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一)因病因故缺席全年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應該辦理休學;
(二)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對休學創業的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可延至原規定學習年限+2年。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無論何種原因,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7年;
(三)研究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研究生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等材料),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注明休學起止時間并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學院審批。
第二十九條 休學研究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研究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并在7天內離校,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
(三)休學期滿仍需繼續休學者且累計休學未達規定年限者,可以申請繼續休學,但須在第一次休學期滿前30天辦理相關休學手續;
(四)休學期間,研究生助學金停止發放,復學后恢復發放。
第三十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研究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30天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并將本人書面申請、學校規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交所在培養單位,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查,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培養單位簽署意見、研究生學院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保留學籍研究生在保留學籍期滿前30天向培養單位申請復學,經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后,到研究生學院辦理復學手續。
(三)研究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按照《錦州醫科大學研究生違紀處理辦法》給予開除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試。學校不對研究生在此期間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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