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研究生轉專業的申請、審核等事宜,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號令)和《浙江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浙大發研〔2017〕115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轉專業及申請條件
(一) 轉專業是指研究生正常入學后發生的、轉到錄取時所確定專業(包括一級學科、二級學科、專業學位的類別或領域,下同)之外專業的行為。
以碩博連讀方式選擇攻讀其他專業的,按照當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相關規定實施,不屬于本辦法所提及的轉專業。
(二) 本辦法適用于接受學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三)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1.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2.享受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政策的;
3.研究生入學未滿6個月,或離基本修業年限結束不足
12個月的;
4.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二、申請及審批流程
(一) 申請人填寫轉專業申請表。因身體原因申請轉專業者,需附浙江大學校醫院或三甲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因對擬轉入專業有興趣和特長的轉專業申請者,須提供證明自己有興趣和專長的材料(如證書、成果、作品等)。
(二) 在原一級學科范圍內的轉專業,經轉出專業導師、
學院(系)和轉入專業導師同意,由擬轉入學院(系)自主考核。
(三) 跨一級學科、跨專業學位類別或領域、跨學位類型的轉專業,經轉出專業導師、學院(系)和轉入專業導師同意,并在轉專業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進行如下考核:
1.碩士研究生須參加當年擬轉入專業“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并符合錄取標準。
2.博士研究生須參加當年擬轉入專業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申請-考核”,并符合錄取標準;
(四)跨一級學科、跨專業學位類別或領域、跨學位類型的轉專業,如有下列特殊情況可不參加上述考核,由擬轉入學院(系)自主考核:
1.因導師工作調動、退休、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對學生進行指導,且本專業無法調整安排的;
2. 學科專業目錄調整,導致在原專業無法繼續培養的;
3. 對身體健康情況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學生身體健康情況發生變化,不適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五)考核通過后,應在擬轉入學院(系)辦公網上公示
不少于5 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后,報研究生院審核。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后,研究生須在批準后一周內辦理轉專業手續。
(六)研究生轉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已修課程與新培養方案課程一致的將自動保留成績和學分,不能對應的課程成績及學分在成績單中予以記載,但不納入畢業總學分計算。對因學校專業目錄調整引起的轉專業學生,在調整期內經核準可按原專業或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完成課程學分修讀。
三、其他
(一)轉專業的研究生,其基本修業年限和最長修業年限按照原專業入學時間開始計算起點,并按照轉入專業的基本修業年限和最長修業年限來核定。超過基本修業年限和最長修業年限,按照《浙江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浙大發研〔2017〕115號)執行。(二)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申請轉專業1次。
(三) 跨學院(系)轉專業的研究生,占接收學院(系)
下一年研究生招生名額,對第二(四)條所列的特殊情況引起的轉專業情況除外。
(四)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的,可優先考慮其申請。
(五)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教育部有明文規定的轉專業情況,以相關的文件規定為準。
(六) 與外單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的轉專業事宜,以雙方的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以本文件為準。
(七) 港澳臺研究生和國際學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各學院(系)應依據本辦法制定轉專業實施細則,報研究生院審核。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