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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語言大學中國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研究生按規定取得我校學籍,即享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規定學生應有的權利,同時也應履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規定學生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退學、畢業、結業以及開除學籍、轉出我校等情況下不具有我校學籍。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事先向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需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經學校“綠色通道”審核批準后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學歷學位證等相關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按照教育部招生管理相關規定,新生可以在招生錄取環節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不超過兩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其他需要復查的事項。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保留學籍,辦理休學手續回家休養。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在兩周之內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等形式資助,或申請緩繳學費,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注冊。

  第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學期按時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研究生入學后,應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核對個人信息,查看注冊情況。


  第三章 教育教學的記載

  第十條 學校健全研究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研究生在校接受教育教學的情況。

  第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學籍檔案。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學校在成績單上予以標注。

  第十二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品德鑒定考核材料歸入個人檔案。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和學術活動。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上學分的計算和計錄,具體規定詳見《北京語言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和《北京語言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第十四條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在成績測算時按零分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研究生三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校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并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學制與最長學習年限

  第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博士研究生學制為三年(不能全脫產學習的定向博士研究生最短學習年限為四年),最長學習年限為八年。碩士研究生學制為二或三年,最長學習年限為在學制的基礎上延長三年。

  第十八條 因創業申請休學的研究生,經學校批準休學期限延長的,在學年限可隨之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研究生參加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學校組織的校際交流學習、校際聯合培養項目、國家漢辦的漢語教師志愿者項目等,在境外學習或任教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五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十條學生因病經校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一學期內累計超過六周應予休學。

  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辦理休學。

  在校學生創業,經個人申請且學校審批后可辦理休學。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學校不為其保留宿舍,并中止其教學活動、培養環節及評獎評優。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因創業申請休學者,由研究生提出申請,經培養單位及研究生院審核相關材料,認為確有必要的,經報校領導批準,休學年限可適當延長,一般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繳納學費。休學研究生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作遷移。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學校公費醫療相關規定處理。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學校按照《北京語言大學中國學生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應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身體狀況可以在校學習生活,方可復學。

  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時,應當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并由校醫院復查或指定醫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復學。

  休學期滿后一個月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學校將不再保留其學籍。

  研究生復學后由導師及培養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重新調整培養計劃。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 退學研究生,應當在退學決定送達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學校批準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轉學情況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經學校審核準予畢業,在研究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學校規定的結業要求,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視研究生學業完成情況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錄取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審核證明文件無誤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經批準,方可變更。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二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學歷證明書注明原學歷證書編號和由學校現任校長具名簽發并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進行電子標注,以備核查,同時對注冊的原學歷證書標明遺失作廢。

  學位證明書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法律事務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學籍處理決定告知書等,學校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參加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學校組織的校際交流學習、國家漢辦的漢語教師志愿者項目等,研究生學籍不間斷并應當按在校生標準每年交納學費。

  第三十六條 保留學籍、休學研究生復學后按照實際就讀年級收費標準交納學費;延期研究生繳納延期費及退學研究生的退費按照《北京語言大學研究生學費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對學校依據本規定做出的學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北京語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經2017年6月15日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2017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適用范圍為全體在校中國研究生。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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