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廣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精神,根據《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我校將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依托優勢學科,積極建設校外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以下稱“培養基地”),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創新體系,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條建設培養基地的目的是充分利用高校與科技創新企業的優質資源,共同打造培養創新性、復合型的高層次科研創新人才的示范平臺和開展以產業化為目標的高新科技研發平臺,實現產、學、研的良性互動,為創新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提供理論和實踐的平臺。
第三條建立培養基地,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需要。為了進一步調整和優化碩士研究生的結構,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加強高等教育與經濟社會的緊密結合,促進校企合作教育的發展,同時也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的建設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聯合培養基地建立原則
第四條基地由我校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較密集的區域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科研院所學校等機構聯合申報,也可以多單位聯合申報,以高校為主要責任主體。基地應設在合作企業或除高校以外的其他合作單位(以下稱“合作單位”)。
第五條合作各方本著“互惠互利、雙向受益”的原則。培養基地建立的基礎是平等互利。學校利用基地依托單位實踐經驗豐富,能夠為培養研究生的創新意識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供條件的優勢,安排研究生進行專業實踐;基地的依托單位則可利用學校教學、科研優勢,加強與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合作以及技術人員的培訓,同時優先吸收優秀的研究生畢業生進入合作單位工作等。
第六條學校負責培養基地的研究生培養質量的監控與檢查;“合作單位”應負責提供研究生在基地從事研究、實踐和生活的必要條件,并提供可培養及指導研究生的專門人員。
第七條 合作各方應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培養基地的培養計劃和嚴格的規章制度,并成立專門機構和設立專職人員負責落實、執行相應計劃與制度,并承擔研究生在培養基地期間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合作單位”應具有較高層次的科研隊伍、相應的科研設備、科研平臺及科研條件,有需要和適合研究生參與的科研項目和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同時能提供研究生進入企業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條件。
第三章 聯合培養基地合作內容
第九條我校每年選派若干名研究生進入基地進行專業實踐,進入基地的研究生實行合作導師制,其專業實踐內容需經校內導師和基地導師的共同認可。
第十條基地每年接收我校若干名研究生進行專業實踐,并為研究生的實踐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和所需科研經費以及相應的生活費用。
第十一條我校根據基地依托單位的需求,可與該單位進行科研合作和提供人員培訓服務,由基地依托單位支付合作的科研費用和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我校可根據學科發展和專業實踐的需求,聘請聯合培養基地符合條件的人員為合作研究生指導教師,并填寫研究生合作導師聘任表,報研究生處審批。
第四章 聯合培養基地建立程序
第十三條聯合培養基地的建立原則上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對擬設聯合培養基地進行初步考查與論證,并與基地依托單位進行協商,洽談有關專業實踐事項,達成建立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填寫華南師范大學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建設申報表,經主管院長審批后報研究生處審批。
(三)經批準建立的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由有關學院(系)與培養基地依托單位正式簽訂“華南師范大學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專業實踐目標、內容及聯合培養基地與有關學院(系)的權利與義務、研究生合作期間論文及科研成果等知識產權的歸屬、協議有效年限等合作內容。“協議書”一式3份,研究生處、培養單位和培養基地各保存1份。
第十四條 培養基地的名稱為“華南師范大學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在培養基地實質性接收研究生開展專業實踐后,經研究生處考察并與培養基地依托單位協商正式掛牌。
第十五條在基地的建設過程中,具體事宜由相關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
第五章 聯合培養基地的管理和建設經費
第十六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指派專人負責學院與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所在單位的聯絡與溝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地所在單位和學院共同協商負責。鼓勵基地依托單位設立專項基金以加強基地建設。
第十七條對于由研究生培養單位聯系建立的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獲批為校級基地后研究生處將一次性劃撥1萬元啟動經費,省級或以上的示范基地一次性劃撥2萬元基地,用于基地建設相關經費支出。一年后研究生處將對校級基地進行驗收,對研究生進入基地進行科研實踐成效明顯的,將再下達2萬元經費支持基地建設。該項經費每個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總的支持經費不超過5萬元,所有支持經費將在基地審批后的下一學年下撥有關研究生培養單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