《海南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查實施辦法》(海大〔2010〕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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