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關于深入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3號)、《關于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案例教學和聯合培養基地建設的意見》(教研〔2015〕1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校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與管理,建立以提升職業能力為導向、培養實踐能力為重點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提高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質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地是指為專業學位研究生開展專業實踐和學位論文研究活動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載規模并相對穩定的校外場所,主要為具有獨立法人代表的企事業單位或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基地設立與建設
第三條基地設立條件:
(一)在區域或行業內具有代表性,其主要業務能滿足相關類別或領域研究生完成專業實踐或學位論文研究的要求,能夠為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活動提供相關合作項目、研發課題或成果轉化與推廣條件。
(二)具備一定的承載規模,能同時接收至少10名研究生參加實踐研究,且實踐時間不少于半年。
(三)具備相關設施與場所,能滿足研究生生活、學習、實踐研究所需的基本條件;具有勞動保護、衛生安全保障,確保研究生實踐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具有足夠數量素質高、責任心強且符合研究生基地導師基本條件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基地運行管理辦法、研究生專業實踐與安全管理辦法、基地導師選聘與考核管理辦法等,能夠長期穩定、規范、有效運作,保障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環節培養質量。
第四條基地設立程序:
(一)提交論證報告。由相關學院根據實際需要,聯合現有合作單位向研究生院提交論證報告。論證報告的內容包括合作單位的行業性質、基本條件、適用專業領域等。
(二)實地考察。由研究生院會同基地管理中心、相關學院,組織人員到擬設基地的合作單位進行考察和磋商,由相關學院填寫《湖南農業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申報表》(見附件1)。
(三)簽訂協議。由研究生院會同相關學院根據實地考察和磋商結果擬定合作協議,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后,簽訂《湖南農業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共建協議書》(見附件2,協議書一式三份,所設基地的學院、基地依托單位、研究生院各執一份)。并授予基地“湖南農業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牌匾。
第五條基地合作協議有效期一般為3-5年,協議到期后,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續簽協議;未續簽協議的基地自動終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資格。
第六條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的綜合示范基地、特色產業基地、專家服務站、雙百科技富民工程基地、研究生創新基地、本科教育實習基地、農業部(湖南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崗位科學家(崗位專家、試驗站站長)負責的產業體系試驗站、省(市)級科技特派員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等其他基地,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可由學院填寫《湖南農業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認定表》,報研究生院審核后直接認定。
第三章基地管理與考核
第七條基地由學院與合作單位雙方共同管理。學院是基地建設和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研究生院負責基地的設立、撤銷與宏觀管理,基地管理中心負責對基地進行宏觀指導。
第八條基地須成立基地工作小組,負責協調雙方的合作事宜,制定并完善基地運行管理制度,維護基地日常運行,落實專業實踐計劃、安排指導教師、進行專業實踐考核等工作。基地工作小組組長由相關學院負責人兼任,副組長由基地依托單位指派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基地工作小組應明確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第九條基地須根據實際情況組建導師團隊。導師團隊由基地的校方主要負責人牽頭組建,導師可以來自不同的專業領域,每個專業領域至少包含一名校內導師和一名基地合作導師工作。
(一)校內導師由學院選派,除選派研究生導師外,還需選派青年教師參與導師團隊,協助做好專業實踐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二)基地合作導師由基地依托單位和學院推薦、學校聘任。并開展必要的培訓。基地合作導師可擔任實踐教學的任課教師,并對研究生的實踐環節以及學位論文的選題、研究等工作進行指導;基地工作小組每年對合作導師進行年度考核,并可按工作量核發酬金。
(三)基地實行校內外雙導師負責制。校內導師與基地合作導師應密切配合與合作,經常就基地研究生的培養、科研活動等事項進行交流,共同提高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十條專業學位研究生應簽署《湖南農業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校外實踐安全責任書》(附件4),按照協議商定的時間進入基地,開展研究直至課題完成。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基地期間須遵守基地的相關管理規定,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章制度,遵守研究生守則和學籍管理規定,服從學校及基地的教育、培養管理。
第十一條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基地開展課題研究期間,其科研課題涉及基地技術秘密的,應與基地簽訂保密協議;在基地完成的依托單位的科研課題,其相關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可歸依托單位所有,如發表與研究成果相關的論文,必須由基地導師和基地同意后方可發表;在基地完成的合作科研課題,其相關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為雙方共同所有,署名和排名由雙方導師協商確定。
專業學位研究生應根據在基地開展的課題研究內容及成果撰寫學位論文,并按學校有關研究生培養規定進行學位論文送審、答辯和參加抽檢。涉及保密范圍的內容,應對相關內容作相應的處理,并進行保密答辯。
第十二條學校和學院應與基地依托單位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簽約期內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交流基地工作開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探索創新工作方式。
第十三條研究生院每年對基地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一)考核時間。每年12月由研究生院會同學院(部)組織專家對各基地進行評估與考核。
(二)考核方式。采取現場檢查、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
(三)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基地的組織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管理制度和條件保障建設、專業實踐的管理、專業實踐效果等方面。
(四)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結果作為基地建設經費和專業學位研究生指標分配的重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的基地,需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基地,下年度不得作為專業學位研究生校外實踐基地。
第十四條基地的基本建設由新農村發展研究院統一 考慮。研究生院設立基地專項運行經費,用于支付基地導師酬金和研究生實踐期間的保險費用、學術交流、優秀實踐成果等項目的評選表彰等。
第十五條學校鼓勵合作單位在基地設立專項基金或進行適當投資,推進基地的建設與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合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向學校派出的相關管理人員和研究生提供適當生活補貼。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各學院應根據專業學位和領域特點,本著“按需設立、責權明晰、注重實效、資源共享、互惠互利、動態管理”原則,建立一定數量的基地,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基地建設與管理制度。各學院是實踐基地建設與管理的責任單位,各專業領域是基地和研究生實踐的組織實施與考核的主體單位。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學校負責解釋。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咨詢由研究生院負責答復。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農業大學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實踐研究管理辦法》(湘農大〔2015〕2號)同時廢止。