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風考風建設,保障我校****的權威性、嚴肅性、公平性,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教育部關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意見》(教高[2019]6號)、《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考試紀律
第二條學生參加考試,須遵守以下考試紀律:
(一)參加考試,須出示學生卡或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二)考試開始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三)進入考場后須服從監考教師安排,并將證件放于桌面上;
(四)發現考場座位涂寫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須及時向監考教師報告;
(五)參加考試,須將考試必備用品以外的所有物品放置講臺等遠離座位處;
(六)考試過程中,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和計算器等。特殊情況需經監考教師同意;
(七)考試過程中不得與他人講話,不得干擾監考教師工作,不得擅自離開考場。有特殊情況須及時向監考教師報告;
(八)考試結束即刻結束答題,并遵照監考教師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過程要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
第三章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
第三條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提前占座,不服從監考教師調動;
(二)攜帶考試必備用品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不遵守考試時間,提前或延后答題;
(四)考試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借用文具或計算器等;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
(六)擅自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帶出考場;
(七)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八)考試期間在考場內喧嘩,干擾監考教師工作;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章考試作弊行為的認定
第四條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或考試結束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在考試座位及附近涂寫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公式等;
(二)在閉卷考試中以任何形式夾帶、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在開卷考試中攜帶、使用主考教師規定范圍以外的資料;
(三)與他人交換或抄襲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紙等,或讓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或為他人抄襲提供方便,以及通過手勢暗號傳遞信息等;
(四)考試結束后,在評卷過程中經開課單位認定為雷同卷;
(五)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
(六)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七)組織考試作弊;
(八)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考試違紀及作弊行為的處理
第五條出現考試違紀或作弊現象時,監考教師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證據采集工作,終止當事學生繼續參加考試,在試卷上標注“違紀”或“作弊”字樣,當場填寫《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考試違紀登記表》,并要求學生確認事實和簽字。考試結束后,將《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考試違紀登記表》和相關證據送交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
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依據事實和學校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處理,并告知學生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六條對學生考試違紀與作弊的處理如下:
(一)對考試違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處分期限為6個月;
(二)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一)至第(四)款認定的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限為12個月;
(三)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至第(八)款認定的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對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決定的,報主管校領導批準。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報主管校領導審核,由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處分決定書送達和學生申訴按《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以及《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中有關條款辦理。
第六章違紀及作弊的加重處理
第八條受留校察看處分且尚未解除的學生,再次發生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受記過及以下處分且尚未解除的學生,再次發生考試違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限為12個月;受記過及以下處分且尚未解除的學生,再次發生考試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屢次考試違紀或作弊,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章考試違紀及作弊處分的解除
第十一條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到期前一周可申請解除處分,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尚有處分未解除的,可申請提前解除處分。學生須書面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并簽署考察意見后,提交學校負責部門復核無異議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學生處分。
如經所在學院考察或學校負責部門復核認為學生不能按期解除處分,則處分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八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考試紀律及考試違紀處分管理辦法》(哈工大本[2017] 4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